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全面落实绿色城体系建设规划,实现绿色强市、质量强市,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发展为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0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515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暫行办法》(冀财建(2015)88号)以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张政字[20172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户区改造项目、划按土地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面积奖励是指各級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为了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发展所实施的有条件奖励或策,通过奖励符合条件的建设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的建设单位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对全市乡建设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财或奖励(以下简称奖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装配式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补助资金,通过奖补实施项目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全市城乡建设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第二章 建筑面积奖励
第五条 建筑面积奖励的实施由市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国土资源及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級国土资源部门接照有关文件要求,在用地上优先予以保障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申请奖励的项目办理规划审查、审批时对奖励面积予以落实,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中予以体现。各级住建(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奖励项目的建造要求和奖励面积进行核算。
第六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奖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且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含50%)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实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奖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的容积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方案审查前,应当向各住建(建设)部门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原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方案审查时,提供的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包含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以及住建(建设)部门对奖励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的核算复函。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组织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领城专业技术机构对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计算书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进行技术认定,通过技术认定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并复函项目所在地住建(建设)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计算书、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耗项目专簋,注明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要求等内容。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标准建造且通过技术认定的单体建筑,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进入主体施工),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在满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要求的同时提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资金投入比例及麓工进度证明。
第十四条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国土资源以及住建等部门依照职责对申请奖励的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建设进行管理,对未能按照设计要求实施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入依法予以处理,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章 财政奖励
第十五条 财政奖励(以下简称奖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
各财政部门负贵奖属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各级住建(建设)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住建(建设)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晨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级住建(建设)部门负责申请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申报项目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嚴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年度规模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级住建(建设)部门提供的年度奖量支持工作重点在当年制部门预算时安排确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支出的奖励资金,由各级住建(建设)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申请奖项目情况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各级财政部门对奖局资金分配方業是否符合奖局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国摩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拔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重点是本地区建设的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奖励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期限暂定为5年(2017年一2021年)。
第十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一式四份,资料提供除项目核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外,还应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所提交材料除申请文件和设计图纸外均按A4纸张规格制作,有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获得奖勵资金的建设单位应设量专帐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以及项目工后的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实施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市住房和坡乡建设局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和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产出指标包括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建设数量;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建(建设)部门负指导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所在地住建(建设)部门签订协议,项目所在地住建(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符合申报书约定内容。原则上项目3年内完工,工程竣工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装配式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领城专业技术机构对各级住建(建设)部门提请的项目进行技术复核并给出技术鉴定结论,同时复函项目所在地住建(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袋财政部门、住(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領或截留、拂用、滞留奖励資企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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