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上、150m 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度在 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
1.0.3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及我省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卫生、绿色等指导思想。
1.0.4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
2.0.5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
2.0.6 餐厅 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
2.0.7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
2.0.8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
2.0.9 储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
2.0.10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1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1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3 平台(露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的对外敞开室外空间。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7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8 联系廊 inter-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19 住宅单元 red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0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
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
2.0.21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2 的空间。
2.0.2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3,且不超过 1/2的空间。
2.0.23 架空层 elevated storey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4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25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26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对于平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27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28 净宽(深) interior storey length
结构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9 单室套住宅 single room apartment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
2.0.30 低层住宅 low-rise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
2.0.31 多层住宅 multi-storey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少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
2.0.32 高层住宅 high-rise building
地上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
2.0.33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
2.0.3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35 开敞楼梯 open stair
建筑内部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只能作为楼层空间的垂直联系。
2.0.36 敞开楼梯间 unclose staircase
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实体墙围护的楼梯间,但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37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38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设施,能防止火灾时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39 成品住房 finished build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0.40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环保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41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0.42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 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功能合理,方便使用,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0.5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住宅。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3.0.7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成品住房技术,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
3.0.11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3.0.12 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0.13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绿色、节能、防火、抗震等要求。
4.1 套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1.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3m2。
4.1.3 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4.1.4 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
4.1.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4.1.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4.2 卧室
4.2.1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
4.2.2 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m2。
4.2.3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4m2。
4.3 起居室(厅)
4.3.1 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0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
4.3.2 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
4.3.3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2。
4.4 厨房
4.4.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0m2。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4.4.2 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共敞开外 廊进行采光通风。
4.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4.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4.4.5 除 5 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4.4.6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 2.10m。
4.4.7 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4.5 卫生间
4.5.1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 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2.50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 2.00m2;
3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1.80m2;
4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 1.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 1.20m2。
4.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2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4.5.3 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
4.5.4 卫生间与卧室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4.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5.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和防滑措施。
4.5.7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6 储藏
4.6.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 0.60m, 净宽不宜小于 0.80m,独立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m2。
4.6.2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
4.7 阳台
4.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4.7.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 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 1.10m。
4.7.3 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寒冷地区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
4.7.4 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4.7.5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4.7.6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
4.7.7 顶层阳台应设宽度不小于阳台、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
4.7.8 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及阳台的设施。
4.7.9 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并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4.7.10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4.7.11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置防水构造;
2 应为封闭阳台。
4.8 层高·净高
4.8.1 住宅层高应不低于 2.80m,不高于 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央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3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 于 3.60m。
4.8.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4.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4.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4.8.5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 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的有关规定;
3 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 3.00m,且梁底净高不低于 2.40m;
4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 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5 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00m。
4.9 门窗
4.9.1 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4.9.2 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4.9.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4.9.3 的规定:
注: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
4.9.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0.03m 的缝隙。
4.9.5 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
4.9.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2 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3 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并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
4.9.7 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 2.00m 且开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4.9.8 套型之间宜避免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对视。
4.10 楼梯
4.10.1 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
2 建筑高度大于 18m,不大于 100m 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
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2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0.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4.10.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梯段净宽为 1.00m 的楼梯及剪刀楼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 1.30m。
4.10.4 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20m。
4.10.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0.6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 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 1.00m。
4.10.7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 0.25m 处,其宽度不应小于 0.22m。
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4.10.8 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疏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10m。
4.10.9 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阻挡疏散通道。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 0.60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
且门扇的开启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
4.10.10 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当无障碍住宅 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无障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
4.11 电梯
4.11.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0m 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4.11.2 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1台。
4.11.3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2 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侯梯厅深度应不小于 1.80m。
4.11.5 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 1 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深)x1.10m(宽)。
4.11.6 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 70 户,宜为 30~60 户。
4.11.7 建筑高度 100m 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大于 2 户时,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 3 台,其中一台电梯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1.8 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2.10m。
4.11.9 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4.11.10 当住宅地下室为汽车库或住宅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
4.12 出入口·走道·外廊
4.12.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12.2 设置电梯的住宅,当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坡道。无障碍通道应能到达住户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及电梯厅。
4.12.3 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标志。
4.12.4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12.5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应少于 2 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不应小于 0.10m,宽度不应小于 0.30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出入口台阶宽度大于 1.80m 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
4.12.6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应不小于0.10m,当高差小于0.20m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4.12.7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10m。
4.12.8 住宅底层主要公共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入口平台深度不应小于 1.50m。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规定。
4.12.9 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口过道不宜小于 1.20m,且不应小于 1.10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 1.0m;
3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 0.90m;
4 拐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 1.00m,便于搬运家具。
4.12.10 住宅建筑起主要交通联系的公共外廊,寒冷地区住宅应为封闭外廊,夏热冬冷地区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敞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
4.12.1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4.12.12 外廊、天井、回廊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12.13 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底面 0.10m 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13 装修
4.13.1 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求选择确定,并选择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饰面宜采用自洁环保的外墙涂料。
4.13.2 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
4.13.3 成品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建筑高度 100m 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应成品房交付,并满足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 99的要求。
4.13.4 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4.13.5 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及可再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
4.1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4.1 住宅设计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土地和提高建筑空间的使用率。
4.14.2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4.14.3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4.14.4 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应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4.14.5 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口不应大于 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的便捷性。
4.14.6 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机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并预留充电位置、设施。
5.1 日照
5.1.1 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 4 个及 4 个以上时,其中应有 2 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并应满足现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及各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1.2 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5.1.2 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注: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附录 A;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 1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1.3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0.80m。
5.2 天然采光
5.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5.2.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 IV 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 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 300lx。
5.2.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1/7。
5.2.4 设有采光窗的楼梯间、卫生间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12。
5.2.5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 0.50m 的窗洞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2.00m;
2 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 1.00m 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 70%计算;
3 顶部采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2.5 倍计算。
5.2.6 当住宅套内空间利用凹槽采光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 1/3,双排布置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 1.80m;单排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 1.20m;
2.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 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面无其他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
3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2 大于等于 1/2 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 70%计算窗地比。
4 凹槽内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1/2 大于等于 1/3 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 50%计算窗地比。
5.2.7 住宅的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5.3 自然通风
5.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5.3.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5.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5.3.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8%;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8%;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并应不小于 0.80m2。
5.3.5 厨房应设置通风装置。居住空间宜设置通风装置,有组织地引导室内通风。
5.3.6 当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时,应设置通风装置或新风系统,其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与家用燃气热水锅炉排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5.3.7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和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5.4 隔声、降噪
5.4.1 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的技术措施,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5.4.2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
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槽中设置不同户的窗洞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4.3 卧室、起居室(厅)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5.4.4 外墙、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不应小于 45DB;分户门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不应小于 25DB;户内卧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不应小于 35DB;户内其他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不应小于 30DB。
2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 +C)应大于 45DB;
3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 51DB。
5.4.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卧室、起居室(厅)外窗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不应小于 30DB;
2 其他外窗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不应小于 25DB。
5.4.6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 于 75DB。
5.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5.4.8 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5.4.9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5.4.10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5.5 防水、防潮
5.5.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电梯井道口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或井道内的措施。
5.5.2 住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直接通向平台及庭院的居住空间应设置挡水槛,其挡水槛的高度不小于 0.10m,防止雨水倒灌至室内。
5.5.3 住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均应有防水设计和防潮措施,且应符合《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 的有关规定。
5.5.4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5.6 室内空气质量
5.6.1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5.6.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可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5.6.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5.6.3 的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围护结构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计算供暖、空调能耗的性能性指标设计方法,应符合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71 的规定。
6.1.2 住宅建筑应增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具备有效的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的技术措施,提高供暖、空调设备能效比。
6.1.3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6.1.5 太阳能利用设施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6.1.6 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应优先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设计,当规定性指标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性能性指标进行设计。
6.2 规定性指标
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
6.2.2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中外墙体的传热系数、冷桥处、分户墙、分户楼板、分隔供暖空调居住空间与封闭式非供暖空调空间的楼板与隔墙传热系数、屋面的传热系数、各朝向门窗总面积与各朝向墙体总
面积之比,或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及其相应的门窗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应符合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71的要求。
6.2.3 住宅的楼梯间,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楼梯间外墙面和非封闭式楼梯间相邻住户的隔墙应按外墙设置保温隔热层。
6.2.4 住宅应采取遮阳措施,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并不得影响正常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6.3 性能性指标
6.3.1 性能性设计应以供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6.3.2 按照规定气候条件、规定的室内供暖与空调舒适度、规定的供暖与空调效率前提下,建筑物供暖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得超过江苏省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供暖与空调年耗电量指标之和。
6.4 有关实施技术
6.4.1 住宅外墙保温宜采用高效耐久的外墙保温技术。
6.4.2 住宅的遮阳部件设计,应采用不透光、耐久、轻质、易保洁的材料。
6.4.3 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住宅设备的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应与各类住宅的需求相匹配。
7.1.2 住宅主体建筑中不应布置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震动源的设备用房,并不应与住户直接贴邻布置。
7.1.3 住宅的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应采取外排水方式,雨水立管不应安装在外墙临近窗的部位,临近时应设防盗设施。必须采取内排水时,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含阳台),应设在共用部位。
7.1.4 住宅套内应设洗衣机的位置。
7.1.5 管理用房宜设在居民易到达的位置,并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7.2 信报箱与智能快递箱
7.2.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2.2 信报柜或信报间应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出入口处,并应符合《江苏省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DGJ32/TJ94 和《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 的规定。
7.2.3 设有单元安全门的住宅,信报箱投递口应设在单元门外,并应有防雨措施。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90m。
独立设置的信报墙应有防雨、遮阳措施。
7.2.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
箱外延算起。
7.2.5 信报箱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公共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7.2.6 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的定型产品。选用镶嵌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折卸预埋件位置。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7.2.7 居住小区宜结合小区出入口或物业管理设置智能快递箱,智能快递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投取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快递箱的最外缘起算。
7.3 空调室外机搁板
7.3.1 住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合理有序配置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
7.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使用空间,应配置室外机搁板,搁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室外机搁板及围护设施应满足通风及安装、维修要求,并有安全措施,防止滑落。出风面的围护设施的通透率不得小于 70%。
7.3.3 室外机搁板当与相邻住宅套型的搁板并联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7.3.4 空调室外机正前方有遮挡物时,室外机搁板外缘距外墙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 1.00m,当空调室外机设置在凹槽内且正面相对时,空调机位应错位排布。
7.3.5 建筑高度 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室外机搁板,宜在阳台、设备平台或套内其他部位设置集中空调机组。
7.3.6 当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阻碍通风的遮挡物;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
5 室外机不应布置在相邻住户的凸窗顶板上;
6 设有户式中央空调或空气源热泵(供热水)时应设设备平台,设备平台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外墙设置,且应设排水设施。
7.3.7 空调室外机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不得排入屋面雨水管,靠近阳台可接入阳台雨水排水管系统。
7.4 垃圾收集
7.4.1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井。
7.4.2 住宅区域内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封闭设施,并宜按服务规模设置相应垃圾生化处理和压缩等设施。
7.4.3 住宅宜在单元室外或单元地下室出口部位设置密闭分类收集器。
18 层及以上住宅宜在每层楼层公共部位设置垃圾收集箱。垃圾箱和地面应便于清理和清洗,地面附近宜有排水的设施。
7.5 太阳能热水系统配置
7.5.1 住宅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统一设计和安装。
7.5.2 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器优先在屋面设置,并有序成组排列。
7.5.3 采用挂壁式太阳能系统时,应考虑安装位置和防坠落措施。
7.5.4 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 的有关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8.1.2 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高度、规模、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
8.1.3 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各项防火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8.1.4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居住小区宜按相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
8.2 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分类
8.2.1 住宅、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其建筑分类均由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层数由建筑高度折算。
8.2.2 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8.2.3 台阶式地坪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应按消防车道所在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的室外地坪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 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8.2.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余的高层住宅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8.2.5 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8.3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
8.3.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8.3.1 的规定。
注:1、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住宅,其楼板、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8.3.2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8.3.2 的规定。
注: 木结构住宅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执行。
8.3.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8.3.4 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屋面采用可燃及难燃的防水、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8.3.5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8.3.6 住宅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8.4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8.4.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住宅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8.4.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4.2 规定:
注:建筑高度 100m 及以下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减少的条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8.4.3 住宅建筑与厂房、仓库、生产装置、储罐等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4.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应减少。
8.4.5 除高层住宅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2500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0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8.4.2 和 8.4.3 条的规定。
8.4.6 地下汽车库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以及地下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含自行车库、摩托车库)的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00m,与其它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10.00m。当采光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8.5 平面布置
8.5.1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内。
8.5.2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25%);
4 每个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 8.8.2 条的规定;
5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m。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8.5.3 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3000 ㎡。
与住宅建筑毗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 ㎡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8.5.4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
8.6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6.1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大于160m;
2 高层住宅应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该长边所在的建筑立面应为消防登高操作面;
3 当住宅建筑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穿过该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8.6.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l2m×l2m;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不宜小于 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
5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住宅外墙不宜小于 5.00m;
6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8.6.3 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或底层门厅的进深不应大于 4.00m。住宅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
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消防电梯的出入口。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住宅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8.6.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住宅外墙不宜小于 5.00m,且不应大于 10m;
2 场地不应小于 15m×10m(长×宽);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小于 20m×10m(长×宽);
3 场地内的绿化、架空高压电线及地下车库出入口等设施不应影响消防车的停靠与操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坡度不应大于 3%。
8.6.5 住宅部分通过裙房屋面疏散且裙房屋面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裙房屋面板荷载计算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8.6.6 高层住宅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暗沟、水池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顶板荷载计算应能承受重型
消防车的压力。
8.6.7 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停靠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要求。
8.6.8 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8.7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8.7.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
8.7.2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8.7.2 的规定;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 5.00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00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0m。
3、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 户内任一点至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8.7.2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8.7.3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建筑高度不大
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
8.7.4 低层住宅户内任一点至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22m;确有困难时,可在地上楼层中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 6.00m2 且进深不小于2.00m 的室外露天平台,户内任一点距室外露天平台的距离不超过 22m。
8.7.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0m;
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手动开启。
注: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指户门到封闭楼梯间门、防烟楼梯间前室门的距离
8.7.6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7.7 多单元组合的高层住宅建筑,当相邻单元的高度不同且符合下列要求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数量、形式:
1 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单元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单元屋顶无天窗、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
2 各单元疏散楼梯间通至屋面,且在较低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8.7.8 多单元组合住宅、通廊式住宅的屋面在楼梯间之间应设置净宽不小于 1.20m 的消防通道。
8.7.9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7.10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楼梯间或前室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实墙分隔;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如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如需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且短边不应小于 2.40m。
5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的前室应在住宅的公共走道及屋顶连通。剪刀楼梯间的平台净深不应小于 1.30m; 6 合用前室门(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00m。
8.7.11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外窗,并宜靠外墙设置。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封闭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水管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7.12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应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当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包括开敞式阳台、凹廊)。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0m2,前室内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 2.00m2;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前室内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 3.00m2;
3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合用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5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水管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8.7.13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
物。
8.7.1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8.7.15 住宅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往屋面的楼梯间的门或窗应为普通玻璃门窗,且应向外开启。
8.7.16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8.7.17 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 ㎡,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 ㎡,合用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3.00 ㎡;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开向前室的乙级防火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电缆井、管道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8.7.18 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应满足本标准 8.7.19 条的设置要求;电梯厅的门口应设挡水及排水设施。
8.7.19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2 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
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6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
8.7.20 设有消防电梯的高层住宅,应每层停靠(未开设户门的跃层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
8.7.21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
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8.7.22 与住宅建筑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其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地下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8 建筑防火构造
8.8.1 当条件受限,住宅通过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间形成的非封闭天井进行采光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敞开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6.00m,当连廊的外侧有局部遮挡物时,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 20%;
2 敞开连廊两侧上下层之间应设置不低于 1.20m 的窗槛墙;
3 向同一天井开窗的住宅不宜超过两户;
4 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
5 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外墙不大于 2.00m 时,面对连廊开启的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窗。
8.8.2 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户与户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构造应牢固、完整,且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0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住宅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多层住宅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0m; 小于1.00 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0m 的隔板。
8.8.3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相邻房间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0m;小于 1.0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0m 的不燃烧体隔墙。
8.8.4 当住户的外窗开向凹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凹槽顶部不应封闭;
2 向同一凹槽开窗的住户不宜超过 2 户;
3 凹槽开口宽度与凹槽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 1:3。凹槽宽度大于4.00m、小于 6.00m 时,不同住户之间的外窗不应正对开设;凹槽宽度不大于 4.00m 时,开向凹槽的住户外窗均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 小时的防火玻璃窗或使用防火隔墙完全遮挡。
8.8.5 电梯井和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8.8.6 建筑和井道内的电缆桥架等在穿越楼板、防火墙、井道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8.7 住宅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8.9 避难层(间)
8.9.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不应低于 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 50m。避难间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
2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 按 5 人/ m2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0 m2;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3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 1.20 m;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0m。
8.9.2 避难层(间)除符合 8.9.1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2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3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4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5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6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7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8.9.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该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8.10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0.1 居住小区设置共用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 万㎡;
2 消防供水管道不宜敷设在市政道路上,确需敷设时,应敷设在管沟、管廊等设施内,便于消防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
3 上部住宅建筑和下部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消防管道宜单独设置。
8.10.2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不宜设干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8.10.3 室外消火栓不宜采用地下式消火栓。
8.10.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单元式住宅建筑当每层设置两个消火栓箱有困难时,可将两套消火栓放置在一个消火栓箱内。
8.10.5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住宅建筑均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8.10.6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住宅建筑地下非机动车库和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非机动车库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Ⅰ级;地下储物间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Ⅱ级。
8.10.7 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0.8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0.9 建筑高度大于 120m 的住宅建筑宜增设室内干式泡沫灭火消火栓系统。
8.10.10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配置灭火器。
8.11 消防电气
8.11.1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8.11.2 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当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时,在其穿越防火隔墙、板处,应采取不低于该处耐火极限要求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11.3 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型式及消防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见 10.1 节相关条文,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1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 54m、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11.5 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可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8.11.6 住宅部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与其他非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8.11.7 采用集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的建筑或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8.11.8 建筑高度 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8.11.9 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并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8.11.10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有信号报警功能。
8.12 防烟、排烟
8.12.1 住宅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12.2 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8.12.3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9 结构标准
9.0.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0.2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
9.0.3 住宅建筑应尽量避开不利的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9.0.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
9.0.5 住宅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住宅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时,其结构设计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技术规程》JGJ1 和江苏省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住宅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住宅建筑的规则性和高度、场地条件、地基情况、结构材料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9.0.6 住宅建筑结构材料的选用应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并尽可能就地取材。应合理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
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节省材料用量。
9.0.7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9.0.8 不规则的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住宅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住宅建筑不应采用。
住宅结构体系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9.0.9 住宅结构体系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中规定的 B级高度的住宅结构,其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减少偏心。
9.0.10 8 度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住宅层数不应超过 3 层;7 度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住宅层数不应超过 5 层。
砌体结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9.0.11 8 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7 度抗震设防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住宅的层数不应超过 5 层;6度抗震设防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住宅的层数不应超过 6 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住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9.0.12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楼盖的整体性及其与墙体、框架的可靠连接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可采用预制混凝土叠合板、预制混凝土叠合阳台板,楼梯可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梯。
9.0.13 隔震与减震技术可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的住宅结构,也可用于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住宅。符合适用条件采用隔震或减震技术时,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有关规定进行隔震
与减震设计。
9.0.14 住宅结构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构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
9.0.15 钢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和相关连接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9.0.16 木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和必要的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9.0.17 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9.0.18 住宅梁、板、柱、墙等结构构件的设备孔洞、槽口应预留。应考虑孔洞、槽口对结构的影响。
9.0.19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电热水器、空调室外机、锅炉、热泵等设备的楼板、墙体,连接处应预留埋件,并采取可靠的防震、防风、防坠落等措施。
9.0.20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住宅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10.1 电气
10.1.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类高层住宅为一级负荷;
2 二类高层住宅为二级负荷;
3 其它住宅为三级负荷。
10.1.2 配电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负荷应按该建筑物的负荷级别供电;其他用电设备负荷级别应参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中相关规定执行;
2 配电设计中用电负荷级别及配电要求:
1)高层一(二)类住宅中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应采用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兼做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切换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高层住宅建筑物屋顶除消防电梯外,其它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双电源切换箱至各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2)高层一(二)类住宅中的消防应急照明、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自动切换;
3)高层一(二)类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设备及公共走道、楼梯间的照明应采用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
4)建筑物内设有区域式网络通信机房、排污泵房、水泵加压站或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等设备用房时,其供电负荷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处理;
5)建筑高度为 100m 及以下住宅区域的消防应急照明,当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可直接接入楼中的公共照明电源回路;当采用消防专用电源供电时,应采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接入;
6)消防用电设备除上述条文允许外,其它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建筑物防火分区或单元划分;
7)高层住宅设有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建筑中用电负荷级别供电;100m 以上高层住宅航空障碍标志灯应取自消防电源。
8)地下层等停车设施,应按相关规定比例预留充电桩电源装置,供配电系统宜专设。
10.1.3 用电负荷与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不应低于 8kW;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住宅,可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或建设方的要求设置;
2 考虑住宅用电负荷的特性,套内用电设备功率因数取 0.9;
3 负荷需要系数 Kx 的确定,不宜小于表 10.1.3 的规定;
注:需要系数 KX 选定,当每户容量按 8kW 计算时,需要系数 KX可按表 10.1.3 选取;当每户容量大于 8kW 时,需要系数 KX可酌情向下一级选取。采用三相入户的,可按等效单相容量计算连接户数。功率因数 cosφ=0.9。
4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为 8kW 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大于 8kW、小于等于 12kW 时,宜单相电源进户;大于 12kW 时,可三相电源进户;
5 每单元住宅计量表箱应分层、分层集中或集中装设在公共部位,当装设在地上公共部位时宜嵌墙暗装;
6 对于低层联排、独立式住宅,各户计量装置宜采用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装设在公共部位;若装设在室外时,除应满足其防护等级的要求外宜设置防雨水措施;
7 27m 以上住宅应设配电间(配电竖井),当配电间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设置在人防防护区以外,并满足配电间对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及防水、排水等相关措施的要求;在配电间(配电竖井)内及地下、半地下公共区域,计量表箱、配电箱等可采用明装。
10.1.4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单元进户干线宜单独进线。进户保护管应采用壁厚大于2.5mm 金属管;
2 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及公共设施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3 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当配电回路设有消防负荷设备时,不应设置切断电源。
4 配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明敷导线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型或低烟无卤型,非消防电源配电干线可采用铜、铝合金材质的绝缘导线,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住宅入户线的截面不应小于 10mm2;用于插座分支回路的截面不应小于 2.5mm2;建筑面积为 60m2 及以下且为一居室的套型,照明分支回路的截面不应小于 1.5mm2,其它套型照明分支回路的截面不应小于2.5mm2;公共区域的配电回路不应小于 2.5mm2 ;穿管暗敷线路宜走捷径;明敷线路(含护套线敷设)应横平竖直,低于 1.8m 线路应穿管保护;
5 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穿保护管敷设或在电缆竖井、电缆桥架内敷设,严禁导线(含护套线)直埋敷设;
6 在有洗浴设备卫生间 0~2 防护区域内,不应有与洗浴设备无关的配电线路敷设;供洗浴设备专用的配电线路在 0~2 防护区内应采用双重绝缘线路;
7 公共部位的配电应符合以下规定:
1)27m 及以下住宅的竖向干线可采用绝缘导线穿管暗敷;
2)27m 以上住宅的竖向干线宜采用电缆、预分支电缆及金属母线槽,该竖向干线应在配电竖井内敷设;竖向干线供电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
3)一类及以上高层住宅公共区域的暗敷线路宜穿金属管敷设;
4)四层及以下住宅的楼梯间,走道、地下(含半地下)自行车库等部位的公共照明及小容量的设备用电,可取自该单元配电系统;设有公共电梯、集中式空调设备等的住宅,其公共设施电源应取自该楼内的公共计量配电系统;
5)对于屋顶设置集中式太阳能设备并需设置电源辅助加热时,其电源应专放并取自该楼内的公共计量配电系统;当该屋顶设有外部防雷装置时,此配电线路上应设电涌保护器。
6)非机动车集中摆放的车库,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源装置。
7)在智能快件箱处,应设有电源装置。
8 户内配电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2)设有洗浴设施卫生间的跃层、阁楼层等宜设户分配电箱;
3)户内配电箱不应装设在卫生间 0~2 防护区的墙上;
4)普通电源插座、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以及大容量用电设备回路等应专放并与照明分回路设置;卫生间及地下储藏间的照明器具可接入其专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5)设有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电源应专放回路至其专用电源接线盒。
6)每台柜式空调电源插座回路电源回路应专放,其它空调电源插座每一回路不应超过 2 只;
7)除建筑面积为 60m2 及以下且为一居室套型外,普通电源插座回路数不应少于 2 条回路;
8)三相进线配电用户,应设有三相电源出线回路;
9)馈向设备平台的电源插座回路应专放;
10)设有外部防雷的建筑物,向屋面电气设备馈电的配电线路宜专放并应设电涌保护器保护;
11)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配向用电设备的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12)在采用 TN-接地型式的区域,除照明、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回路外,其它电源插座回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保护;在采用 TT-接地型式的区域,所有配向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均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保护;
13)户内配电箱的防护等级应满足 IP2XC。
10.1.5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照明设计应满足绿色环保要求,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及节能的控制措施;
2 住宅公共部位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
2)幢(单元)门厅、楼梯间、前室走廊、半地下室、地下室、底层架空等部位的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平面的功能按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相关条文执行;
3)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的蓄电池室及自备发电机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
4)一类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高层住宅的强、弱电竖井应设消防应急照明;
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中的备用照明照度应满足正常照明照度标准;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不应低于5Lx;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Lx;高层住宅的疏散照明、强、弱电竖井的备用照明,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30min,大于100m 的高层住宅不应少于 90min;消防设备用房的备用照明,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180min;
7)住宅的楼梯间及室内公共走道区域的照明应设置现场节能自熄开关,门厅、电梯厅及其它公共区域可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当消防应急照明或消防应急照明兼做公共照明并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或集中点亮的措施;
8)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志。
3 户内部位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户内各基本空间、辅助空间应设置照明;
2)阳台应设置照明;
3)照明应设置灯位(配套一般灯具或光源)及控制方式。
10.1.6 插座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插座位置宜与设施需求及室内家具布置综合考虑,当同一居住空间电源插座数量两只或以上时,各插座宜布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 套内及公共区域安装在 1.80m 及以下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的;卫生间电源插座(刮须插座除外)、厨房及非封闭阳台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溅型;洗衣机电源的插座应带开关;电热水器、空调单相电源的插座宜带开关;室外设备平台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水型;
3 公共部位电源插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27m 以下的住宅应在单元弱电进线处设电源插座,此插座电源宜取自单元公共照明电源回路;
2)27m 及以上的住宅应在单元弱电进线处设电源插座;在弱电井内每隔 2~4 层宜设电源插座,电源宜取自公共照明电源,插座电源回路应专放。
4 户内部分电源插座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起居室(厅)、双人卧室应设单相组合插座(二眼加三眼,下同)不少于 4 只;单人卧室、书房应设单相组合插座不少于 3只;
2)厨房设供小家电使用的单相组合插座应不少于 2 只,排油烟设施、冰箱的近旁应设单相三眼插座 1 只;
3)卫生间应设单相插座不少于 2 只(含组合插座 1 只),在洗衣机旁应设电源插座;
4)在卫生间防护 0~2 区内,严禁设置电源插座、非洗浴设施专用的电源接线盒、照明开关,在防护 0~2 区以外的电源线路不应在防护 0~2 区范围内敷设;
5)起居室(厅)和双人卧室应设空调电源插座,其他卧室、书房和餐厅宜设空调电源插座;
6)阳台应设单相组合插座;
7)设有三相电源进线的用户,可根据建筑平面功能要求,宜在大容量贮水型或即热型电热水器、集中空调电源、电加热锅炉等固定式家用器具旁设三相电源插座;
8)在家居配线箱内或近旁及设有机械排风设备的近旁应设电源插座。
10.1.7 当建筑结构体采用装配式预制构件时,各电气预埋件应在预制时预留孔、洞位,电气设备严禁在预应力预制构件上二次敲打安装、敷设。
10.1.8 接地、防雷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 TN-C-S、TN-S 或 TT 接地型式,在各区域电源进线处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各区域的总等电位联结装置可通过与建筑物外沿地梁内设置的等电位联结装置(带)连接而作用于全建筑物;
2 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并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做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建筑物内各设备接地电阻的最小值要求;
3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预设局部等电位联结板(盒)。
10.1.9 当防雷引下线采用预制构造柱内的钢筋做引下线时,其引下线钢筋的截面积数及连接的要求应能满足 GB50057 第 5.3.5 的规定;对于预应力钢筋的引下线,不应采用焊接连接。
10.1.10 建筑物防雷除上述条文已列入的防护措施外,其它防雷防护措施均按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相关条文执行。
10.1.11 对于成品住房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电气装置应按本标准 8.11、10.1、10.2 要求设计到位,各类电气设施应有选型要求,卫生间应采用防潮型灯具;
2 当采用整体厨房、卫浴时,应根据该产品对电源容量及接入点位置要求,设置相应的管线及电源的接口,并设置局部等电位的联接线;
3 其它电气设备安装要求见省标《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 电气章。
10.2 家居智能化
10.2.1 住宅家居智能化系统一般包含通信接入系统、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音、视频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单元门出入口控制系统、计量表具数据远传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居住区内其它智能化系统设计见现
行省、国标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规范--住宅章节。
10.2.2 住宅家居智能化设计深度应满足国家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体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2.3 六层及以下住宅宜设置弱电间(弱电竖井),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应设弱电间(弱电竖井),弱电间的尺寸应满足智能设备的安装及管线的敷设;应结合通信系统区域规划的要求宜考虑弱电进线间、电信间的
设置。
10.2.4 各智能系统的引入保护管应采用壁厚大于 2.5mm 的金属管。
10.2.5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内应设有通信(电话、光纤)及电视入户接入点模块,可根据智能系统种类、型式及建设方的要求增加相关系统接入点模块。
10.2.6 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并管线到户,其设备及线路应满足 862 MHz、双向邻频传输要求,至少应在主卧室、起居室适宜的位置上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10.2.7 应设通信(电话、光纤数据)系统并管线到户;每入户线至少应各设一根电话、光缆数据线,至少应在主卧室、起居室适宜位置上设置电话、数据信息终端;各电梯机房应设置电话信息终端。
10.2.8 应设置音、视频楼宇访客对讲或单元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按能传输视频信号系统形式预留管线。
10.2.9 当设置具有远传功能的电表、燃气表、水表等计量表时,应在其附近 0.3~0.5m 处预留接线盒,按系统要求预留管线。
10.2.10 当设置家居安全防范(入侵报警)系统时,系统设计要求如下:
1 户内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控制分机;
2 各入户门处应设防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3 在住宅楼的一层、二层及可上人屋面的顶层住户,设有架空层或有平台的面层、上一层的住户,在阳台及外窗等处应安装防入侵报警探测装置,除窗磁、玻璃破碎探测器等外该装置宜具有方向识别功能;
4 应在起居室、主卧室或其它房间不少于一处,设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信号应能直接报至居住区监控中心。
10.2.11 楼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及做法见 8.11.4~8.11.10 条及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条文。
10.3 给水排水
10.3.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且给水、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10.3.2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的因素,可按下表确定。
10.3.3 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水表。
10.3.4 分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属户内管道,不应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
10.3.5 住宅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器房间等。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有困难,需要穿越时,穿越卧室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水流噪声措施。
10.3.6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结冻、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10.3.7 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 0.45MPa;
2 每套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
3 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4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水点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10.3.8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10.3.9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10.3.10 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 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0m。
4 户内设有 3 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设循环泵机械循环或热水管设自调控电伴热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10.3.11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无太阳能状态配置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备。
10.3.12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 5L 的坐便器。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和密闭性、耐久性能好的材质。
10.3.13 住宅建筑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10.3.14 住宅建筑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上方。
10.3.15 生活给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信号装置。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
10.3.16 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
10.3.17 厨房、厕所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厨房排水和厕所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2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10.3.18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横支管应设置在本套,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他户。
10.3.19 住宅同层排水的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
10.3.20 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应综合利用。雨水利用的方式可采用土壤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
10.3.21 阳台雨水、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10.3.22 洗衣机排水管道不得接入雨水管道系统。洗衣机应设在本套的室内空间内。
10.3.23 住宅设有设备平台时应设置有组织排水设施。
10.3.24 住宅卫生间设有淋浴器的部位应设地漏,洗衣机位置附近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厨房不宜设地漏。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10.3.25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10.3.26 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室内空间应设排水措施,并应提升排出。
10.3.27 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如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10.3.28 住宅建筑中给水、排水立管宜暗敷。给水立管应设在公共部位管道井内。
10.3.29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阀门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座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不应与中水管连接。
10.3.30 住宅建筑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围护结构。供住宅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不得设在人防防护单元内,且设备用房的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或直接进入直通室外的楼梯。
10.4 燃气
10.4.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应设燃气计量表。每套的燃气用量宜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用气设备类型等因素确定,并至少应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0.4.2 燃气灶应设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可封闭的厨房内。
10.4.3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内。
10.4.4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有通风的部位;并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10.4.5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不得将废气排入厨房排油烟管道。
10.4.6 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可设在敞开楼梯间内。
10.4.7 住宅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表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 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 的规定。
10.5 供暖、通风与空调
10.5.1 住宅供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确定,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10.5.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 天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10.5.3 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10.5.3的规定。
10.5.4 住宅供暖施工图设计应进行每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10.5.5 住宅集中供暖施工图设计应对供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并联管路的阻力差额大于 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10.5.6 住宅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管材与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应能保证良好的水质。系统应有防冻结与防热变形破坏措施。
10.5.7 当住宅地下室或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含商业网点),设有供暖系统时,其住宅供暖水系统应与其他供暖水系统分开设置。
10.5.8 住宅供暖系统干管应采用双管式系统,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
10.5.9 住宅当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时,应采取分室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措施。
10.5.10 住宅采用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 50m 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10.5.11 采用户式燃气炉供暖时,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户式燃气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通畅,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10.5.12 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
10.5.13 住宅采用毛细管辐射空调系统时,空调房间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10.5.14 未设置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的住宅,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0.5.15 住宅设有户式中央空调时,宜采用直接膨胀空调方式(氟系统)。
10.5.16 住宅的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厨房、卫生间竖井应分别设置,竖井出屋顶口部,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10.5.17 住宅设置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热回收装置),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0.5 次/时确定。
10.5.18 住宅地下室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通风设施的条件。
10.5.19 设置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时,冷热源形式、设备效率、管道保温等应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的相关要求。
10.6 综合管线
10.6.1 住宅的计量表具(水表、电表、燃气表)应采用计量出户。设在户内的表应采用 IC 卡表或智能化远程抄表管理系统抄表;出户的表宜设在方便抄表的公共部位,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0.6.2 住宅内的供水、排水、供暖、燃气、供配电、弱电等所需管线应综合考虑,一次敷设,应隐蔽且便于维修。
10.6.3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供暖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强、弱电气立管及配套设施等,除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阳台雨水排水立管外,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阳台内)。公共功能管道的
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共部位。
11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1.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11.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5 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6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11.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工作室、工人房、儿童房、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橱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2.10m 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11.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设外墙外保温层时,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 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11.0.5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面积计算方法均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执行。
12.1 建筑设计
12.1.1 一般规定
1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该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本地区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2 保障性住房设计充分考虑节地、节能,根据地块条件宜选择多户型的多单元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平面类型。
3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4 保障性住房建筑外形应简洁美观,减少凹凸、转折,外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降低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5 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中小套型、大套型的住房应设卧室、起居室(或过厅)、独立式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单室套型住房应设兼起居的卧室、敞开式简易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6 保障性住房的无障碍设计应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有关规定。
7 保障性住房应积极推广建筑产业化技术,推进成品住房交付。
12.1.2 保障性住房套型标准
1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60m2,套型可按单室套、小套和中套三种类型设计,并符合表 12.1.2-1 规定。
注:1、表中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
2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90m2以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可按照大、小套两种类型设计,并符合表 12.1.2-2 规定。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3 保障性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各种功能空
间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下列规定指标:
卧室:双人 9.00 m2 单人 5.00 m2
起居室(厅): 10m2
兼起居室的卧室:12m2
独立封闭式厨房:3.50m2
三件套卫生间:2.50 m2
12.1.4 保障性住房使用要求
1 保障性住房基本空间使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的短边净宽度:双人卧室不应小于 2.80m;单人卧室不应小于 2.20m;
2)起居室(厅)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2.40m;
3)中小套型和大套型的厨房应为独立封闭空间,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10m,厨房内应设洗涤池、燃气灶、操作台及排油烟气竖向排气道,同时应预留排油烟机和
燃气热水器位置;
4)单室套型的厨房在使用非燃气灶具(如电磁灶等)的条件下,可采用敞开空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厨房内应设洗涤池、非燃气灶、操作台、排油烟机及排油烟气竖向排气道;
5)中小套型和大套型的卫生间除寒冷地区(徐州、连云港)外,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型的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
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6)卫生间应设置座便器、淋浴器、盥洗盘(洗面器)基本设施,并宜预留电热水器安装位置;
7)每套住房应设一个开敞式或封闭式阳台,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且不应大于 1.80m,阳台内设有洗衣机时应设置给排水专用管道。
2 保障性住房层高不应大于 2.8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3 保障性住房的外廊宜采用开启式玻璃窗,或至少应在外廊每户入口处设置不小于入户门洞宽度防风雨设施。同时,外廊地面应考虑防水、排水和防滑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入户。
12.2 电气设计
12.2.1 保障性住房电气装置安装应按成品住房要求安装到位,各类电气设施应有选型要求。
12.2.2 每套住房应设独立的计量表具,并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预付式的计量表具。
12.2.3 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容量及入户线的截面可按表 12.2.3要求设置。
12.2.4 保障性住房需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插座回路,可采用设 1 只集中保护型式。
12.2.5 户内各空间电源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不应小于表 12.2.5 的规定。
12.2.6 在靠近排油烟、冰箱、洗衣机及空调机位置的一侧应加设单相三眼插座;洗衣机应采用带开关型插座。
12.2.7 各户内弱电信息点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应不小于表 12.2.7 的规定。
12.2.8 上述未述及内容均按 8.12、10.1、10.2 节相关条文执行。
12.3 给排水设计
12.3.1 保障性住房室内给排水管道及设备的设置不应低于本标准 10.2.2条中所述普通住宅Ⅰ的标准。
12.3.2 保障性住房应按套设置计量表。
12.3.3 保障性住房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其他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12.4 装修设计
12.4.1 公共租赁住房或有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 的要求实施全装修设计,并配置必要的设施。
12.4.2 装修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实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
12.4.3 应积极推广工业化、标准化的集成设计,部品、部件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批量生产、现场拼装。
12.4.4 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 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的要求。
12.4.5 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的选择应根据套型和设计需求确定,其标准应不低于表 12.4.5 的要求(可选项除外)。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 “*”为可选项
2. “△”若厨房未设燃气热水设施,则选用电热水器(或采用太阳能热水器)
12.4.6 公共部位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 12.4.6 的要求
注: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5172.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