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环东湖周边地区
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能级和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我局制定《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环东湖周边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2.《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环东湖周边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2日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能级及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 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在供地前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建筑方案报审阶段,参照城市设计方案的相关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非市政类),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高水平的比选报建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条 滨水、临山及临城市主干路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滨水、临山及临城市主干路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0米。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主干路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 住宅建筑最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且层数不得低于4层,单户户型不得同时具备住宅建筑首层空间和顶层空间。住宅建筑户外绿地空间应保证公共性,不应设置围墙、围栏等设施。
第五条 地上计容住宅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项目,住宅建筑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设施)。地上计容住宅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项目,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设施);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设施)。
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每个建筑高度层次的建筑栋数不少于总建筑栋数的20%,且不少于2栋。
第六条 滨水、临山及临城市主干路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27米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应简洁美观,住宅建筑阳台须按封闭阳台设计,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第八条 住宅建筑色彩应当符合“暖白灰橙”的城市主色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栋数超过10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规划。
第九条 住宅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注重屋顶设计。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高层住宅建筑屋顶造型应有所变化,可采用退台、收分等形式。平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第五立面,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
第十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其临道路侧的退界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
名词解释
1.一线建筑:是指项目地块内滨水、临山及沿城市主干路一侧布局的第一排建筑。
2.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临山的建筑,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最高点的高度。
3.条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者等于2,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建筑。
4.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城市重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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