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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 ...

 前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计[2023]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指导我省有关单位规范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成立编制组,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聚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修订后形成《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相关技术问题,请邮件咨询编制组(电子邮箱:hnjsxfjs@126.com)。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不再适用。

联系人:马鑫峰  联系电话:0371—6606992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5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质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成立编制组,对2022年8月发布的《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进行修订后形成《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编制组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经反复研讨论证,通过专家组审查后定稿。

《技术指南》共4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分别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存在的一些疑点、难点进行了明确和解答,对部分消防技术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进行了统一,可作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性指导文件。《技术指南》是对相关标准规范条文的补充和完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还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技术指南》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如有相关技术问题,请邮件咨询编制组(电子邮箱:hnjsxfjs @126.com)。


主编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参编单位: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利业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编制组组长:董海立

编制组副组长:常庆生  傅月笙  何超峰  马鑫峰  孙培永 田  野

编制组成员:徐公印 黄建设  王其庆  万  宁  陈立群

参编人员:许继清  郑丹枫  李楠 耿雪  侯博 罗维熙  张宪明  李桂芳  刘中勇  王黄金 王华强  梁欣  曹沛源  许昭龙  王传礼 刘  忠  门茂琛  董文杰  张小勇  刘强 李跃龙  梁自刚

审查专家:王宗存  杨丙杰  王同喜  智会强  李春强 李光  龙文新  卫海凤  段俊峰  谷付清 杨东辉  段玉荣  宋立新

 第一章 建筑专业

1.1 总平面布局与消防救援

第一章 建筑专业


1.1  总平面布局与消防救援


1.1.1  高层主体建筑与其底部裙楼组合建造的建筑综合体,当其底部裙楼建筑高度超过24m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何布置?

答:高层主体建筑及其底部裙楼建筑应同时满足各自部分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原第7.2.1、7.2.2、7.2.3条要求执行。


1.1.2  两栋高层建筑之间通过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连接部分相连,应如何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当该连接部分仅供人员通行使用,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5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规定的天桥、连廊时,该部分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该连接部分为除供人员通行使用外的其他使用功能时,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1.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4.6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如何确定高层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教面”?

答:本条的“全部消防扑救面”可按以下要求确定:

1  应至少沿高层建筑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立面连续布置消防扑救面,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2  当沿建筑立面连续布置消防扑救面确有困难时,消防扑救面的布置宜覆盖到高层建筑靠外墙的防火分区,且总长度仍不应小于前款要求(图1.1.3);

图1.1.3


3  高层建筑长边立面范围内应布置消防扑救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全部消防扑救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原第7.2.2条规定。


1.1.4  当住宅建筑端部与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重叠时,如何布置可以认为满足建筑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答:住宅建筑端部与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重叠布置长度不应大于5m,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沿住宅建筑长边连续设置;在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住宅一侧,每单元楼梯间应设出入口,每户应设有外窗。符合上述要求时,可认为满足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的要求(图1.1.4)。

图1.1.4


1.1.5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个场地是否均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答: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建筑不同方向间隔布置时,每一方向至少应有一个场地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且楼梯间应能到达建筑每一楼层,其余场地宜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1.1.6  总平面布局中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或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不可以,应为能承受消防车荷载的硬质路面或场地。


1.1.7规范中要求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距建筑最远距离如何控制?

答:兼做消防救授场地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不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最远距离不宜大于30m。


1.1.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是否可以利用城乡道路或公共场地?

答: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当受基地条件限制确需设置在基地外时,可以利用城乡道路、厂区道路等作为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道路或场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救援等要求,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并应征得相关部门(如规划、城管、市政、绿化等)的书面认可。


1.1.9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对于建筑平面设有凹口或凹口内设有敞开连廊的高层住宅建筑,首层设置的大堂及雨蓬进深如何计算?

答:首层设置的大堂及雨篷进深可按以下要求计算:

1  当凹口对外开口宽度不小于6m时,其首层大堂及雨篷的进深应计算至凹口底部外墙或连廊外边缘不超过4m处(图1.1.9-1);

图1.1.9-1


2  当凹口对外开口宽度小于6m时,其首层大堂及雨篷的进深可计算至凸出外墙边缘不超过4m处(此凸出外墙应设有满足消防救授的外窗)(图1.1.9-2)。

图1.1.9-2


1.1.10  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的户内加强防火分隔的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答:1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有消防电梯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2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户内加强防火分隔的房间宜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当确有困难时,加强防火分隔的房间宜设置在靠近救援人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1.1.11  防火规范要求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前室的全部空间还是指仅和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

答: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按室内装修完成面计算不应小于2.4m,是指与消防电梯门开口方向消防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其余空间可按其他规范要求执行(图1.1.11)。

图1.1.11


1.1.12  对于“贯通式消防电梯”,两侧开门均设前室,只有一个前室满足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另一侧电梯门满足乙级防火门要求是否可以?

答: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均应设置前室,且均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8条的规定。


1.1.13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高层建筑,上部住宅设置的消防电梯是否需要在下部非住宅功能建筑楼层停靠?

答:可以不停靠,但应通至地下各楼层,其他应符合《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6465—2021等相关要求。


1.1.14公共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式外廊或阳台设置消防救援口?

答:可以,敞开式外廊或阳台上应设有易于打开或破拆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的外门窗。


1.2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2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2.1  对于同一座平面呈回字型、U型的公共建筑,其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如何控制?

答:1  当同一座平面呈回字型、U型公共建筑的相对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相对房间外墙门、窗、洞口的间距不宜小于6m。当间距小于6m且回字型内建筑高度大于相对外墙距离、U型建筑开口深度大于开口宽度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图1.2.1-1):

(1)在相对房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设置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侧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

(2)在相对房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两侧均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门窗。

图1.2.1-1


2  当同一座平面呈回字型、U型公共建筑的相对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相邻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相对外墙门、窗、洞口之间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原第5.2.2条规定执行;当U型高层建筑开口深度不大于开口宽度时,相对外墙门、窗、洞口之间防火间距可按不小于6m控制(图

1.2.1-2)。

图1.2.1-2


1.2.2  对于建筑平面凹口内设有敞开连廊的住宅建筑,开向凹口的外窗有何要求?

答:对于建筑平面凹口内设有敞开连廊的住宅建筑,凹口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6m,设置的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相对应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m。当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时,凹口范围户内房间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图1.2.2)。

图1.2.2


1.2.3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小型公共建筑,当分隔为多个单元时,每单元是否可以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执行?

答: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层数不超过3层的小型公共建筑,当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从上至下同一位置完全分隔成多个单元时,每单元可以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规定执行。


1.2.4设置在商业营业厅内的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人员疏散计算等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m2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m2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

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用房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1.2.5  民用建筑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能否与汽车库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

答:可以与同层地下汽车库划为同一防火分区的设备用房,平面布局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所在防火分区实际建筑面积的10%,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规定执行;

2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汽车库进行防火分隔,设备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设备用房的疏散门至汽车库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并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2.6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与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非机动车库内的最大疏散距离按多少控制?

答:两者可以划入同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非机动车库的相应要求执行,非机动车库与建筑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非机动车库内的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增加)。


1.2.7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如:社区综合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用房、小型文化活动站等是否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上述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第4款规定执行,并应满足相关规划及各自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


1.2.8商业服务网点每个相邻分隔单元的外墙门、窗、洞口之间是否有防火距离要求?

答:商业服务网点每个相邻分隔单元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1.2.9坡地或台地公共建筑底部地下、半地下空间区城,部分区城临室外,该底部空间可否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答:当该底部空间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图1.2.9):

1  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口;

2  防火分区内最远点距外墙进深不宜大于30m,与进深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无开口防火墙分隔;当确需连通时,应采用防火隔间;

3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面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疏散总宽度的70%。

4  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能从上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的室外地面;

5较低地坪的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并能展开消防救援的要求。

图1.2.9

1.3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1.3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1.3.1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仅设置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还是必须满足儿童活动场所的全部疏散要求?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答:1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楼层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并应满足全部疏散要求。

2  大空间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原第5.5.17条第3款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执行。


1.3.2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电影院区域若有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对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有何要求?其他场所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

答:当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电影院设有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为电影院设置的独立疏散楼梯不应被其他楼层或场所借用或共用,并宜靠外墙设置。


1.3.3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院候场区是否需要单独计算疏散人数?其候场区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答:候场区需要单独计算疏散人数。候场区的疏散人数按照候场区建筑面积0.5人/m2和座位数最多的观众厅固定座位数1.1倍中的最大值确定。


1.3.4  当高层建筑主体内设有商务与办公、办公与旅馆、旅馆与配套商业等不同使用功能分布在不同楼层时,是否可以竖向共用疏散楼梯?

答:可以竖向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应同时满足商务、办公、旅馆等关于疏散楼梯的相关规范要求。


1.3.5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同一公共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不同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设置是否可以不同?

答:当不同功能场所之间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分隔时,疏散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宽度计算可按照其实际服务场所的使用功能、高度或层数等确定,疏散楼梯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1.3.6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大型歌舞娱乐场所,采用大空间的形式且设置有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时,室内疏散距离是否可以按大空间的疏散距离考虑?

答:当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场所,采用大空间形式的房间且设置有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下列要求执行(图1.3.6):

1  当房间内任一点只有一个疏散方向时,不应大于9m;

2当房间内任一点均有两个及以上疏散方向时,不应大于18m(房间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中点连线之间夹角不小于45°,认为是两个疏散方向);

3  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距离可分别增加25%。

图1.3.6


1.3.7  高层住宅建筑为坡屋面时,相邻单元之间的屋面是否可以通过室内通道连通?

答:当高层住宅建筑为坡屋面时,屋面连通可采用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室内专用疏散通道,且该通道仅作为屋面连通,不得作为其他功能使用。

1.3.8  建筑首层楼梯间如何布置可认为是直通室外?

答: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

1  建筑首层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门直接开向室外;

2  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且不应穿越其他功能空间疏散,可通过疏散走道和门厅直通室外;

3  当建筑层数超过4层时,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空间分隔(仅允许火灾危险性低的房间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


1.3.9  当首层安全出口通过凹廊、骑楼或架空层等开敞空间疏散至室外时有何要求?

答:当首层安全出口通过凹廊、骑楼或架空层等无其他功能的开敞空间疏散时,此类空间的开口宽度不应小于开口净高,且进深应满足以下要求,可视为直通室外(图1.3.9):

1  当开口净高不大于6m时,开口进深不应大于1倍开口净高;

2  当开口净高大于6m且不大于10m时,开口进深不应大于1.5倍开口净高;

3  当开口净高大于10m时,开口进深不应大于2倍开口净高。

图1.3.9


1.3.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的所有规定是否适用于地下建筑部分?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


1.3.11  当建筑地下与地上共用楼梯间,地上部分采用防烟楼梯间时,地下部分是否也一定要采用防烟楼梯间?

答: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在首层不共用前室时,可以分别根据地上地下要求采用不同的楼梯间形式。


1.3.12  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能否相互借用安全出口解决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问题?两者之间如何分隔及连通?

答:1  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

2  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连通时可开设甲级防火门,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3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地下商场和同层的地下车库之间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原5.3.5条执行。


1.3.13对于地下汽车库,1、若住宅楼地下宝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能否全部借用住宅楼梯?

2、地下汽车库两个防火分区各自有一部独立疏散楼梯间,能否共用相邻的楼梯间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答:1  可以全部借用,但不得全部借用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

2地下汽车库两个防火分区不应共用同一疏散楼梯;位于地下汽车库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剪刀楼梯,可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剪刀楼梯间周围墙应按防火墙要求设置,疏散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防火隔墙(图1.3.13)。

图1.3.13


1.3.14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否应划分防火分区,其疏散距离是否限制?地下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直线还是考虑车位阻挡按折线距离考虑?

答:1直接通向地面的地下车库汽车坡道,下端设置防火卷帘时,其面积可不划入防火分区,应考虑其疏散距离;地下车库上下层之间的汽车坡道,宜在坡道下端设置防火卷帘,其面积计入与坡道上端连通的防火分区内,可不考虑其疏散距离。

2  汽车库内疏散距离按直线考虑(即不考虑车位阻挡),当有实体墙分隔或设置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汽车库内设备用房的疏散距离应从该房间内最远点算起。


1.3.15非机动车坡道能否作为地下机动车库的人员疏散出口?

答:非机动车坡道仅可作为非机动车库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库人员不应借用其疏散,非机动车坡道应根据埋深符合相应疏散楼梯的防火要求。


1.3.16  厂房、仓库建筑能否采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

答:剪刀楼梯不能作为厂房、仓库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


1.3.17避难走道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避难走道是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

答:1当建筑地上首层或地下一层人员疏散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设置避难走道的方式进行疏散。避难走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4条的规定。

2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当丙类厂房人员疏散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疏散。

1.4建筑构造与装修

1.4建筑构造与装修


1.4.1住宅建筑跃层户型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公共建筑上下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外墙上下层窗槛墙,楼梯间地上与地下外窗窗槛墙,以及住宅建筑楼(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下层窗槛墙之间的高度如何控制?

答:1  住宅建筑跃层户型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可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原第6.2.5条规定;

2公共建筑除上下连通空间(如中庭、楼梯等)外的其他部分外墙窗槛墙,以及建筑楼梯间地上与地下外墙窗槛墙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原第6.2.5条规定;

3  当住宅建筑楼(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开设户门或设备管井检修门时,其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原第6.2.5条规定。


1.4.2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疏散走道隔墙上是否允许设置除疏散门以外的普通窗,如允许设置有何要求?

答:除另有规定外,用于疏散的走道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建筑内地上走道隔墙上需要设置普通窗时,设置的普通窗应具有防烟性能,内走道及封闭式外走廊隔墙上设置的普通门和窗比例不应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开敞式外走廊隔墙上设置的普通门和窗比例不限。走道隔墙面积计算高度为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

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走道隔墙上开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


1.4.3  民用建筑中面积较小的库房、储藏间、垃圾间以及设备用房等房间的门向外开时,是否需要考虑对疏散通道宽度的影响?

答:民用建筑中面积较小、平时无人员停留且使用频率较低的库房、储藏间、清洁间、垃圾间及设备用房等,可不考虑其房间门外开对疏散通道宽度的影响(该房间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1.4.4  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敞开楼梯间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

答:作为疏散楼梯的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管井检修门。当住宅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管井时,不应设置在楼梯休息平台及梯段范围内,管井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3条,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其防火性能如何要求?

答:非消防电梯一般不应与消防电梯设置在同一前室内。当受建筑平面局限难以独立设置时,非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电梯及电梯井道内配置的电器、电缆等防火性能不应低于对消防电梯的要求;

2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4.6设置在地下机动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中的普通电梯是否需要设置电梯厅和其他空间分开?

答:设置在地下机动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中的普通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1.4.7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时,对防火卷帘长度如何控制?

答: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仅允许在车行道连通处设置防火卷帘,其余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1.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规定,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位于高层建筑底层架空区城或裙房部分等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位置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答:位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均应设置防护挑檐,建筑其他位置的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5其 他

1.5其   他


1.5.1作为疏散楼梯的敞开楼梯间有何要求?与敞开楼梯有何区别?

答:作为疏散楼梯的敞开楼梯间除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图1.5.1):

1  楼梯间四周实体围护墙与走道连通的开口宽度,宜小于其周长的1/4,并应在与走道连通处采取挡烟措施;

2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靠外墙设置;

3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其他各层宜设置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

图1.5.1


1.5.2  未明确具体生产性质的标准化厂房设计,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何确定?

答:未明确具体生产性质的标准化厂房,应按火灾危险性丙类进行防火设计。当厂房实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高于原设计标准时,应重新进行防火设计。


1.5.3  汽车4S店设有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功能,此类建筑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答: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  汽车销售区可按商业营业厅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  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5.4  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答:售楼部设有房屋销售及配套办公等功能,应按照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1.5.5  医院建筑中“医疗街”的人员疏散能否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答:医院建筑中“医疗街”的防火设计不能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针对商业步行街的要求执行。


1.5.6  学校内的实训车间和实训楼按厂房设计还是按教学建筑设计?

答:学校内的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实训车间等,实训车间不能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组合建造。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教学用房、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非对外营业场所),以实训教室、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等为主要功能房间,且无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实验设备及材料,可以按教学建筑或科研建筑进行设计。


1.5.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是否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2.1 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2.1  消火栓给水系统


2.1.1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如设置了室外消防泵,消防水池又分为两格或两座,取水口要每格或每座分别设置一个吗?

答:取水口应每座设置一个。


2.1.2原图纸设计有两路市政供水,宝外消火栓系统由市政给水直接供水,该项目建设时市政供水只有一路。设计变更成一路供水,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是否可行?

答:可行,但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该变更需报原审图部门及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2.1.3对于不设室内消火栓、仅设消防软管卷盘的建筑,卷盘接消火栓管网还是生活给水管网?接生活给水时最低水压要求多少?

答:接消火栓管网或生活给水管网均可。接生活给水管网时,水压可与生活给水系统相同。


2.1.4  消防水池及泵房是否可以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9条设置轴流深井泵?

答:可以使用。


2.1.5请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3.1条的“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在两个消防水池时的具体做法?

答:两个消防水池各引出一根吸水管,形成一根共用吸水母管,各消防水泵由此母管上吸水,消火栓及自喷泵组交错布置。当吸水母管流速不大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3条第7款流速的低限值时,此母管可兼做水池连通管。

各消防水泵也可直接从消防水池吸水,消防水池之间需设置连通管。

图2.1.5


2.1.6各消防系统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应该每座单体附近设置,对于自喷系统报警阀集中设置时,可在报警阀组前集中设置吗?

答:各建筑共用消防加压系统时,邻近多栋单体可共用水泵接合器,且不必每处满足消防水量。

自喷系统报誉阀集中设置时,可在各处报誉阀设置点附近集中设置水泵接合器。

图2.1.6


2.1.7  能否采用屋顶消防水箱对独立设置的室外消火栓系统进行稳压?如可以,屋顶消防水箱容积是否要相应增加?

答:可以采用,但要在水箱上设独立的稳压管道,稳压管道上设置的流量开关应能直接自动启动室外消火栓泵,水箱容积不变。


2.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一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单元设置一部以上疏散楼梯的住宅时,是否符合此条要求?

答: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每个疏散楼梯设置一个消火栓,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每单元设置一部以上疏散楼梯的住宅,应满足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1.9关于幼儿园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问题,有些设计院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第8.1.7条第5款执行,理由是幼儿同老年人建筑一样,都是弱势群体。有些设计院按第8.1.7条第6款执行,归于规范中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具体怎么执行?

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第8.1.7条第6款执行。


2.1.10  室外消火栓平时运行工作压力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2.1.11  埋地独立设置的室外消防水池,无消防泵房时,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等?

答:按规范要求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2.1.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的A.0.1条第5款列举的房间或辅助用房是否可以不设消火栓,其他功能房间是否设消火栓?

答: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凸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空调机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3  区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些部位需要高压力、小流量,有些部位需要低压力、大流量,如何合理选泵?如:主楼喷淋需要130mH2O、30L/s,车库需要40mH2O、40L/s,可否选130mH2O、30L/s的消防泵(40L/s时,扬程一定会大于40mH2O)?

答:按设计流量最大工况时的扬程选择水泵,同时校核该泵能否满足在其他流量设计工况下的扬程要求。


2.1.14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一层直通室外的消防控制室(房间内配置灭火器)是否需要满足2只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应满足2只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本规范表3.5.2、7.4.6、7.4.15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


2.1.15  对二类住宅及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多层住宅,地上为住宅,地下为储藏间,地上部分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满足同一平面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地下室部分按一股还是两股充实水柱保护?

答:地下室部分为非住宅功能,应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2.1.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2条、《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8.1.11条第1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部分建筑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与消防水箱间在同一个平面上,设置有喷淋系统,这样是否可行?

答: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部分建筑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与消防水箱间在同一个平面上,应设置喷淋系统时,也应满足此要求。


2.1.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一2014第6.2.1条,消火栓栓口静压大于1.0MPa,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当采用稳压泵稳压时,消火栓栓口静压是不是以稳压泵停泵时PS2所对应的压力为准?

答:以稳压泵启泵时所对应的压力为准。


2.1.18针对近几年出现的车库结构采用大小柱跨,靠近车行道布置的柱子断面通常在500mm左右,不能在柱子前面放置消火栓,放置在柱子后与车位平行位置可能存在消火栓箱打开角度受限等问题,对待此类情形消火栓布置采用何种措施或原则?

答:当需要正面设置时,可以定做消火栓箱。定做的消火栓箱应满足功能要求。


2.1.1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2条,公共建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3.0h,是否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按3.0h。高级宾馆的判定:四星、五星宾馆或满足《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规定的四级、五级宾馆。


2.1.20  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如何计算该建筑的室外、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答:当住宅(包括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整体建筑体积,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3.2公共建筑取值;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和体积等参数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5.2分别取值,进行比较后取大值。


2.1.21  一路市政管网供水时,当地块较小仅设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能够满足保护范围时,可否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如果地块大,能否分散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答:取水口布置满足规范要求时,可以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室外生活给水管道上宜增设室外消火栓作为补充。


2.1.2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消火栓系统是否需要根据消防分区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答:在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消火栓系统为一个系统且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2.1.23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是否应同时设置?

答:当系统设有稳压装置时,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两者均做为启泵信号;当系统未设置稳压装置时,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流量开关并做为启泵信号。


2.1.24  管道层不超过2.2m,是否必须设消火栓?

答:不超过2.2m没有可燃物品的管道层,只在检修口处设置消火栓即可。


2.1.25  建筑紧邻市政道路,室外消火栓能否借用市政消火栓?

答:可以借用。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5条的要求。


2.1.26  消火栓立管与消火栓短管(消火栓配水管与消火栓之间的连接管)是否可以采用机械三通连接?

答:消火栓立管与消火栓短管可以采用机械三通连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3.12条第6款,是指配水干管与配水管(水平管)的连接,不是指消火栓立管与消火栓短管的连接。


2.1.27  某建筑地下室设置宣内消火检,地上部分按照规范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是否因地下室设置消火栓,地上部分也需设置室内消火栓?

答:地上部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1  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地下室储藏间(工具间)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小区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储藏间(工具间)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稳压设施是否可以与消火栓系统共用?如果可以共用,有何前提条件?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共用消防泵时,可以共用消防稳压设施。


2.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3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如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通透性吊顶内是否设喷头?如吊顶内没有可燃物时,喷头是否仅设五在吊顶下即可?

答:按照规范要求,通透性吊顶的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70%。如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通透性吊顶上下均应设喷头,吊顶下喷头应设置挡水板,挡水板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17第7.1.10条的要求。系统的喷水强度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13条的要求。


2.2.4  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除变电所外的面积较小的车库配电间、单体小配电间、主楼电气交接间、通讯机房、弱电机房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类机房设置分散、面积较小等特点,推荐采用何种自动灭火系统?

答: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其他设备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灭火器应能保护到。


2.2.5  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消防控制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应配置建筑灭火器。


2.2.6二类高层、多层公共建筑的旅馆、宿舍、公寓等居住房间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不布置喷头?

答:宿舍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执行,旅馆、公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执行。

居住房间设置喷头时,该居住房间的卫生间应设置喷头。


2.2.7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是否能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同时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答:洒水喷头的热敏性能相同时,可以同时设置在地下车库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8条规定,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2.2.8  关于工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原则如何确定: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9页附录A表中各危险等级设置自喷系统的工业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章节并不体现,关于工业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可以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9页附录A表要求?

答:工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节以及相关工业建筑的消防规范来确定。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附录A确定的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类比确定。


2.2.9  学校、学院各种报告厅设有集中空调且座位数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1条规定的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参照会堂或礼堂,按照座位数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报告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10  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扶梯底部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在最底层自动扶梯的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楼层扶梯底部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文自动扶梯底部是指自动扶梯开始起步所在层、并有地面楼板(且能入内)的自动扶梯底部。


2.2.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托老所、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吗?

答:“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2.1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第7款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多联机空调系统短距离送风管道如不跨越防火墙、防火隔墙,该建筑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新风管道或送风管道、回风管道跨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时,该建筑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13  对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多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如何考虑?

答:可参照下面情况考虑:

一层二层商业(2500m2)+三层办公(1000m2),当三层办公未设置集中空调时,本楼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层二层商业(2500m2)+三层办公(1000m2),当全楼设置带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调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3执行,全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层二层商业(3500m2)+三层办公(1000m2),当三层办公未设置集中空调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2执行,商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办公可不设。

一层二层商业(2500m2)+三层餐饮(1000m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2执行,全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14  学生食堂是否需按餐饮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学生食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15仓库型特珠应用喷头是否可以应用于预作用系统?

答:可以应用,但需满足下列规定:

1  喷头选型、最低工作压力、设置方式及间距、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6条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确定;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应采用标准响应洒水喷头。


2为保证预作用系统在闭式喷头启动前转换成湿式系统,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誉系统直接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并设置充气设施;

(2)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独立的报誉阀,且一套预作用装置的保护面积不大于2000m2;

(3)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60s,并按下式计算:

t=V/Q 式中t—充水时间(s)   V-管道容积(L)

Q-系统设计流量(L/s)

(4)持续喷水时间不小于1.50h;

(5)钢制货架应符合下列规定:货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应开口均匀且通透部分面积不小于层板总面积的70%;横粱式货架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1.8m;密集型货架,单个托盘的尺寸不大于2m2且托盘四周留有不小于75mm的间隙。

(6)仓库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7)消防水泵接合器结合防火分区分散布置。


2.2.16地下车库兼战时人防地下宝时,人防口部的滤毒室、洗消间等功能区是否应设喷头?

答: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平时不得堆放可燃物,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密闭通道、防毒通道;

2平时无可燃物的滤毒室、除尘室、防化化验室、脱衣间、洗消淋浴间、检查穿衣间、通信间、竖井、扩散室、集气室、防化通信值班室等。


2.2.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8.0.1条,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此处的工作压力是否为水泵额定流量时的工作压力?还是零流量时的系统工作压力?

答:按水泵额定流量时的工作压力。

2.3气体灭火系统

2.3气体灭火系统


2.3.1  高低压配电间、变电间在室外单建时的灭火设施有什么要求?是否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答:服务于民用建筑的开闭所、高低压配电间、变电间,在室外单建时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2.3.2  医院CT室、DR室、导管室,MRI室、DSA室自动灭火系统如何选择?

答:上述房间均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T室、DR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考虑辐射影响,MRI室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导管室、DSA室有手术需求,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2.4建筑灭火器配置

2.4建筑灭火器配置


2.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公共部位宜设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住宅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100m2时,设置一具。公共部位不超100m2时,是否设置灭火器?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保护距离是否包含本层户内?

答:住宅的公共部位均设置建筑灭火器,每层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不少于一具。公共部位不超100m2时,也应设置灭火器。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保护距离不包含本层户内。


2.4.2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如何设置?

答: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置,灭火器配置级别不小于4kg;设有充电设施的防护单元灭火器配置按A类火史严重危险级设置,灭火器配置级别不小于5kg。


2.5其 他

2.5其   他


2.5.1  《人防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总则1.0.2条明确规范适用于平时使用为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平时使用为地下车库时是否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执行?

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2.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重要公共建筑”、《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条第1款中“重要建筑”如何界定?

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3条条文说明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2.5.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一2014表3.6.2中综合楼、商住楼的概念怎么定义?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答:参照原《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术语中规定。综合楼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公共建筑部分根据建筑高度和性质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6.2取值,其结果做为该组合建造建筑物的火灾延续时间。


2.5.4住宅与其它功能组合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容积是否可以执行有效容积18m3?

答: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应分别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和面积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取值,进行比较后取大值。


2.5.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条第2款: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该条款中的“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如何掌握?

答:该条款规定的类似生产的厂房一般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m2)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泛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当上述场所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6  两部消防电梯共用一个集水坑时,集水坑的有效容积如何确定?消防电梯排水集水坑能否接纳其它废水?如上层地面地漏排水、水暖管井排水、热表间排水等。

答:消防电梯排水集水坑按一部消防电梯的排水有效容积计算;消防电梯排水集水坑不能接纳其它排水。

 第三章 暖通专业

第三章 暖通专业

第三章  暖通专业


3.1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


3.1.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1.3条防烟、排烟系统风道未禁止使用不燃非金属风道,在设计、施工中有何要求?对于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的进风段与排烟风机的出风段可否采用土建井道及在设计、施工中有何要求?

答:防烟、排烟系统管道宜采用金属管道制作,当使用非金属不燃性风道时,应确保管道密闭性能、内壁光滑,具有合理的连接方式,确保管道系统所需的送风量、排烟量、风压及风速等各项技术参数满足要求;不宜采用土建砌体风井直接作为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坚向风管。

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的进风段与排烟风机的出风段可使用土建风道,但其土建风道能够具有内外密封、光滑的内抹灰空间等施工的条件与措施,截面风速不宜大于10m/s,总长度不宜超过18m。


3.1.2如何认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5条第2款中厅排烟量40000m3/h的使用条件?

答:中庭周围场所均不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仅设置自然排烟方式,且回廊、相邻的走道均按第4.6.3条第3款设置排烟设施时,其中庭排烟量按不小于40000m3/h的标准。


3.1.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5条,“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请问哪些情况属于“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答:具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的建筑,主要指为满足建筑的实际使用功能要求,不允许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建筑或建筑中的某些区域。例如,具有高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生产车间,具有高传染性或毒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有特殊防护要求或有高电磁屏蔽性能要求的场所,有特殊安保要求的金库和藏品库等。

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主要指室内可燃物的火灾主要以无焰燃烧、阴燃为主,或明火小且燃烧速度缓慢的场所,如煤炭储存场所、粮食仓房等,具体可查看相关专业规范、标准。


3.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哪些情况属于“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否举例?

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不适合设置排烟系统,应设置气体灭火后通风系统,具体要求如下:在灭火剂释放前必须关闭通风系统、防护区开口,风管穿防护区处宜采用快速关闭的防烟防火阀,气体灭火系统联动关闭防烟防火阀;气体灭火防护区应设置下部排风,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参考本章第3.1.3条解释。


3.1.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4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1  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且仅用于地下疏散的楼梯间是否还需设置应急排烟窗?

2  应急排烟窗位置如何确定?

答:本条的“应急排烟窗”可按以下要求确定:

1靠外墙或可以直接通向屋面的加压送风楼梯间(包括地下楼梯间)应设置应急排烟窗,不靠外墙,且不通屋面的楼梯间可不设置。

2  应急排烟窗按相应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定,应急排烟窗应设置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的外墙上部。


3.1.6  防烟、排烟系统风机在屋面设置,确有困难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时,采取何种防护措施?

答:防烟、排烟系统风机在屋面设置,确有困难时,在保证风机及风阀等可靠运行与寿命周期条件下,可采用室外机型或设置在防雨雪、防堵塞、防风雨侵蚀等具有防护等级的防护罩内。防护罩应坚固、耐久,方便检修。防烟、排烟系统风机应就近设置具有防护措施的控制按钮。


3.1.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2.3条仅对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及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做了规定,下列自然通风如何设置?

1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自然通风;

2  地下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对其地下层数及高度有何要求?

3楼梯间最高部位的1m2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有何要求?

答:本条问题可按以下要求确定:

1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应在楼梯间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  当地下楼梯间最底层的地坪与其最高疏散平台高差不大于10m,且地下层数不超过2层时,可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设置自然通风。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总面积不小于2m2,其中最高部位的面积不小于1m2。(本条款不包括《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

2017第3.1.6条所指的楼梯间)

3楼梯间最高部位的1m2可开启外窗,窗顶应设在最高处,有效面积应在楼梯间最高疏散平台1.2m以上。


3.1.8  下面几处高度如何理解:

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2.1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建筑高度大于50m…”;

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2.2条第3款对系统服务高度的理解?

答:1  该条规定的高度指建筑高度。

2  该条规定的服务高度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所服务楼层的总高度,不包括系统管道高出、低于楼层及楼梯间出屋面、地面部分的高度。


3.1.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6条: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1 该条规定的地下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如何理解?

2该条规定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有无特别要求?

答:1  当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连通的开口(包括防火门),且二者之间的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满足楼梯间的要求时,可适用该条的规定。

2  该条规定的直通室外的门,应为非自闭门。


3.1.10 (合用)前室的外门可否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答:当(合用)前室外门采用非自闭门时,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3.1.1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第3款: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请问当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未设在同一面上时,其水平距离是否应不小于20m?

答:应综合分析确定,确保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受烟火威胁;当送风口与排烟口位于建筑90°的两面时,风口边缘折线总长度不应小于10m,且折线任一边不应小于2.0m。


3.1.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但是当工业建筑内空间净高较低时,其自然排烟距离过小,请问该条如何执行?

答:当工业建筑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10.7m时,自然排烟距离可按不大于30m执行;当大于10.7m时,自然排烟距离可按不大于其空间净高的2.8倍执行。


3.1.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条第1款: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城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请问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城的自然排烟窗(口)是否可不设置在储烟仓内?

答: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不在储烟仓以内。


3.1.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条第2款: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请问何种形式的外窗有利于烟气的排出?

答:垂直滑动窗、平开窗、下悬外开窗、平推窗、推拉窗等。


3.1.1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4条第1款: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请问该条是要求每个防烟分区满足,还是每个房间满足?

答:按单个连通空间考虑。


3.1.16房间及走道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其储烟仓内的部分,可否作为自然排烟口使用?对该门有何要求?

答:房间或走道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该门为非自闭门时,其位于储烟仓内且距房间(走道)地面不低于1.6+0.1h(h指室内净高)m的开启部分可作为自然排烟口面积。

3.2 防烟系统

3.2  防烟系统


3.2.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废止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7条和4.4.7条。是否规范对防烟、排烟系统风管风速不再限定或维持原标准中对于风管风速的规定要求?

答:当防烟、排烟系统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3.2.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节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住宅建筑地下室楼梯间及(合用)前室一层内疏散门开启门数,如何取值?

答:各层计算送风量应根据其功能按如下要求计算:

当住宅建筑地下室功能为储藏间、设备房或住宅用汽车库等人员较少的功能场合时,该层(合用)前室疏散门开启门数可取1;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机动车库时,该层(合用)前室疏散门开启门数取实际门数且不大于2。


3.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节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

1  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设计疏散门开启层数N1应如何取值?

2  该条规定(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疏散门开启层数取3,请问当系统负担的(合用)前室层数小于3层时,疏散门开启层数如何取值?

答:1地下楼梯间疏散门开启层数不小于2层,当楼梯间地下层数大于等于3层时,疏散门开启层数取3层。

2  当系统负担的(合用)前室层数小于3层时,疏散门开启层数应取实际层数。


3.2.4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

1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一层内疏散门开启门数,应如何取值?

2  三合一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其楼梯间可否采用自然通风?

答:1  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一层内疏散门开启门数取2。

2  当三合一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位置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的规定时,其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3.2.5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两部楼梯间(非剪刀梯)在首层与消防电梯的共用前室可否采用自然通风?

答:可采用自然通风,但应与二层及以上共用前室保持相同防烟措施。


3.2.6  公共建筑中当首层扩大(合用)前室面积大于100m2时,应如何设置防、排烟设施?

答: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其首层扩大(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满足2m2(3m2),且不应小于扩大(合用)前室地面面积的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首层扩大(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送风量按门洞风速法计算;当首层扩大(合用)前室出现面积较大,空间较高或外门较多等情况,致使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难以保证防烟效果时,经消防工程技术专家论证后,可只设置排烟设施。


3.2.7  正压送风机与机械补(送)风机是否可以合用机虏?

答:可以合用,但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排烟系统

3.3排烟系统


3.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面积均表述为建筑面积,计算防烟分区面积时可否按净面积计算?

答:按建筑面积。


3.3.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第6款,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宣、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每个房间不管面积大小,均应设置排烟口?如果每个房间均设置排烟口,如需设置补风,补风可否送至走道?

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房间均应设置排烟口,补风可送至走道。


3.3.3  室内游泳池是否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第7款或8.2.5条,公共建筑内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的面积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室内游泳池水面面积可不计入防烟分区面积。


3.3.4建筑面积大于50m2无可开启外窗的设备用房(包括消防水泵房)是否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条第1款等相关规定执行。消防水泵房不属于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3.5  电影院影厅的排烟量按哪个标准执行?

答:影厅排烟量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执行。


3.3.6  冷库冷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冷库冷间一般可不设排烟设施,具体可按照《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执行。


3.3.7  建筑内的自动扶梯,上下贯通数层,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当设置在中庭等空间内时,应按中庭等设置排烟设施;当单独设置且该区域投影面积大于1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小于或等于100m2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3.8  用开敞楼梯连通起来的上下两层或者多层,当每层面积小于100m2,但总面积大于100m2时,是否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敞开楼梯穿越楼板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上下分别设置排烟设施。


3.3.9人防防护单元经常与平时防火分区不重合,造成防烟分区跨越防护单元,是否可以?

答:同一防烟分区应在同一空间内,平时防烟分区不宜跨越人防防护单元,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烟气在该防烟分区的储烟仓内流动通畅。


3.3.10  同一防烟分区当有多个空间净高时,如何进行排烟设计?

答:排烟量应按防烟分区最大空间净高进行计算,且各个不同净高区域的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排烟量等参数均应满足规范及标准的相关要求。


3.3.1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2条规定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排烟系统分段问题。未明确工业建筑如何设置,请问工业建筑是否参照公共建筑执行?

答:参照公共建筑执行。


3.3.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第1款规定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仅设置一台排风兼排烟风机的风机房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风机房应设置;当该防火分区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风机房可不设置。通风与排烟分设风机的合用风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2款:(机械)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城,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1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机械排烟口是否可不设置在储烟仓内?

2  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是否可不控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答:1  净高不大于3m区域的机械排烟口可不设置在储烟仓内。

2  可不控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3.3.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要求疏散通道净高需要满足2.1m要求,防烟分区之间设置的固定或电动挡烟垂壁距地高度是否需要满足2.1m的净高要求?如何考虑排烟设施?

答:任何时候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路径的固定或电动挡烟垂壁距地高度均不应小于2.1m,其他部位低于2.1m的挡烟垂壁应有人员通过时的安全措施,且应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疏散通道、走道、出口的挡烟设施未形成完整的储烟仓时,该区域内的各防烟分区的排烟设施应按同时开启设置。


3.3.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5款关于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该条文中排烟口是否仅指机械排烟口?

答:仅指机械排烟口。


3.3.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第3款、第4款如何理解?

第3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库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第4款: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答:除可燃物较少,且面积小于6m2的卫生间、茶水间、工具间等,总面积不大于30m2房间外,走道两侧的房间均设有排烟设施时,走道排烟设施仅负担走道区域的排烟,可执行第4款;如果不满足上述面积条件,且走道两侧的房间无排烟设施需要通过走道排烟,应执行第3款。


3.3.17地下室走道加小于50m2的储藏间的排烟设计,当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是否可按走道长度不大于60m控制?满足上述要求的走道,其排烟口至本防烟分区最远点距离是否需要负担到其两侧小房间内?

答: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可按走道长度不大于60m控制;排烟口至本防烟分区最远点的距离不应超30m,到最远点的距离应包括走道及走道负担的房间。


3.3.18复杂走道的长度如何测量计算?

答:走道内最远两端之间的走道中心线长度(参见图3.3.18)。

图3.3.18


3.3.19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需要设置自然补风时,其面积如何计算?

答:设置机械排烟的场所,其自然补风窗(口)面积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6条计算;

设置自然排烟的场所,其自然补风口面积可按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50%计算;

但当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GB51251—2017公式计算时,自然补风窗(口)也应满足公式计算的设定要求。


3.3.20  消防系统风量确定问题:

1  消防用风管、风口计算断面尺寸规格时,其风量是否可按计算风量确定?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单个防烟分区的风管、风口的规格尺寸是否可按本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计算?

答:1  按计算风量确定。

2  按本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计算。


3.3.21  当机械排烟口设置在排烟管道顶部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规定的排烟口位置系数γ如何取值?排烟口距顶板距离有何要求?排烟口设置墙体侧壁时有何要求?

答:风管顶部排烟口位置系数取1,排烟口距顶板距离不应小于风口短边长度的1/2且不小于0.2m;侧排烟口位置系数取0.5;当房间净高<3m时,侧排烟口宜贴梁底设置,有吊顶时,侧排烟口距吊顶距离不宜大于0.1m。


3.3.22  当排烟口采用侧排烟口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规定的DB值应从风口最低点算起还是从风口中心算起?

答:侧排烟口DB值可从排烟口最底部算起。


3.3.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9条条文说明中“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该条如何理解?

答:斜坡屋面、人字形屋面、带避风天窗屋面的场所的空间净高可按图3.3.23—1、3.3.23—2、3.3.23-3、3.3.23-4、3.3.23-5、3.3.23—6、3.3.23-7所示确定。

对于平顶顶棚和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图3.3.23—8、3.3.23—9所示),但应核算阶梯最高地面处的最小清晰高度。

图3.3.23-1

3.3.24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6条第5款,避难间不允许设置其他开口,医院避难间一般兼做其他用途,如不允许开口,供热、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可穿避难间隔墙?

答:只用于避难间的供热、通风、空调管道可进入避难间,当风管穿过避难间隔墙时应设置防火阀。


3.3.25  地下汽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采用坡道侧墙开设防火风口补风的形式?

答:当地下汽车库坡道室外出口设置防火卷帘(防火门),非机动车库坡道不作为疏散通道时,可以采用坡道侧墙开设防火风口补风的形式,当室外坡道顶设置雨棚等遮挡物时,补风口室外位置应按坡道出地面处的雨棚边缘计算。


3.3.26  厂房、仓库自然排烟时,采用侧墙外窗与屋面顶窗混合的排烟方式有何要求?

答:可以采用侧墙外窗与屋面顶窗混合的自然排烟方式,侧墙外窗与屋面顶窗应分别两条对边墙体布置。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3.3.2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第8.2.5条:“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城应设置排烟设施:1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区城。”

1  当一个防火分区内,有多个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分布在走道两侧,单个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走道能否可采用自然排烟?

2  当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排烟量如何计算?

3  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m2与走道如何设置排烟系统?

答:1  走道可自然排烟,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应按两端2m2设置,详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第3款执行;

2机械排烟量按走道面积加最大房间面积乘6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

3  当走道两侧有建筑面积大于50m2房间时,房间设置防烟分区,走道设置防烟分区;走道和房间共用排烟系统时,排烟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4条计算。


3.3.2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第8.2.5条第2款“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区城”,条款中“200m2”怎样理解,是整个区域所还是指所有无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之和?

答:“200m2”指所有无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房间外的疏散走道等公共区域的面积。


3.3.29走道空间净高超过6m时,排烟量如何确定?走道有门厅净高不同时,如何划分防烟分区?

答:走道空间净高超过6m时,走道排烟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第3、4款计算;当走道净高不同时,其不同净高走道的长度,不应超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要求,其总长度依然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长度。


3.3.30  土建井道内衬金属防排烟风管时,金属风管耐火极限有何要求?

答:土建井道内只有一根金属防排烟风管时,金属风管可不设置外防火包裹,要求土建井道本身耐火极限不小于1.0小时。


3.3.31  地下车库一个连通的防火分区,当设置3个防烟分区时(3台排烟风机),补风机设置几台,风量多少?

答:车库防火分区内补风机总风量不大于排烟风机总风量,且不小于3台排烟风机风量和的一半。


3.3.32机械排烟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中排烟出风口和加压系统进风口的距离要求执行?

答:不参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执行。但宜采取防止烟气进入自然补风口的措施,如适当加大机械排烟口与自然补风口间距。

3.4 系统控制

3.4  系统控制


3.4.1  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是否可采用常开排烟口?

答:机械排烟系统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可采用常开排烟口,但该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至少设一个常闭排烟阀(口)或手动启动按钮,按钮的位置应标示明显且宜设在该防烟分区疏散口附近,距地1.3-1.5m。


3.4.2  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如何控制?

答: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现场手动开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功能,且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联动启动该防烟分区内的其他排烟口,且联动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4.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3.5条规定的排烟防火阀是全部联锁风机,还是根据需要部分排烟防火阀连锁风机,仅规定排烟防火阀具备连锁风机的功能;当排烟系统某排烟防火阀因烟气温度超280℃关闭时,是否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

答:排烟防火阀应设置联动线路,保证排烟防火阀应具备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动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1  排烟风机入口烟气温度超280℃时,其排烟防火阀关闭并联动排烟风机关闭;

2  当排烟系统只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任一联动的排烟防火阀处烟气温度超280℃时,阀门关闭并联动排烟风机关闭;

3  当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防烟分区在同一防火分区),所有火灾区域排烟支管上联动的排烟防火阀处烟气温度超280℃时,才能联动排烟风机关闭;

4  当排烟系统竖向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防烟分区分属不同防火分区),任一与风井连接的排烟支管上联动的排烟防火阀处烟气温度超280℃时,阀门关闭并联动排烟风机关闭。

3.5其 他

3.5其   他


3.5.1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如何处理以满足其防火要求?

答: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可按照现行国标或省标图集相关防火风管的做法制作,或采用合格的成品风管。


3.5.2  防火风管是否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耐火极限检测?

答:防火风管的检查验收应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4.2.2条等条文的要求执行。


3.5.3  柴油发电机房配套储油间是否需要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答:可不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柴油闪点温度不小于60℃),但应设置机械通风,风机采用防爆风机。


 第四章 电气专业

4.1 火灾自动报着

第四章  电气专业


4.1  火灾自动报警


4.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3.1-8和13.3.2-1款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1.4条在住宅建筑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该如何设置?

答: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执行。在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公共门厅处。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1.2条,明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应为独立系统,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但现在住宅户内厨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大部分接入建筑智能化系统,连接可视对讲室内分机,然后传输至可视对讲主机报警,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不传输到消防控制室或火灾报警主机上,是否违反规范要求?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指导原则;而住宅户内厨房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报誉器是用于住宅建筑的安全报警要求。住宅户内厨房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可接入建筑智能化系统,连接可视对讲室内分机,然后传输至可视对讲主机报警。


4.1.3  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火灾探测器是否可采用非编码探测器接地址模块的方式?

答:一类高层住宅户内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时,每个探测器占1个地址;通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入时,每个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占1个地址。


4.1.4  住宅建筑在电井内往每层出总线时,是否理解为穿防火分区,是按照每层电井内均设短路隔离模块?还是按不超32点几层共用设置一个短路隔离模块?

答:住宅建筑中可多层设置一个短路隔离模块,并满足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超过32个点。


4.1.5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处的水位显示是否可利用火灾报警系统模块通过信号总线传输信号至消防控制室?

答:不可以利用火灾报警系统信号线通过模块传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箱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4.1.6  民用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设计?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采用何种类型的探测器?

答:因为设置于民用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的柴油闪点较高(国产16种规格柴油的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一35#”柴油为50℃),储油箱总存储量不大于1m3,储油箱为封闭结构,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因此,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属于爆炸危险环境或场所。所以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设计。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内设置感温探测器。


4.1.7住宅建筑的地下室设计有小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m2,储藏室内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内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8  消防控制室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如何实施?

答:消防控制室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主要有以下两种实现方式:

1  当消防控制室外线电话采用光纤进线时,ONU(光网络单元)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当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采用电话铜缆进线时,电话机房备电电源应满足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时间要求。


4.1.9  住宅小区社区活动中心,局部标注“老年人活动室”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第1.0.2条判断是否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则按要求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10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1条规定:仅丙类高层厂房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单层、多层丙类厂房,是否应按照GB50016—2014(2018年版)8.4.1条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1条是强制性条文内容必须执行,此规范未明确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工业项目规范相关条文执行。


4.1.11  小型幼儿园是否可通过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解决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2条的要求?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2条,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1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2条,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第1款和第10款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商店营业厅面积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第3款中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是否可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第1款规定的是商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10款规定的则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店营业厅,二者并不矛盾;第3款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住宅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2条执行。


4.1.13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26.5.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穿线导管不能采用JDG管或KBG管,只能用SC镀锌钢管吗?

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26.5节执行。

4.2 消防联动控制

4.2  消防联动控制


4.2.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3.5“设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场所,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是否需要联动事故风机?

答:需要联动事故风机。对于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4.2.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置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是否可只在其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连锁其动作?

答: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置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时,可在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附近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器,由其自带的控制器完成联动控制功能。对设常开防火门的场所,可在常开防火门附近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在有人值班的场所或防火门附近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由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外控接点完成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


4.2.3  火灾时针对住宅配电系统的住宅电源联动切除的实现位置问题。在干线始端箱断路器处实现还是在层电表箱进线断路器处实现?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0.1条规定,“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条文解释“关于切断点的位置,原则上应在变电所切断,比较安全。当用电设备采用封闭母线供电时,可在楼层配电小间切断”。可以理解为,当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在层电表箱总断路器处联动切除住宅电源。


4.2.4  当建筑群或工厂内无消防控制室,而多个单体建筑又设置了可燃气体探测器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可设置在各单体建筑的保护区城附近,而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各单体建筑的保护区域附近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之间通过总线通信?

答:可以。


4.2.5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废止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4条,是否在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无需在防护区内外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转换装置和显示装置。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中规定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此规范未明确的按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等相关条文执行。


4.2.6  敞开楼梯间应急广播是否需要设置,与楼梯口处设置应急广播是否可以共用?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3.6条5款,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当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间时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1348—2019第13.3.6条规定。

4.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4.3.1—1条: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3条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按哪个执行?

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执行,“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


4.3.2  是否可在车库等场所的疏散路线上吊挂方向指示标志灯?

答: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地下车库内,疏散通道两侧停车有遮挡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4.3.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条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此处“室内高度”是指室内净高还是标志灯设置高度?

答:此处“室内高度”是指标志灯安装高度。条文解释为“标志灯的规格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类型,为了有效保证人员对标志灯指示信息的清晰识别,应根据不同的设置高度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灯”。


4.3.4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水泵房、消控防控制室内的备用照明是否可从本机房内的双电源配电箱直接取电?

答:可从本机房内的消防双电源配电箱直接取电。


4.3.5  电气竖井、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总配电间(非变配电所)是否需要做备用照明?

答:电气竖井、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不属于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仍需工作值守的场所,故不需要设置备用照明。总配电间(非变配电所)需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等因素确定该类场所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是否需要有人继续工作、值守,如需有人继续工作、值守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3.6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单层丁类、戊类厂房仅有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仅在安全出口设置疏散照明灯,厂房内不用设置疏散照明?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是强制性条文内容必须执行,此规范未明确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等相关条文执行。


4.3.7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对于多层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是否都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规定,多层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4.3.8  关于应急灯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问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5条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1条两个条文不一致,按哪个执行?

答: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5条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4.4 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4.4  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4.4.1  住宅消防设备配电,是否必须由变配电室引入专线供电?

答:可由本楼总配电室(第一级)配电箱供电。


4.4.2  地下车库集水坑排水泵按消防负荷设计,对于一坑双泵的设备,每台排水泵从所在防火分区双电源配电箱放射两个回路供电(即对每台排水泵末端双切供电)还是一个回路供电?

若两个回路供电则存在排水泵控制箱随水泵设备一起供货的情况,这时的控制箱设有一个总开关,仅能接一个回路电源线。

答:将排水泵控制箱作为末端设备,从所在防火分区双电源配电箱放射一个回路供电。


4.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1.10-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此处“电缆井、沟”是否包含变配电所内“电缆井、沟”?

答:“电缆井、沟”不包含变配电室内电缆沟。


4.4.4  由室外箱变引出的用于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埋地敷设至各单体电气小间,是否仍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答:对于从箱式变压器引出后埋地敷设的消防供电电缆,整段电缆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4.4.5  教育建筑中的食堂、厨房主要设备,备餐间照明负荷等级为二级,该项是否也包含幼儿园建筑?幼儿园建筑一般室外用水量不超25L/S,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若以上负荷为二级,可否将消防负荷也相应提高为二级?

答:幼儿园归属于教育类建筑,其食堂、厨房主要设备,备餐间照明负荷等级为二级;若实际工程中,消防负荷具备二级负荷供电条件,宜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


4.4.6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是该车库内所有负荷的用电等级都是一级负荷吗?

答:特大型和大型车库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按照一级负荷供电,其他用电设备应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其负荷等级。


4.4.7  关于消防与安防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其配电箱应该分别设置一个消防双电源配电箱与普通双电源配电箱、还是可以设置一个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兼平时用?

答:设置两个双电源配电箱。


4.4.8  地库风机房内有多台消防风机,是否每台风机控制箱单独接线至车库电气小间消防双电源配电箱?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1条,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4.4.9  低烟无卤耐火电缆火灾状态下持续供电时间计算是否可以按照电缆的耐火时间加桥架的耐火时间?

答:应提供两者同时受火时持续供电时间的相关试验报告。


4.4.10  一、二类高层住宅地下部分有严格的防火分区划分要求,地上部分无防火分区要求,地下部分是否需要设置单独的双电源切换箱为地下部分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地上部分另外设置双电源切换箱为地上部分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

答: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分开设置双电源配电箱为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


4.4.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6条中,对于消防应急疏散照明要求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箱。是否可以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的相关规定通过在电气坚井等部位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来给多个楼层的应急疏散照明灯供电。

答:对于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一2022第10.1.6条执行;对于住宅建筑,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配电箱可为多个楼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供电,具体做法按相关规范条文执行。

4.5 其 他

4.5  其    他


4.5.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1.2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指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那栋建筑?

答: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受消防控制室管理的所有场所。


4.5.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4条“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如何隔离?

答: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排烟窗的控制箱,仍可在设备处就近设置,并做好防火保护措施。通常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将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采用内衬岩棉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


4.5.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4-6提到的配电小间,比如地下车库的各防火分区是否每个防火分区均要设置配电小间?

答:地下车库为每个防火分区设配电小间。


4.5.4哪些建筑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建筑中的常闭防火门是否都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

答: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且受消防控制室管理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人员密集场所的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防火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常闭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常闭防火门可采用机械闭门器,无需电气监控。


4.5.5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3.7条: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7.6.3条: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以上两本规范条文解释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以《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为准。


4.5.6防火门的监控系统,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为50伏以下的信号传输线及监控电源线是否必须选用阻燃耐火导线?

答:可不采用阻燃耐火导线。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8.2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0.6kV/1.0kV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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