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基坑及边坡支护施工图审查工作,聚焦施工图审查重点,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18年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停止使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电话:0731—8895007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1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聚焦施工图审查重点,进一步规范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四家审图公司牵头组织,编制组认真总结近年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全省各审图公司和部分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3年版)》共三册,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三册要点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内容,并不是工程勘察设计的全部内容。
编制主要依据 2023 年 4 月 1 日(含)之前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含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及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审图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它工程建设标准作为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补充和延伸,除有充分依据外,原则上均应执行。如相关政策及标准发生变化,应按其有效版本执行。
本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共分为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上册)、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下册)两部分,每部分各分为三篇,第一篇为政策性审查要点;第二篇为技术性审查要点;第三篇为常见问题及解析,收录了近年来省内施工图审查中常见且已形成共识的技术问题,给出了具体解析意见,供勘察设计、审查参考,涉及的标准规范具体技术的内容最终解释仍以标准规范的主管部门或编制单位发布为准。
本册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主编单位反映,以便适时修订。
第三册
主 编 单 位: 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参 编 单 位: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建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编写委员会:
杨博铭 刘建文 刘同斌 黄鹏飞 罗 诚 陈依苒 周宏群 熊 静
郭 健 王 勇 邹 玲 唐奇峰 罗 军 贺海军 鲁 芳 李建辉
编写组成员:
黄鹏飞 黄 征 杨博铭 吴其芳 李仲秋 彭元生 谢特华 陈新华
陈桂兵 卜建华 杨 帆
第二篇 技术性审查
一、总则
2.1.1 本要点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号)以及2022年1月1日以后颁布、2023年4月1日(含)前实施的全文强制性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2.1.2 本要点适用湖南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其中的边坡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除按本要点执行外,还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要求。本要点主要针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提出要求,其它阶段的勘察报告审查可参考执行。
2.1.3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根本依据,本要点中未提及的“强条”,以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强条”为准。
2.1.4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勘察文件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勘察文件的全部内容。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违反法规、不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审查要点或本要点相关内容的情形,必须进行修改,否则施工图审查可不予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若未执行现行技术标准相关条款的勘察内容,应有充分依据,并由相关勘察人承担其法律责任。
2.1.5 技术性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是否符合现行相关通用规范及与其配套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2 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 是否达到勘察任务书的要求。
二、技术性审查通用规定
2.2.1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试行)》(2018年版)的相关规定。
2.2.2 按勘察合同和受托时的勘察任务书提出的勘察要求及提供的项目信息、勘察现场工作完成时的有效技术标准审查。按过去有效标准编写的勘察报告,送审时应复核报告的结论是否满足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2.2.3 审查勘察文件是否有岩土工程详细勘察阶段任务书及项目送审时的设计单位对勘察任务书的确认意见,勘察任务书及其附图是否有责任人签署、责任单位盖章,勘察任务书提供的项目信息是否符合《省勘察文件编制规定》,是否与报告工程概况、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以及建设单位填写的项目信息一致。如项目送审时的设计单位不认同原勘察任务书的要求及提供的信息, 或对勘察文件执行的技术标准有异议,应在对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的意见函中说明。
2.2.4 勘察是否依据《勘察通规》第2.0.1,查明了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地形地貌、岩土层分布及工程特性、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地下水的分布及对工程的影响、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2.2.5 依据《勘察通规》第1.0.3、6.2.1,勘察成果是否正确反映了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了不良地质作用,提供了资料真实、结构内容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的勘察报告。
2.2.6 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写和内容是否满足《勘察通规》第6.2.3。
2.2.7 勘探点未全部完成时,对于同一栋建(构)筑物或纯地下室部分,视未完成的勘探点数量及性质按下列原则审查:
1 勘察报告是否说明原布置勘探点数量,未完成勘探点的情况。
2 当缺少相关规范规定位置布置的勘探点,或达不到相关规范规定的勘探点数量,以及缺少较多勘探点时,勘察报告应在补充勘探工作量后进行审查。
3 如缺少少量勘探点导致勘探点间距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又暂时不具备勘探条件,勘察报告应说明原因,提出明确的补勘要求,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按常规勘察报告进行审查。
2.2.8 勘察报告中引用工作量按下列原则审查:
1 应说明引用工作量的来源及与本项目的关系。
2 引用工作量时,应有相关资料作为勘察报告的附件。
3 项目场地具备条件完成规定的勘察工作量时,不能以引用非本场地工作量代替。
2.2.9 未进行专项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勘察的建筑场地的勘察报告,按下列原则审查:
1 审查勘察任务书及附图提供的信息是否包括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场地用地范围外是否存在边坡,除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中明确本次任务要求不含基坑、边坡勘察可不进行基坑、边坡勘察外,均应进行基坑工程勘察和用地范围内的边坡工程勘察,用地范围外的边坡,如对建筑场地存在不利影响,应进行地质调查。
2 若场地具备基坑外勘探条件而未进行勘探工作,应补充基坑外侧勘察工作。
3 若场地不具备基坑外勘探条件而未进行勘探工作,应搜集基坑外相关资料,并评估搜集的资料的有效性。
4 若基坑外未进行勘探工作,也未搜集基坑外有效资料,勘察报告应说明基坑工程评价的勘察工作依据,并说明本次勘察工作不能完全满足基坑工程的要求,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完善。
5 勘察报告应有用地范围外对建筑场地有不利影响的边坡地质调查内容,并提出进行边坡勘察或采取措施消除边坡对拟建场地不利影响的要求。
2.2.10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依据勘察任务要求审查。
第三篇 常见问题及解析
1、项目负责人是否必须承担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的编写工作?
答:不必。《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GB/T 50379-2018) 与《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市〔2015〕35号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协调一致,更强调项目负责人在勘察项目中质量管理职责和组织协调作用,没规定项目负责人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勘察纲要也是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而非亲自编写,纵观对建筑工程其它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要求,主要是承担项目质量管理和组织的职责,因此可以理解项目负责人在勘察项目中并不需要亲自承担勘察纲要、报告编写工作。
2、项目负责人能否承担审核和审定中的一项工作?
答:可以。勘察结论和建议、方案是勘察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髓所在,其正确与否严重影响到勘察报告的技术质量,也是注册岩土工程师价值的体现。项目负责人在勘察项目中负有质量管理职责和起组织协调作用,其另一身份是注册岩土工程师,既然需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那就不能否决其参与勘察报告的审核或审定工作,否则勘察报告的质量责任混淆不清。
另外,现行建筑设计项目,注册人员(建筑、结构)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时,无一例外地承担审核或审定工作。对于岩土设计项目(基坑、边坡、地基处理),如由建筑设计单位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其可承担项目的审核或审定工作,而由勘察单位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时不能承担项目的审核或审定工作,违反公平原则。
勘察单位可根据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勘察报告各岗位的签字人,但如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亲自编写的勘察报告自行审核或审定,就不能称其为质量管理体系。一些报告只有职务如主任副主任而没有项目的审核人、审定人,没有体现该项目的质量责任也是不符合要求的。
3、试验测试资料是否需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章?
答:按委托合同仅提供勘探、检测、监测数据资料,但不承担分析、评价、建议责任的项目技术成果,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签字,也无须加盖注册师执业章;对岩土工程测试成果作出分析评价时须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章。
说明:
1、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2016年第32号令局部修改)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变更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报告书责任页、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补充报告责任页。
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及建议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任务,是注册岩土工程师在勘察项目中重要工作,注册师要对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承担责任,因此岩土工程测试报告作出分析评价须注册岩土工程师承担。勘察报告中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是综合考虑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气象、环境、地形地貌、地层、构造、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等) 作出的,岩土工程测试报告在没掌握足够的信息前提下作出分析评价事实上力不从心,要求波速测试、水土腐蚀性测试作出分析评价结论有难度且不必要,土工试验成果也从来没有提供岩土的承载力结论。实践中,常有波速测试、水土腐蚀性测试的分析评价结论错误而勘察报告不加鉴别就采用的情况发生。
4、审查对勘察文件上传、反馈意见格式有何要求或建议?
答:宜分文字部分、附表附图、附件等几个文件上传。既不要每页一个文件,也不要整个报告作为一个文件上传,否则查阅非常不便。关于审查意见反馈,反馈意见应概述如何修改、修改在什么地方,以及不修改的理由。在修改后的勘察文件中宜用不同的颜色标明修改的部分。
5、上传送审的勘察文件不完整,例如缺页、缺附件,该如何处理?
答:通常,在施工图审查前,审图公司应对上传的文件进行预审,确认上传的文件是否齐全。一审审查发现上传的文件不完整,不能充分说明勘察成果不完整,可要求补传。
建议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相关条文处理。
6、《勘察通规》第3.1对勘察纲要进行了相关规定,当勘察纲要结构内容不完整,或程序
管理有瑕疵,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相关条文处理。因为勘察纲要是勘察单位指导项目勘察工作开展的策划书(属过程文件),并非提交项目相关方使用的成果文件,过程文件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成果报告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施工图审查也不是对勘察工作的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7、本要点第2.1.5提出的要求是否涵盖了勘察文件的所有内容?
答:否。该条的内容是勘察文件审查通过的最低标准,审查人员可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相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出更高的审查要求。
8、勘察任务书有必要由提出单位签章吗?项目送审时设计单位对勘察任务书提出确认意见有必要吗?
答:有必要。原因如下:
1、根据《岩土规范》第4.1.11条第1款,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勘察任务书是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工作的输入条件,所列勘察任务书应提供的信息直接关系到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能否承担该项勘察任务(规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关系到勘察工作量的正确布置和岩土工程的正确评价,实践中多次发生由于勘察任务书提供的信息不完备,导致勘察工作量缺失或偏少,致使岩土工程评价不完整或不准确,如:建筑物设防类别不清楚导致未进行现场波速测试,地下室交代不清楚导致勘探深度不足且地基基础评价、基坑工程评价、抗浮评价等内容缺失或不准确。
3、实践中,经常有勘察单位自行编制勘察任务书的现象,为明确责任,提出任务的责任主体须签章(字)规定是必要的。
4、勘察报告提交后,常有项目设计调整的情况,包括位置、高度、地下室设置等,导致勘察报告不满足调整后的设计要求;工程现设计单位有必要对勘察任务书提供的信息及要求予以确认。
9、《勘察通规》对勘察作业安全、岩土试样存储和运输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勘察报告是否必须说明相关情况?
答:勘察现场管理或程序管理的规定不属于勘察报告必须反映的内容,但试验成果报告相关内容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例如试验方法、水样放置时间等。
10、《勘察通规》对勘察要求、分析评价和勘察报告编写进行了相关规定,审查应如何执行这些规定?
答:对于通用规范规定的内容不能漏项缺项,否则就是违反规范。当勘察要求执行错误、分析评价错误且导致工程偏于危险的应严格要求;当勘察要求执行有误、不够深入,分析评价有误、不全面、针对性不强或不到位,但不导致严重后果的可提出相应的修改要求。
11、勘察现场工作完成时,或勘察报告编写时新标准尚未执行,送审时新标准已执行,这种勘察报告按现行标准还是过去有效标准审查?
答:按勘察现场工作完成时的有效标准审查。勘察报告送审时应按现行标准复核其结论,达不到现行标准要求时,可要求修改。
说明: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第13条:“审图公司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鉴于实际审查时难于掌握合同信息,特别是年代久远的勘察项目可能无法提供合同,考虑到勘察作业时间一般后于合同书上的签订时间,且勘察报告执行的也是勘察作业时的有效规范,故勘察也是有效的。而要求复核报告的结论是否符合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一般可以在不增加实物工作的情况下完成,又可保证报告结论不会与现行规范出现大的偏差,故作此规定;如勘察现场作业期间跨规范的变更,勘察现场作业完成前应根据新规范调整工作量;如勘察报告编制期间跨规范的变更,按勘察报告所依据的规范(如是变更前的规范需在变更前有效)审查。
3、设计使用勘察报告时项目内容常有调整,当调整内容未影响到勘察任务要求时,经现设计确认后按当时的任务要求审查;如现设计调整勘察任务书,按调整后的勘察任务书审查。
12、《勘察通规》申明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是废止了该条文吗?
答:废止的是该条文在相关规范中的强制性,指该条文在相关规范中不采用强条形式出现,而不是废止了该条文。这些条文有些集中到了全文强条的通用规范中,有些则在相关规范中作为一般性条文出现。
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1对抗震不利地段划分的各种情况该如何审查?
答:场地大面积均匀分布软弱土,对场地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内土层剪切波速Vs≦150m/s的土层厚度大于15m的区域,划分为对抗震不利地段;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是指工程位于土质、岩质且高耸突出(两侧或四周地形很低)的边坡的上缘时,划分为对抗震不利地段;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是指工程临近土质边坡(含强风化)的上缘时,划分为对抗震不利地段。另外,须注意场地抗震地段判定应与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匹配。
说明:
1 抗震规范有对抗震不利地段避开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划分抗震地段本是为场地选址服务,因房建工程往往是一阶段勘察,场址无避开的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也不具体,因此结构设计人员对勘察报告中不利地段的划分反应强烈。
2 实践中勘察报告有局部分布或薄层软弱土就划分为不利地段的现象,更有只要存在边坡就划为不利地段的情况发生。考虑到15m是软弱土场地划分为Ⅱ、Ⅲ类场地的界限,我国地震反应谱基准场地为Ⅱ类,故以软弱土厚度15m为划分不利地段的界限。
3 工程位于边坡上缘是因为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放大作用,故划分为不利地段。
当坡体主要由中风化、微风化岩石构成时,不划为不利地段,但场地周边临坡形成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则应划分为不利地段。另外,当建(构)筑物到坡顶的距离(按最近点考虑)大于等于5倍坡高时,不建议划为不利地段。
4 工程位于地质灾害的发生地段,如边坡下缘,当边坡在地震作用下可能产生滑坡、崩塌等而导致建(构)筑物破坏,则属于危险地段。
5 工程位于坡脚前的水平地段,应根据该工程场地土的特征划分抗震地段。当周边环境存在抗震不利或抗震危险的情况时,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治理建议。
6 以上说明不涵盖所有抗震不利或抗震危险地段情形。
14、岩土参数的安全性该如何审查?
答:审查以下内容:
1、取样、试验的代表性:取样是否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与地层岩性描述的岩土状态是否一致。
2、样本数是否满足,样本是否属同一工程地质单元。
3、试验方法的合理性:试验方法是否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性确定,使试验条件尽可能接近实际,并注意岩土的非均质性、非等向性和不连续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岩土体与岩土试样在工程性状上的差别。试验结论与相应的原位测试或原型观测反分析成果比较,是否匹配。
4、岩土参数统计的正确性:岩土参数统计的变异系数如果较大,是否分析原因,是否剔除了异常值。
5、相关参数间的匹配性:岩土承载力和变形参数、抗剪强度指标是否大致匹配,抗剪强度指标、坡率之间是否匹配,承载力、变形参数与孔隙比、液性指数、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比重之间是否协调。
6、地区规范、手册及地区经验、邻近场地参数的符合性。
当勘察报告以本企业经验为由提供的参数与地区经验差异较大,可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5、对勘察报告的抗浮评价需审查哪些内容?
答:需审查以下内容:
1、勘察报告是否对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程度进行评价,是否分析地表水对场地的影响程度。
2、勘察报告是否说明抗浮水位建议值确定的依据,当依据的资料有限时是否提出专项抗浮勘察、进行长期水位观测或专家论证的建议。
3、勘察报告是否说明钻孔回填的情况。
4、勘察报告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区域性气象与水文资料,地下水监测资料(如有)分析;
⑵地下水类型和勘察期水位及其动态变化规律,补给与排泄条件、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水位变化影响因素及趋势分析和评价;
⑶存在不同类型地下水时应提供不同类型地下水的水位、混合水位并分析相互影响程度;
⑷承压含水层、渗流场地产生潜蚀、管涌、隆起等破坏的可能性分析;
⑸地下水水位变化对场地及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分析和评价,并提出防治建议;
⑹工程活动引起场地地下水水位、补给、径流、排泄等条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评价;
⑺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及该建议值的使用条件及应注意问题;
⑻提供抗浮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
⑼结合拟定地下结构底板埋深及上部结构荷载分布等,提出抗浮治理方案建议。
说明:
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可按JGJ 476-2019表4.1.4确定。
2 地表水对场地的影响程度:指设计地坪与防洪设防水位的关系或场地是否存在经常被淹没的情况。
3 混合水位应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各含水层的水位描述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需要提供。
4 众多规范对勘察提供抗浮设计水位都有明确要求,但确定抗浮水位的方法是原则性的。影响抗浮设防水位的因素有:⑴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⑵场地的地形、地貌; ⑶当地的水文气象条件;⑷人类工程活动(深切方、高填方、地面排水、盲沟设置、基坑回填、管道渗漏等)。由于勘察单位无法对人类工程活动产生的地下水浮力进行评判,加之对结构使用期内(如未来50年或100年等)工程所在地的抗浮水位作出的判断,只能进行事后验证,而无法进行即时验证。现实中建筑场地常常无条件进行长期水位观测,丘陵地区零星分布的长期水位观测资料代表性不强,导致勘察报告提供的抗浮设计水位历来争议较大,这里列出若干特殊情况下抗浮水位的审查原则,供审查人员参考。
16、场地位于斜坡、地势低洼地带等几种特殊情况的抗浮水位该如何审查?
答: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1、位于斜坡地段或其它可能产生明显水头变化场地的地下室(地下构筑物),抗浮水位是否按地下水渗流关系确定上下游的抗浮水位。
2、场地及其周边地区存在大面积回填时,抗浮水位是否考虑地下水位的壅高。
3、地下室邻近高于场地室外标高的边坡时,是否考虑了边坡地下水与地下室底板的水头差,勘察报告是否根据排水设施条件提出在邻近边坡侧和底板下设置盲沟,或采取其它工程措施的建议。
4、当地下室所处场地地势低洼,是否考虑连续暴雨,场地周边地形汇水对地下(表)水位的影响。
5、位于河流湖泊岸边低于堤岸的地下室,当地表水体洪水位可能高于堤岸产生漫堤现象时,抗浮水位可按室外地坪标高考虑;当地表水体洪水位低于堤岸,地下水与河流湖泊有水力联系且堤岸与基坑均未设置可靠的截水帷幕时,可按第3种情形考虑;当地表水体常水位高于室外地坪标高时,可按第3种情形考虑。
17、《岩土规范》第3.1.3第3款对三级地基作出了规定,如何审查条文所说的“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且“无特殊性岩土”?
答:对简单地基的判定,应该是指主要地层岩土种类不多,平面分布均匀,性质变化不大,可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或采用桩基础时不存在负摩阻力等特殊情况。
当特殊性岩土,如人工填土与软土零星分布或其总厚度不超过3m,其它条件满足“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仍可认定为简单地基;当特殊性岩土—风化岩与残积土不存在土洞、岩溶、孤石、膨胀性等时,其它条件满足“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仍可认定为简单地基。
说明:
1 岩土种类单一,不等于只有单一地层,关键在于分层均匀和性质变化不大,其勘察难度不大,不存在重大技术难题。
2 在《岩土规范》第3.1.4的条文说明中,一是强调了勘察等级可在勘察工作开展前通过搜集资料确定,但随着勘察工作的开展,对自然认识加深,勘察等级也可能发生改变;
二是对于岩质地基,如果场地和地基条件比较简单,勘察的难度是不大的,场地和地基为三级时,即便一级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也可定为乙级。
3 规范条文说明中的岩质地基,理应包括风化岩这一特殊性岩土,如果场地和地基条件比较简单时仍可判定为三级地基。
18、审查时,如何界定各类工程的主要土层?
答:主要土层分别指:
1、浅基础工程:主要土层包括持力层、下卧层和沉降计算深度内的土层。
2、桩基工程:主要土层包括桩侧土层、桩端持力层、下卧层和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内及以下1~2m内的土层。
3、基坑工程:土质基坑主要土层是指基坑深度2~3倍内土层。岩质基坑及密实碎石土基坑主要岩土层则为基坑侧壁岩土层、支护结构插入深度范围内及支护结构持力层的岩土层。
4、边坡工程:坡体主要土层是指最下层潜在滑动面以上的岩土层和最下层潜在滑动面以下5m范围内的岩土层。支挡位置主要岩土层根据可能的支护结构形式确定。
5、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的工程:主要地层包括桩锚插入范围等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要求的土层。
以上主要土层,不包括透镜体、薄夹层等。
19 为什么勘察报告引用工作量须按本要点第2.2.8的原则进行审查?
答:为节省勘察投入缩短勘察周期,做到资料共享,为解决本工程问题,可以引用已完成的有效资料,但应注意:
1、引用工作量的来源可能是勘察单位自己的,也有可能是其它单位的资料,故应说明来源。
2、为确定是否可以引用,应说明与本项目的关系。当为本项目的前期工作量时可以引用,例如选址勘察、初步勘察等,或者是本项目分批建设的早期子项勘察等;当不是本项目的前期工作量时,应说明与本项目的空间关系,距离太远或不是同一个地质单元不应引用。
3、审查时对引用资料有质疑时,可要求附引用资料的签字责任页。
4、除引用覆盖层厚度外,当本场地可采取样品或测试时,考虑到试验成果的变异性,不应以引用其它场地的试验资料代替。例如地下水(土) 的腐蚀性、岩土试样采集、地层剪切波测试等。
20 对于未进行专项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勘察的建筑场地的勘察报告,为什么须按本要点第2.2.9的原则进行审查?
答: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勘察任务书及附图提供的信息多种多样,例如勘察任务书明确工程存在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挡土墙,场地室外整平标高差异较大等;有的主体设计单位不承担基坑、边坡设计工作,其任务书往往声明基坑、边坡勘察要求由基坑、边坡设计单位另行下达。
2、有些基坑工程勘察时不具备布设基坑勘探工作的条件,搜集外围资料也颇为困难,基坑评价仅为估计评价,必须予以说明,这种基坑工程勘察量不足的勘察报告不影响主体设计,留待基坑专项审查时再区别对待,如对于深度大于5m的基坑、侧壁为土层的基坑,要求补充资料。
3、场地稳定性评价包括边坡评价,对于建筑红线内外存在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边坡工程都不例外。若建设单位可提供相应有效的场地稳定性评价或边坡评价成果,在边坡环境无变化的情况下,可直接引用其评价成果,并附引用的资料。
21、根据本要点2.2.10,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依据勘察任务要求审查。原因是什么?
答:一般民用建筑很少需要做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但有需要时,由于仅依据土的PH值评价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不全面,勘察任务书应明确需提供土对钢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
22、审查时,是否应要求勘察报告采用规范的术语?
答:应该。根据《岩土规范》第14.3.8,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部分勘察设计单位用语随意,有“天然基础”的不规范说法。基础都是人工的,没有天然的。该说法应是特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以与人工地基上的浅基础及桩基础进行区别。另外,地基按均匀性分为不均匀地基和均匀地基,所谓“均匀性一般”、“较均匀”或“较不均匀”,表达也都不规范。有时还会混淆岩土性质的均匀性和地基均匀性。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也存在类似问题,常有稳定性、适宜性一般的不规范说法。
23、本要点第2.4.4第4款所说各类勘探孔、原位测试勘探孔具体是指什么?划分这些勘探孔是否必要?
答:这里勘探孔指钻孔、探井,取土样勘探孔为采取不扰动样的勘探孔,砂卵石与岩层等仍应按规范规定采取扰动土样与岩样。不扰动样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表9.4.1的Ⅰ、Ⅱ级试样,扰动土样则指Ⅲ、Ⅳ级试样;全风化不扰动样室内试验项目与常规土样一致,应计入取土样勘探孔;强风化岩样室内点载荷试验项目等与常规土样不一致,不计入取土样勘探孔。
《岩土规范》规定原位测试孔是指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续记录并通过试验数据划分地层的触探,但在标准贯入测试对象如粘土层、砂土层薄且不作为持力层而碎石土层较厚可能作为持力层的情况下,配合钻探针对碎石土层的重型(超重型) 动力触探试验孔计入实际原位测试孔数量。
勘察报告有必要明确各类勘探孔数量,如地基勘探孔数、基坑勘探孔数、基坑内勘探孔数、基坑内可采取不扰动样及原位测试的地基孔数、可采取不扰动样及原位测试的基坑孔数、各类实际取样孔数量、各类实际原位测试孔数量等,利于审查,也利于勘察单位内部检查。
另外,当碎石土采用动力触探试验时,目前一些勘察报告并未采用连续触探方法,只有当采取类似于静力触探式的连续动力触探试验时才能按不少于3孔审查。
24、《岩土规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等均未对可取土样孔数量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勘察实践中经常遇到各种特殊情况。审查时,如何对待一些特殊情况的取样问题?
答:可按以下原则审查:
1、无地下室、且无边坡时,以设计地坪标高确定是否存在可采取不扰动样的土层,当采取天然地基浅基础时也可以基底标高作为依据,两者差别不大。
2、当有大面积地下室基坑时,基坑内底标高以上土层仅对挖方施工及基坑降水有影响,故基坑内取土与原位测试可适当减少;若基坑底标高以上存在某土层,但该土层在基坑底标高以下不再出现,此时应根据需要采取土样试验以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大面积地下室系指勘察对象为存在全地下室或大部分地面下为地下室的小区、纯地下室。
3、当有边坡时,非边坡部位,设计地坪标高以上土层仅对挖方施工有影响,故设计地坪标高以上取土与原位测试可适当减少;若设计地坪标高以上存在某土层,但该土层在设计地坪标高以下不再出现,此时仍应根据需要采取土样试验以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例如为了进行土、石工程分级或其它需求等。
25、审查时,如何执行本要点第2.4.4第5款确定的每层土取样数和原位测试数量?
答:原则和注意事项如下:
1、当场地分布范围较大、建筑物较多时,应增加取土试样、原位测试数量,以满足工程评价要求;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指标变异系数较大,也应增加取土试样、原位测试数量,据此,作出了建筑群中每幢建筑岩土层取样及测试的要求。
2、本省详细勘察中重型(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主要是配合钻探对碎石土、强风化岩等进行测试,触探统计要求是先单孔再场地,比照原位测试的要求,单孔数据和试验孔数均需6个数据。
3、对于夹层及透镜体取样测试要求,重点放在持力层及沉降验算深度范围内的地层。
4、某些强--中风化岩石取柱状岩芯样困难,当作为持力层时至少应进行点载荷试验。
5、每层土取样数量是指能进行试验并统计岩土性质的有效数量,不是同一地质单元的地层、不是同一成因的地层、性状差别太大的地层取样数量不能合并统计。
26、为什么本要点第2.4.4第6款,淋滤作用强烈地区的碎石土、砾砂、粗砂、中砂,可不取土样进行易溶盐分析,以确定其腐蚀性?
答:淋滤作用强烈地区的碎石土和砂土赋存易溶盐类较为困难,故审查时可不要求取样作腐蚀性试验。
27、本要点第2.4.4第7款所说的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通常指哪些情况?
答:本区常见的上层滞水和赋存在砂土层、碎石土层的潜水或微承压水及裂隙发育的坡积粘性土、残积土的孔隙水,当基础局部或全部在以上地下水中或毛细水影响范围内,该地下水对工程有影响;基岩裂隙水因水量较小、分布不连续,通常对工程影响不大。
《勘察通规》第3.7.2明确要求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采取分层隔水措施量测水位,而勘察报告常有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提供混合水位的情形发生。
28、对于本要点第2.4.4第8款之⑶,缺乏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如何审查为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而布置的勘探孔深度?
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4.1.6等效剪切波速、场地类别和覆盖层的关系,缺乏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勘探孔深度可按下表3.28-1审查。对于一般的工业、民用项目,不做区分地要求必须揭穿覆盖层是不必要的。
29、本要点第2.4.5第2款为什么要求工程位于岳阳、常德等市县时,工程所处行政区域应明确到街道或乡镇?
答:岳阳、常德等市县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中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在不同的街道、乡镇有区别,故应明确场地所属行政区域。
30、审查时如何对待勘察报告中的危大工程评述?
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可见危大工程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是不同的概念,住建部37号令要求勘察文件说明的是后者。可许多勘察报告混淆了二者,罗列了许多勘察文件不需要说明的各种危大工程,如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等,反而没有结合工程实际和周边环境资料,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例如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地下水及周边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1、对于详勘阶段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评价,审查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本要点第2.4.7.2说明了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等级划分。鉴于房屋建筑工程大多合并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勘察时建筑用地变更实际上已不可能。尽管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在详细勘察阶段进行评价令勘察单位十分为难,勘察报告仍需对此进行评价,但应将评价重点放在分析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因素和提出应对措施上。
32、审查时,常见的地震效应评价问题有哪些?
答:本要点第2.4.7.3列出了现行规范对勘察报告关于地震效应评价应包括的内容,相关规定是非常清晰明确的。目前常见问题如下:
1、勘察单位将抗震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对设计的要求写入勘察报告,由于专业的局限性及掌握项目相关信息不足导致评价和结论经常出错。
2、场地类别评价应在确定土层剪切波速、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场地覆盖层厚度的基础上评价,勘察报告常有混淆土层剪切波速、土层等效剪切波速概念的情况发生。
3、勘察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根据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精确到街道、乡镇)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为准, 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要求。勘察报告时有场地行政区域不明确、不精确,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匹配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4、关于场地类别划分
⑴同一建筑单体跨类别分区界线时,宜视建筑单体的结构特征按不利情况考虑场地类别。常有勘察报告并不考虑建筑单体的结构特征,或者不要求设计单位考虑该因素按不利情况判定场地类别,默认某类场地一定比另一类不利;
⑵场地平面分布上不存在明显不同的工程地质单元,定量判断时应从整体情况考虑。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时可取典型地层剖面或地层厚度平均值,场地覆盖层厚度宜以场地内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地坪整平标高起算,尚未回填的填土层剪切波速可根据地区经验估算,在此基础上评价场地类别。勘察报告常有将明显不同的地质单元强行合并平均考虑的情况,例如把覆盖层很薄的挖方地段和覆盖层很厚的填方地段进行覆盖层厚度平均。
33、一些勘察报告常把基坑地下水控制和地下结构物的抗浮混淆,审查时有必要指出吗?
答:这是概念性的错误,有必要指出。基坑地下水控制属于基坑工程,抗浮属于地下结构物工程,两者工程阶段和施工对象都不相同,属于不同的分部工程。勘察报告时有混淆二者并相互替代的现象,甚至还有“基坑抗浮评价”这种基本概念错误的说法。
34、本要点第2.5.2第3款所说的“勘察方法及工作量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含糊而不明确?
答:市政工程类型较多,其勘察方法及工作量布置差异较大,需根据各类市政工程的特点按相关要求审查,审查要点不必详细罗列。
35、关于边坡工程勘察,审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勘察通规》对边坡勘察有详细的规定,勘察内容应满足其要求。
2、本要点第2.7.5第5款边坡稳定性的定性分析,是后续定量分析的基础,是必须进行的工作。如果定性错误,定量分析越精确,往往偏差越大。
3、定量分析并不是所有边坡勘察都必须进行的,当工程条件明确时,对于破坏后果严重的边坡宜要求进行定量分析。
36、如何审查建筑场地外的不良地质作用?
答:岩溶是本区广泛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丘陵区、山区房屋建筑场地受滑坡、崩塌影响的也较常见。因房屋建筑场地通常较小,除岩溶作用在场地内发育外,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可能在房屋建筑场地外围。一般情况下,房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不会委托到建筑红线外,当外围的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需要提出针对具体的不良地质作用进行专项勘察。
对场地外发育的不良地质作用审查要求,主要着眼于其发育的证据、与项目的空间关系、对项目的宏观影响程度、下步工作的要求或建议。
37、是否场地内存在特殊性岩土时,都必须按《勘察通规》、《岩土规范》等规范的相关要求按特殊性岩土勘察进行审查?
答:本要点第2.8.1第3款说明了特殊性岩土的审查原则。本省特殊性岩土主要为软土、填土、红黏土、混合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勘察场地一般或多或少都存在特殊性岩土,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对工程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是否作为建筑物的持力层,与建筑物的特点、特殊性岩土区域分布有关。一般来说,填土较少作为地基,除湖区外软土几乎不作地基,红黏土、混合土、残积土可能作为多层建筑物的地基,风化岩常作为本区高层建筑的地基。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工作量以其是否作为地基为临界点,否则勘察工作量及评
价内容无限扩大,对工程实际意义不大。审查时需注意以下内容:
1、各特殊性岩土具有各自特点,如软土的触变性、填土的湿陷性、红黏土裂隙发育且常具上硬下软的特征等,勘察报告应对此进行描述。
2、各特殊性岩土的工程影响方式各异,如软土及未固结填土对桩的负摩阻力、红黏土发育土洞影响地基稳定性、花岗岩球状风化对地基均匀性的影响等,勘察报告是否考虑到上述影响。
3、对于特殊性岩土,审查应根据勘察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勘察成果反映的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不应超出勘察阶段,与工程特点无关的内容不作审查要求。例如场地未进行平整,无填土分布,就不宜要求勘察报告有填土勘察及相应地基处理评价的内容。
38、对于填土的湿陷性,审查时是否要求必须依据相关室内试验或原位测试进行验证?
答:未必。新近堆积的填土未经处理时,未完成自重固结,处于松散、不均匀状态,很可能是有湿陷性的,这是不需要进行相关试验都能验证的常见现象。完成部分自重固结的填土,也可能有湿陷性。但是,与湿陷性黄土很可能作为持力层不同,未经处理的填土一般不会作为基础持力层。一般来说,对填土采取挖除、换填、夯(压)实或其它处理都可消除其湿陷性。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外,例如无法确定填土的堆积年限,是否完成了自重固结,并且拟建物要以未经处理的填土为持力层,一般不必取样进行关于湿陷性的室内压缩试验,或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来测定其湿陷性。既无必要,也不经济,况且不少填土也难以取到有代表性的Ⅰ级土样。
39、审查时,是否有必要通过风化岩的室内试验、原位测试指标来核对岩石的风化程度?
答:有必要。风化岩是本区最主要的高层建筑持力层,各地一般都有其不同风化程度的岩土参数推荐值的地区经验。鉴于岩土参数推荐值与风化程度密切相关,确定其风化程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室内试验指标、原位测试指标核对风化程度,例如长沙地区通常通过标准贯入指标确定泥质粉砂岩的风化程度。
40、审查时如果发现存在滑坡的可能性而勘察报告缺相关内容该如何处理?
答:应提出相关意见:
1、根据工程特征,场地存在大挖或大填,应提出切方边坡或填方边坡产生滑坡的可能性,并应有相关岩性特性指标和防治与监测的建议。
2、平面图显示场地位于陡坡附近时,应提出场地稳定性评价应包括对该陡坡的宏观稳定性评价,当评价为滑坡时应提出勘察与治理建议。
3、平面图缺地形时,应提出补充地形图或复核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稳定性。
41、勘察报告没有危岩和崩塌勘察内容,审查时如发现存在危岩和崩塌的可能性该如何处理?
答:应提出相关意见:
1、平面图显示场地位于陡崖下面,场地稳定性应包括对该陡崖的宏观稳定性评价,当评价为危岩和崩塌时应提出勘察与治理建议。
2、平面图缺地形时,审查应提出补充地形图或复核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稳定性。
42、审查时如何把控对岩溶充填物采取不扰动样进行室内土工试验的问题?
答:《岩土规范》第5.1.8第2款“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做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
《岩土规范》第5.1.11“当不符合第5.1.10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地基稳定性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本条指出了什么情况下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以及应满足的要求。
《岩土规范》第5.1.11条第6款“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可建议采取地基处理或桩基础。
”本款指出了对不稳定洞体如何处理。
综上所述,取样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分析洞隙稳定性。当按第《岩土规范》第5.1.9、5.1.10条可以定性判断岩溶稳定性时,可不对岩溶充填物取样。当直接以桩基穿越岩溶,就是按洞隙不稳定考虑,采用了相应的工程措施。除非需要充分挖掘桩侧岩溶充填物的侧摩阻力,或有其它特殊要求(如需要进行岩溶地基处理等)而要对充填物取样外,一般不考虑或仅稍许考虑充填物产生的侧摩阻力,此时充填物可不取样。
因此,对于岩溶充填物,不考虑是否必要,不做分析、不做区分地要求采取充填物不扰动样进行土工试验是值得商榷的。
43、是否要求勘察报告必须提供氡浓度检测成果?
答:不必。首先,《勘察通规》、《岩土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无相关要求。其次,绝大多数勘察单位无氡浓度检测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故有需要时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44、审查时,有必要要求剖面图标明拟建工程场地整平标高、地下室底板标高、道路标高、管道底顶标高和拟建单体位置吗?
答:应要求标明各种标高线,这既直观反映了工程特性,又利于地基基础方案、抗浮、基坑或边坡工程等相关评价,也利于审查,并且便于设计与施工使用。标示拟建单体在剖面图中的位置也有类似作用,宜标明。
附录A 部分规范及文件名简称
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简称《勘察通规》
2.《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简称《抗震通规》
3.《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简称《地基基础通规》
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简称《岩土规范》
5.《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2012简称《轨道岩土规范》
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简称《边坡规范》
7.《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试行)》(2018年版)简称《省勘察文件编制规定》
第二篇 技术性审查
一、总则
2.1.1 本要点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号)以及2022年1月1日以后颁布、2023年4月1日(含)前实施的全文强制性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2.1.2 本要点适用于湖南省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基坑和边坡加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审查可参照本要点执行。
2.1.3 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除按本要点执行外,尚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相关要求。
2.1.4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根本依据,本要点中未提及的“强条”,以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强条”为准。
2.1.5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设计文件审查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违反法规、不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审查要点或本要点相关内容的情形,必须进行修改,否则施工图审查可不予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若未执行现行技术标准相关条款的设计内容,设计应有充分依据,并由相关设计人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技术性审查通用规定
2.2.1 封面是否写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项目的设计编号、设计阶段、设计日期。扉页是否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姓名及签字或授权盖章,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签字,以及设计单位印章。目录是否涵盖了所有的设计文件。
2.2.2 基坑设计说明内容是否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主要荷载取值、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和支护形式、设计选用主要材料要求、地下水控制设计、施工与质量控制要点、支护结构检测和验收要求、监测要求、危险源应对和应急抢险预案、维护要求及其它说明。
2.2.3 边坡设计说明内容是否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主要荷载取值、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和支护形式、抗震设计、设计选用主要材料要求、坡面防护设计、排水设计、施工与质量控制要点、支护结构检测和验收要求、监测要求、危险源应对和应急抢险预案、维护要求及其它说明。
2.2.4 支护设计应根据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
2.2.5 设计图纸是否包括基坑(边坡)周边环境图、支护平面布置图、监测平面布置图、降水(排水)平面图、支护结构剖面图、支护结构立面图、构件详图、其它图纸(必要时提供)。
2.2.6 计算书是否有设计单位印章,是否有专业项目负责人、计算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2.2.7 设计中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2.2.8 依据《地基基础通规》第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该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第三篇 常见问题及解析
1、支护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时是否要上传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评审意见?
答:对于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基坑,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地基基础通规》第8.1.5规定应专项论证的边坡工程,应提供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设计评审意见、修改执行情况。
首先,施工图审查是针对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其本身是建立在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的基础上的,因此需要确认上一阶段的设计是否得到认可。
其次,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及有特殊要求的三级的基坑和特定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严重,或需要达到非常规的要求,有必要进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评审。
2、土岩混合边坡以及基坑与边坡同时存在,需专项论证的情况有哪些?
答:以下情况需进行专项论证:
1、当土、岩混合及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0m时。土岩边坡系指土层厚度不小于4m的岩土混合边坡。
2、当同时存在基坑和边坡,基坑和边坡总高度大于等于10m时。
3、审查对设计文件上传和反馈意见格式有何要求或建议?
答:支护设计文件宜分设计说明、施工图(当各类图纸较多时,可分平面图、剖面图、构件详图等)、计算书等几个文件上传。既不要一页一个文件,也不要整个设计作为一个文件上传,否则查阅非常不便。关于审查意见反馈,反馈意见应概述如何修改、修改在什么地方,以及不修改的理由。
4、《基坑规程》没有支护结构安全等级的量化指标,审查时如何复核安全等级?
答:当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难以明确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条件参考下表进行复核。
注:1、H为基坑开挖深度;
2、x为基坑边缘与邻近浅基础或桩端埋置深度﹤1.3H摩擦桩基础的建筑物的净距或与重要管线的净距;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Ⅰ复杂——淤泥或淤泥质土及稍密以下碎石土、砂土和新近堆填的松散填土,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之上,且不易疏干;
Ⅱ 中等复杂——中密碎石土、砂土和填土,可塑粘性土,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之上,但易疏干;
Ⅲ 简单——密实碎石土、砂土和填土,硬塑~坚硬粘性土,岩石,基坑深度范围内无地下水。
坑壁为多层土时可经过分析按不利情况考虑。
4、如邻近建(构)筑物为价值不高的、待拆除的或临时性的,管线为非重要干线,一旦破坏没有危险且易于修复,则x值可提高一个范围值;对变形特别敏感的邻近建(构)筑物或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物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当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时,应提高一级安全等级;当既有基础(或桩基础桩端)埋深大于基坑深度时应根据基础距基坑底的相对距离、附加荷载、桩基础型式以及上部结构对变形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x值范围及安全距离。
5、同一基坑周边条件不同可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
5、关于设计对勘察结论的引用,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设计说明不宜无针对性地大篇幅罗列勘察报告所有或大部分内容,应选取勘察报告中有关地层岩性、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支护设计岩土参数等相关内容。
6、如何理解《地基基础通规》第7.2.8中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
答:《地基基础通规》第7.2.8“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作用地段。”
软弱土层包括未经处理的填土和软土,如各类人工填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不稳定土层则是指松散的砂土和级配不良的松散碎石土等。
需要注意的是,锚杆是一种埋入岩土层深处的受拉杆件,通过拉力杆将表层不稳定岩土体的荷载传递至岩土体深部稳定位置,从而实现被加固岩土体的稳定,是一种锚固技术。锚杆是主动受力,即通过对其施加预应力,限制岩土体产生过大变形。土钉是沿杆体全长注浆形成对原位土体进行加固的细长杆件,通过提高土体的整体刚度以增强土体自身稳定性,是一种土体加筋技术。土钉是被动受力,即土体发生一定变形后,土钉才受力,从而阻止土体继续变形。
因此,《地基基础通规》第7.2.8不是对土钉的要求。但应注意,当采用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时,其中的预应力锚杆原则上应执行该条款,但如果仅仅是作为稍微限制变形的构造措施,则另当别论。
另外,对于锚拉支挡结构,若基坑侧壁稳定性主要由支挡结构承担,锚杆主要起限制变形作用,例如排桩锚杆体系。当锚杆锚固端主要在稳定的非软弱地层并满足穿过滑动面要求时,且抗倾覆安全系数较大,有一定的安全储备,锚杆锚固端少量置入软弱土层,对基坑安全并无影响。但是,对于主要由锚杆承担基坑侧壁稳定性的锚拉结构,如格构锚杆,则应严格执行该条文规定。
7、设计总说明或相关设计图的设计说明中,关于基坑地下水控制和边坡排水系统应审查哪些内容?
答:应审查是否说明了地下水控制目标、措施、原则、注意事项、基坑内外水位取值、截排水及降水设施布置等。不少基坑设计对地下水控制和边坡设计对截排水系统重视不够,设计深度不足。
8、对切方边坡的施工临时工况设计,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注意,当切方边坡采用先开挖后支护的挡土墙时,设计文件应包括先开挖施工期间临时切方坡面的设计图、计算书和设计说明。当切方坡面采用坡率法放坡、土钉墙等支护措施时,设计图中应有放坡线、坡比或土钉墙等设计内容。当切方高度达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规模,或周边环境条件、地质条件较复杂时,应提供切方工况临时边坡的稳定性计算书及其施工监测等设计说明文件。
9、如何执行边坡锚杆防腐要求?
答:《地基基础通规》第8.2.3对锚杆提出了分级防腐要求,但没有说明Ⅰ级、Ⅱ级防腐的分级标准或依据的技术标准,也没有说明分级防腐的做法。故边坡锚杆防腐可执行《边坡规范》第8.4.7、8.4.8的规定。
10、对于《边坡规范》未提及的其它支护结构形式该如何审查?
答:加筋土挡墙、土工格栅、格宾挡墙等其它支护结构形式的设计,按《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
11、计算书中说明基坑和边坡破坏模式有什么意义?
答:基坑和边坡破坏模式的判断、潜在滑动面的分析、稳定性计算模型的选择、计算内容,在计算书中均应简述。特别是岩质边坡应注意岩层产状、结构面产状和基坑、边坡的产状关系,以及岩体抗剪指标和结构面抗剪指标的选取和应用。这对于厘清计算思路和支护设计思路都是非常重要的,与设计是否合理以及设计文件是否便于使用直接相关。
许多支护设计关于破坏模式、计算模型与工程地质条件不吻合,设计计算的输入条件及设计成果与工程实际也不相符,当破坏模式不明确时未进行包络设计。同时,计算书也没有简述进行了哪些计算,如支护结构整体稳定性、局部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踢脚稳定性、抗隆起稳定性、渗透稳定性等各类稳定性计算,支护结构和周边土体的变形计算,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等等。
12、对于支护设计的相关参数选用,审查应注意什么?
答:应注意以下事项:
1、设计选用相关岩土指标时,既可采用详细勘察报告推荐的岩土参数值,也可适当向岩土工程性状差的方向折减使用。若设计对详勘报告的推荐值向岩土工程性状好的方向提高使用,应有依据的资料或取得详勘单位的认可。
2、岩土参数取值相对于相关技术标准、地区经验是否明显异常,岩土参数的试验方法如抗剪指标、重度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的相关要求。
3、其它各种重要系数、参数的选取应进行说明,如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基坑外有建筑主动土压力系数调整等。选用的各类系数应与采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相匹配。
13、如何审查综合分项系数?
答:计算坡体和支护结构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采用1.0。对于构件计算,基坑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明确说明采用的标准审查。例如,设计文件明确说明综合分项系数按《基坑规程》采用,则按1.25审查。若设计文件明确对于轴向受力为主的构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规定分项系数采用1.35,其余综合分项系数采用1.25,则按所述取值审查。边坡工程应根据荷载性质确定,当只有恒载时,综合分项系数按1.30审查。当同时有恒载和活荷载时,综合分项系数根据二者的组合确定。
14、审查如何把握多组外倾结构面主动岩石压力的计算原则?
答:应审查设计是否根据各外倾结构面基本情况,如性质、产状、充填状况、延展程度等,判断出若干危险性较大的结构面计算主动岩石压力,并取其大值进行设计。
15、审查时如何把握哪些基坑和边坡需要进行变形计算和验算?
答:基坑支护应满足的功能要求: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边坡支护应满足的功能要求: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基坑和边坡支护的首要功能应是防止基坑、边坡的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其次,应保证工程自身主体结构施工安全。因此,变形对周边环境和支护结构本身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基坑,对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一、二级基坑工程,需按变形控制和稳定控制设计。除满足各种稳定外,应对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进行周边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的一、二级基坑,且支护结构构件不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以稳定控制为主,此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不起主导作用,水平位移控制值可根据地区经验按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此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变形计算,应有充分依据(如论证资料等)。
对于边坡,《地基基础通规》第8.2.1第6款指出,对边坡变形有控制要求的支挡结构变形进行分析计算。《边坡规范》第3.3.7第2款及条文说明规定了边坡的变形验算的范围,应执行相关要求。
附录 部分规范及文件名简称
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简称《结构通规》
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简称《地基基础通规》
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简称《抗震通规》
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简称《边坡规范》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简称《基坑规程》
6.《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简称《建筑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7.《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试行)》(2018年版)简称《省市政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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