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位于南侧的,最小值为18米;
2、高层位于北侧的,最小值为13米;
3、东西向布置的,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
(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少于10米;
(五)两幢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但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高层不少于18米、多层不少于15米、低层不少于1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山墙间距按住宅建筑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 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八条 受遮挡的建筑为商业或其它形式住宅综合楼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的综合楼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只能扣除底层非住宅层高,且扣除高度不应大于5米。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三十九条 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住宅建筑不应贴建,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日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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