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函〔2022〕1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2)市政分册的批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复<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市政分册>的请示》(成自然资〔2022〕226号)收悉。该技术规定已经2022年第4次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市政分册》。请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第一章总 则
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加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1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不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市政专项的规划方案编制,指导市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1.0.2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污水处理厂、水厂、变电站(所)、地铁车辆基地等独立占地的市政设施按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1.0.3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规划建设的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
第1.0.4条 各类市政工程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与城市空间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统筹规划。
第1.0.5条 新建(改扩建)的市政工程、铁路、公路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市政管线等交叉时,应同步实施或预留实施条件。
第二章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2.1一般规定
第2.1.1条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地上地下一体化设计,体现节约集约用地。
第2.1.2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应引导绿色交通出行,体现慢行友好、公交优先。
第2.1.3条交通工程应注重与城市风貌的整体性,加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2.2城市道路
第2.2.1条城市道路分类
城市道路按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其中,支路包括巷、步行街等公共道路。
根据道路沿线建筑功能和场所活动,城市道路可分为生活、商业、景观、交通和产业等多种类型。
第2.2.2条城市道路平面
当道路规划中线技术指标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道路设计中线可与规划中线不一致,但应保持道路红线不变,且不对管线布置造成较大影响。
第2.2.3条城市道路横断面
1.城市道路设计应统筹道路红线范围内人行、非机动车等道路功能板块与两侧规划绿地、建筑退距等沿街空间要素,引导街道空间复合利用,体现以人为本,实现一体化设计。
2.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等组成。道路横断面形式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标准道路参考横断面详见附录四)
3.各级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形式一般按表2.2.3-1的规定确定。
4.城市道路应优先满足行人、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的通行需求。生活型、商业型、景观型道路应严格控制车道数量,保障慢行安全、舒适;交通、产业型道路应提升机动车通行效率,保障慢行安全。
5.既有道路改造不应通过压缩慢行空间的方式增加机动车道数量。
6.城市支路中的巷,可采用美观且抗滑的统一铺装,不划分车行道、人行道,但机动车应限速确保慢行交通安全。
7.以下类型道路可设置非标准道路横断面:
(1)条件受限需改造的既有道路;
(2)轨道交通TOD区域内以慢行交通为主的道路;
(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
(4)规划确定的特色道路及其他特殊要求的道路,如倡导交通稳静化措施的道路。
8.道路红线内原则上不宜设置轨道交通出入口等设施,确需设置时,应综合考虑慢行空间、视距、机动车交通需求等因素,对道路断面进行合理布设。
9.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详见表2.2.3-2。
10.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分隔带设置应体现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结合道路功能、景观要求合理确定宽度,其最小宽度按表2.2.3-3及2.2.3-4的规定确定(交叉口范围根据渠化设计确定)。
11.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规划设计应符合2.6章节的规定。
12.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1.0%~2.0%。人行道横坡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设置雨水口位置的一侧。
第2.2.4条道路交叉
1.道路交叉口选型
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型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的规定,详见表2.2.4。
2.道路平面交叉
(1)平面交叉口设计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慢行及车行交通需求,缩短人行过街距离。
(2)30m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平面交叉口宜根据车行交通及慢行交通需求细化展宽设计,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宜为50~80m(自交叉口切角起)。
(3)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宜采用一次转弯形式;道路平面交叉口各方向进口车道数均为3条及以上时,路缘石可采用两次转弯形式,宜设置交通岛,交通岛兼作行人过街安全岛时,边长不宜小于8m。支路与其他道路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不宜大于10m;其他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不宜大于13m;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大型车辆较多的平面交叉口,按功能要求确定路缘石转弯半径。非机动车较多时,路缘石可作切角处理,增加非机动车等待区域。
注:1.适用于交角不小于80°的平面平交口,小于80°的平面平交口需作特殊处理。
2.平面交叉口范围内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路段人行道宽度。
3.道路立体交叉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交通流特性、相交道路功能、周边现状情况、地形地貌及用地规划特点等因素确定。
第2.2.5条机动车出入口
1.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快速路主路上,承担大量车流、人流的地块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快速路辅路上,宜通过周边路网与快速路辅路实现交通转换。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确需设置在快速路辅路时,应利用地块内部空间组织车行出入交通,并宜利用地块用地在出入口两侧分别扩展一条车道连接辅路。
2.紧邻两条及以上道路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等级较低的道路上且远离交叉口。交叉口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且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确需设置时,应进行专项论证,且应右进右出;
(2)次干路的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切角不宜小于60m;条件受限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3)支路上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宜远离交叉口。
3.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规定,详见表2.2.5。
4.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单向行驶车道出入口宽度一般采用4m;双向行驶车道出入口宽度一般采用7m;生产性工业用地和物流用地地块,单向行驶车道出入口宽度不宜超7m,双向行驶车道出入口不宜超过12m。
注:生产性工业用地和物流用地地块由于运输需要,经论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入口宽度。
5.地下室及停车楼出入口坡道起坡点距道路红线不小于7.5m;车库入口闸机距道路红线不小于12m,且应利用地块内部组织交通。
6.加油站、加气站宜分开设置入口和出口,因条件受限,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出入口可合并设置。
7.主干路采用主辅路形式时,两侧分隔带原则上不应为地块设置开口,确需开口时应进行专项论证,且地块出入口应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中间分隔带开口应结合道路交叉口交通组织设置。
第2.2.6条道路视距
1.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影响驾驶员判断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安全停车视距应满足表2.2.6的要求。
2.分隔带应根据停车视距以及交通需求综合设置。
第2.2.7条 道路竖向
1.纵断面
道路纵坡宜控制在0.3%~3.5%;丘陵等地势高差较大区域,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详见表2.2.7。道路纵坡小于0.3%时,通过加密雨水篦子等方式保证排水通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锯齿形街沟设计。
2.竖向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竖向应统筹考虑地形地貌、管线敷设、防洪排涝、沿线现状建筑及规划用地等多种因素,道路纵坡应随坡就势,避免大填大挖。
(2)地块的设计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地段的地面高程或地面雨水收集点高程高出0.2m以上。
第2.2.8条 道路净高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的规定,详见表2.2.8。
注: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2.2.8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2.2.8括号内规定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
2.在设置限高措施的情况下,路口调头车道经论证后可小于上表中数值。
3.应做好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的道路净高衔接。
第2.2.9条道路绿化
1.道路绿化宜结合建筑退距打造“空间开敞,层次丰富”的绿化景观,采用多种手法营造丰富多样的植物空间。
2.行道树树池宜做覆盖平整化处理,增加人行通行宽度。
3.应加强对道路及两侧绿地内原生树木的保护与利用。
第2.2.10条道路设施带
1.人行道宽度大于等于3m时,宜设置道路设施带。道路设施带结合人行道设置时,应至少保留2m宽人行通行宽度。
2.道路设施带结合行道树区域设置时,宽度宜为1.0m~1.5m。
3.道路设施带内应集约布置路灯杆、交通标志杆件、废物箱、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但不得影响步行、盲道的安全与连续,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设置。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非机动车泊位。
4.道路设施带内设置的各类设施之间应保证合理的设施使用空间与有效的安全距离,避免干扰步行与车行空间,与周围绿化景观相协调。
第2.2.11条市政设施设置
1.设置在道路上的市政设施宜采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方式进行整合。杆件类设施应优先结合道路分隔带设置,箱体类设施宜优先布置于市政设施点位内。对确需设置在道路人行道的附属设施设备,应统一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同时不妨碍行人活动。
2.市政设施宜“小型化、集约化”,结合周边建筑和景观进行一体化设计。
2.3城市桥梁、城市下穿隧道工程
第2.3.1条城市桥梁、下穿隧道的平面、立面控制
1.城市桥梁、下穿隧道应兼顾现状与规划的要求。跨越道路的城市桥梁桥墩位置应与道路横断面相结合,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设置于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的桥墩,应满足交叉口视距、净空、交通组织等要求。
2.城市桥梁、下穿隧道的设置应统筹考虑慢行过街,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时应与地面慢行系统顺接。城市快速路隧道及长度大于1000m的其他等级道路隧道,严禁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设置在同一孔内;当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m的隧道需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3.下穿隧道出口接地点处与前方地面道路平面交叉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2倍停车视距;当视线条件好、具有明显标志时,不应小于1.5倍停车视距。
(2)与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1.5倍停车视距,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1倍停车视距。
(3)停车视距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
详见表2.3.1。
4.立交桥、下穿隧道出口接地点处与前方地面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车辆变道的要求。因条件受限无法满足时,应考虑在立交桥或下穿隧道入口前变道,或在满足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立交桥上或下穿隧道内允许变道。
5.城市桥梁造型应简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新建(改扩建)城市桥梁、下穿隧道宜考虑立体绿化种植槽、浇灌等设施。
第2.3.2条城市桥梁、下穿隧道的横断面控制
1.城市桥梁、下穿隧道的横断面应根据交通需求确定,并与所连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相协调。
2.立交桥、下穿隧道的单侧地面辅道的机动车道数量,宜结合交通需求合理设置,不宜少于2条。
3.城市桥梁绿化带内和人行道下可敷设管线,但应符合现行《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中的相关规定。
第2.3.3条城市桥梁、下穿隧道的纵断面控制
1.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纵坡按道路纵坡的要求执行。
2.立交桥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5%、下穿隧道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立交桥、下穿隧道的一般纵坡不宜大于5%。当一般纵坡无法满足时,最大纵坡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中的相关规定,详见表2.3.3。
第2.3.4条城市桥梁、下穿隧道的净空控制
1.跨越道路的城市桥梁及连廊的桥下净空、下穿隧道净空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的规定,详见表2.2.8。
2.跨越不通航河流的城市桥梁桥下净空,应依据计算水位加安全高度以及桥下河边通道(含防洪通道)的最小净空要求综合确定。跨越通航河流的城市桥梁桥下净空应同时满足航道通航要求。
3.跨越铁路的城市桥梁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中的规定,不小于6.55m,且应满足铁路管理部门的净空要求。
4.跨越公路的城市桥梁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中的相关规定,详见表2.3.4,且应满足公路管理部门的净空要求。
第2.3.5条管线桥与管线隧道
1.管线桥的桥下净空应满足2.3.4条中的相关规定。管线隧道的净空应满足管线布置和检修的要求。
2.管线桥和管线隧道的平面、横断面、纵断面,应满足管线布置的相关要求。
第2.3.6条城市道路与铁路、公路的相交控制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铁路、高速公路宜采用高架桥或隧道的形式。与城市道路相交时,铁路、高速公路应采用立体交叉。
第2.3.7条铁路保护区
1.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13〕639号)要求。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m,其他铁路为8m;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m,其他铁路为10m;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m,其他铁路为12m;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m,其他铁路为15m。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设置市政基础设施时,应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2.4城市轨道交通
第2.4.1条轨道交通车站及线路
1.轨道交通车站及线路设计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城市景观和防洪排涝等要求,并妥善处理与地面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河道、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轨道交通项目应与沿线市政配套工程统一规划、统筹实施。
2.轨道交通车站分为地下、地面和高架车站。车站宜与周边用地一体化开发,不具备一体化开发条件的车站应预留连接条件。
3.地下车站站点主体顶部净覆土应根据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确定,不宜小于3.5m。
4.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及高架车站的桥墩位置应与相交的现状及规划道路横断面相结合,不得影响车辆及行人的通行。设置于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的桥墩,应满足交叉口视距、净空、交通组织等要求。
5.地下线路及车站应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按现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执行。
第2.4.2条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
1.轨道交通车站的出入口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吸引与疏散客流的要求设置,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轨道交通车站应在路口各象限设置出入口,且应兼顾行人过街需求。
2.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地上部分不应侵入现状及规划河道。
3.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应优先布置于地块内。条件受限时,近期可利用人行道或绿化带布置,但不得妨碍管线布置且道路人行通行宽度不小于2m,并应预留后期改造条件。地面出入口应减小体量,风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地面出入口外应设置客流集散场地。
第2.4.3条轨道交通其他附属设施
1.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的风井和冷却塔宜结合周边建筑物设置,应采取安全措施满足相邻建筑物的防火及环保要求。确需单独设置的,应“集约化、景观化、小型化”处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轨道交通风井、冷却塔等地面附属设施不宜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条件受限时近期可布置于分隔带及人行道,并应预留后期改造条件。附属设施近期布置于人行道时,应减小体量,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小于2m。
第2.4.4条轨道交通接驳
1.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用。
2.轨道交通接驳应按照步行、非机动车、公交车、出租车、小汽车的优先顺序进行设计。
3.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周边一个街区内的道路不应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
4.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周边一个街区内,道路单侧的人行通行宽度不宜小于3m。
5.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周边一个街区内,道路单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m。
6.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距非机动车停车点位不宜大于50m,并按图2.4.4的要求设置非机动车禁止停放区。
第2.4.5条有轨电车
1.有轨电车车站采用侧式站台或岛式站台。侧式站台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m;岛式站台宜采用分离岛式站台,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m。
2.有轨电车线路采用路中或单侧式布置时,区间直行路段有轨电车道宽度不宜超过9m;采用两侧式布置时,区间直行路段有轨电车道单侧宽度不宜超过4.5m。有轨电车道转弯路段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加宽设置。有轨电车采用单侧或两侧布置时,应充分考虑车辆及行人安全。
2.5城市公共交通
第2.5.1条公交专用道
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设置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单侧宜保障至少两条大型车道。与轨道交通线路同廊道的道路原则上不设置快速公交专用道。
2.常规公交专用道单车道宽度不小于3.5m,条件受限时不小于3.25m;交叉口进口道宽度不小于3m,出口道不小于3.5m。
3.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3.5m。
第2.5.2条公交停靠站
1.城市主次干路常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岛式,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侧岛式。社区公交可采用直接式停靠站,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港湾岛式。
2.公交停靠站台宽度不宜小于3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1.5m;公交停靠站台长度根据站点周边人口密集度、客流量大小、车辆长度、线路车次综合考虑,不宜小于30m,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两端渐变段沿道路方向长度不宜小于15m。
3.快速公交停靠站可分为单侧停靠站和双侧停靠站,单侧停靠站台宽度不小于3m,双侧停靠站台宽度不小于5m。
4.公交停靠站宜设置于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离交叉口切角宜大于50m。
5.港湾岛式公交停靠站处停车道宽度宜为3m。位于展宽出口道时,港湾岛式公交停靠站宜与展宽段合并设置。
6.立交坡道、隧道进出口接地点外50m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岛式公交停靠站。
7.公交停靠站台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第2.5.3条公交接驳
1.常规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有条件时应与客运站(场)相结合。
2.公交停靠站宜结合轨道交通出入口就近布置,距离不宜大于50m。鼓励设置风雨连廊将公交停靠站与轨道站连通。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外疏散条件较好时,宜一体化设计,应尽量减小公交与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接驳距离。
3.公交停靠站宜与人行过街设施就近统筹布置,距离不宜大于50m。
4.公交停靠站周围宜多点位分散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
2.6慢行交通
第2.6.1条人行道
1.人行道应连续贯通,与公交停靠站衔接便捷,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便捷的无障碍设施。人行道宽度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详见表2.6.1。
2.无障碍设施
(1)盲道
按使用功能,盲道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宽度宜为0.30~0.60m;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应与人行横道、广场等入口的宽度相对应。盲道铺设应连续顺畅,避开树木(穴)、电线杆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2)人行道缘石坡道宜优先选用全宽式缘石坡道,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宜小于5m且不小于人行横道宽度。
(3)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下穿通道、滨河空间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确保通行连续、安全可靠。
第2.6.2条非机动车道
1.非机动车道应安全、连续和便捷。
2.设计速度40km/h及以上道路,机、非车道之间应采用物理隔离。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板时应采取绿化带、花箱等进行物理隔离。
3.非机动车道宽度
交通型道路:不宜小于3.5m。
生活、景观、商业、产业型道路:不宜小于2.5m。
4.非机动车道纵坡
平原地区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2.5%,微丘地区不宜大于3.5%;当纵坡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相关要求,详见表2.6.2。
5.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1)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及立体慢行过街设施应就近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2)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宜优先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确需设置在道路红线内的,应多点位分散设置,且不宜设置在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上。
第2.6.3条绿道
1、绿道应与城市道路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连通成网。
2、与城市道路融合的绿道,宽度不宜小于3m;独立设置的绿道依据《绿道规划设计导则》执行。
第2.6.4条慢行过街设施
1.总体要求
(1)城市地面快速路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其他城市道路宜以平面过街为主、立体过街为辅。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应根据人行过街的需求设置。居住、商业等慢行需求较大区域的道路,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250m,工业园区等慢行需求较小区域的道路,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400m,商业、学校、医院、交通枢纽场站等人流密集点位宜设置就近过街设施。
(3)车行道数量为双向6车道及以上的道路交叉口,没有设置过街天桥或地道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宜小于2m,条件受限时不小于1.5m,并满足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安全岛端部宜高出车行道并设置反光警示标志。
(4)地下商业街、穿越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人行地道、与其他地下空间连通的人行地道、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人行地道的开发建设应兼顾人防的需要。
(5)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每端出入口宜设置一条可用于非机动车及童车的梯(坡)道,坡度不大于1:4。当设有残疾人坡道时,坡度不大于1:12。过街人流量需求较大时,宜设置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
(6)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与地面高差大于6m时宜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或电梯。
2.人行天桥
(1)人行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
(2)人行天桥梯(坡)道占用道路人行道空间设置时,道路人行通行宽度应不小于2m。
3.人行地道
(1)人行地道宜与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周边商业用地地下空间统筹布置、互连互通。
(2)人行地道应结合周边地形、排水管线等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同时兼顾其他市政设施的设置需求。
(3)人行地道主体顶板上方覆土厚度应满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并不小于2m。
(4)人行地道的公共主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净宽不宜小于6m,净高不宜小于3m。在人行地道两侧设置商业设施时,人行地道的公共主通道净宽不小于7m。
(5)人行地道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道路内,条件受限时,可利用人行道或绿化带布置,但不得妨碍管线布置且道路人行通行宽度不小于2m。
4.地下商业街
(1)地下商业街应与轨道交通车站、人行地道、人防设施、铁路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设施及周边用地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2)地下商业街应兼顾市政设施的需求。地下商业街长度超过200m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m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设施点位,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m2,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3)地下商业街内公共人行主通道净宽不小于7m,净高不宜小于3m。地下商业街宜按行人就近过街的最短距离布置行人过街通道。
(4)周边地块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商业街相连接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净高不宜小于2.5m。
第三章 市政管线及河道规划管理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市政管线及河道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
第3.1.2条市政管线的规划管理应落实智慧管网的要求。
第3.1.3条沿规划道路敷设的市政管线宜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当市政管线布置在规划道路机动车道下时,检查井井盖应避开行车轮迹线。沿铁路、公路、河道敷设的市政管线宜与铁路、公路、河道线路平行。
第3.1.4条市政管线与铁路、公路、河道线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条件受限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其中,输水管线、污水管线、燃气管线、通信管线、10kV以上等级地下电力通道等与河道交叉时,应从河底穿越,经论证需采用管桥形式敷设时,应满足河道防洪要求;对有通航要求的河道,应同时满足通航行船要求。
第3.1.5条为沿线地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按规划或实际需求预留支管。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不宜大于150m,支管应延伸至道路红线外1m;当所服务地块与道路红线之间有规划绿化带时,支管应延伸至绿线外1m。
第3.1.6条市政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时,应采取增设套管保护等安全措施。市政管线穿越河道时,管顶距规划河底净距应不小于0.5m,并宜位于河底冲刷深度以下,遇冲刷河床应采取防冲措施。
第3.1.7条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不应在桥上敷设,管径大于DN400的给水管不宜在桥上敷设。
第3.1.8条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
第3.1.9条利用道路及绿地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其顶板上方覆土厚度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第3.1.10条建筑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m宽时,其项目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m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设施点位,点位及规模按下列规定:
(1)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30m2的市政设施点位;其用地形状原则上为方形,且短边不小于4.5m。
(2)建筑项目临街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地面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设施点位,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m2,并预留相应配套管线进出通道。
3.2给水工程
第3.2.1条给水管线
1.城市供水系统应采用分区集中供水制,给水系统宜按环状管网形式布置。
2.市政给水管线分为输水管线和配水管线。配水管管径不应小于300mm,地块预留支管管径不应小于150mm。
3.给水管线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以及自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
第3.2.2条附属设施
市政给水消火栓原则上应设置在道路的设施带内,并宜靠近交叉路口。市政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3.3排水工程
第3.3.1条排水系统
1.城市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或雨污混流严重的区域,应逐步改造为分流制。
2.城市污水处理应遵循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原则。
3.排水管线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4.排水管线应有可靠的排水出路。污水应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雨水就近排入水体。
第3.3.2条排水管渠
1.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成都市暴雨强度公式。一般区域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取3~5年;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城市重要区域,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取5~10年,地下通道、下沉式广场和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取30~5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不小于5年。新区应按照设计重现期上限取值。
2.道路排水主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500mm。
3.排水管不宜采用倒虹管,确需设置时,应按照现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相关要求设置备用管等配套设施。
第3.3.3条附属设施
1.排水泵站及附属设施宜采用地下式。
2.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并防止倒灌。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受纳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区域和立交排水设计流量要求。
3.4再生水利用工程
第3.4.1条再生水管线
1.再生水系统宜按环状管网形式布置。
2.再生水输水管管径不小于300mm。
3.再生水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第3.4.2条附属设施
再生水取水栓应按用水需求合理布置,宜采用地下式。
3.5电力管线
第3.5.1条110kV及以上等级高压电力线路
1.城市供电系统应采用多源环路制,提高供电可靠性。
2.输电线路应严格按规划实施。五环路以内(含外侧绿化带)城镇开发边界内的110kV和220kV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敷设。
3.当现状高压电力架空线分段下地时,下地终端场及杆(塔)设施应设在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不应设置实体围墙,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高压地下电力通道按类型分为电缆隧道、不可开启电力沟和电力排管。
(1)电缆隧道、不可开启电力沟可用于敷设220kV及以下地下电缆;电力排管(管孔不小于φ200mm)可用于敷设110kV及以下地下电缆;
(2)电缆隧道宜从直埋管线的下方穿越,覆土深度不小于3m,且与相交市政管线高程相协调。
(3)埋设于绿化带内的不可开启电力沟、电力排管的覆土深度应满足绿化种植要求,不小于0.7m,且与相交市政管线高程相协调。
5.变电站内、外高压电力通道应相互衔接,站内高压进出线电力通道的路径应根据站外规划高压电力通道的路径确定。
第3.5.2条35kV及10kV等级中压电力线路
1.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中压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通道方式敷设,现状架空电力线应随道路新改(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下地。
2.中压地下电力通道按类型分为电力排管、U型槽。
3.管孔管径不小于φ200mm的电力排管可用于敷设35kV及10kV地下电缆,管孔管径不小于φ150mm的电力排管可用于敷设10kV地下电缆。
4.各级道路应按表3.5.2规定配置10kV地下电力通道(临变电站一侧通道应根据电力线路进出站需求加大规模)。
第3.5.3条附属设施
1.电缆隧道人员出入口宜结合人行过街通道、城市桥梁、下穿隧道等统筹布置。
2.电缆隧道通风口等高出地面部分附属设施应遵循“景观化、小型化”的原则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通风口不宜设置于人行道上,确需设置时,通风口应布置在人行道上的设施带内,且需保证道路人行通行宽度不小于2m。
3.6通信管线
第3.6.1条敷设方式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通信管线应采用地下方式敷设,现状架空通信线应随道路新改(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下地。
第3.6.2条通道规模
各级道路按照表3.6.2规定配置通信管道。
第3.6.3条通信基站
1.设置在道路上的通信微基站和机箱应符合多杆合一、多箱合一的相关要求。
2.条件允许时,城市轨道交通、桥梁、下穿隧道等市政工程项目应预留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安装空间。
3.7燃气及输油管线
第3.7.1条输气输油管线
1.长距离输气、输油管道线路宜避开城镇开发范围,当条件受限确需进入或穿越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环评、安评等相关要求。
2.根据现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关要求,当输气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宜敷设在铁路用地界3m以外;输气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宜敷设在公路用地界3m以外;埋地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3.根据现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相关要求,当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线不小于50m;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且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不小于3m。
4.根据现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59的相关要求,当输油输气管道穿越河流且采用开挖管沟埋设时,管道距离特大、大、中型桥不小于100m,距离小桥不小于50m。
第3.7.1条城镇燃气管线
1.城镇燃气管线按燃气设计压力分为高压(A:2.5MPa<P≤4MPa,B:1.6MPa<P≤2.5MPa)、次高压(0.4MPa<P≤1.6MPa)、中压(0.01MPa≤P≤0.4MPa)及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
2.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条件受限确需进入或通过时,高压A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高压B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并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3.次高压燃气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9.1的要求,当条件受限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4.中压燃气干管宜环状布置。
5.中压燃气管不宜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6.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道等重要设施时,应采取增设套管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7.对于建成区或用地紧张区域,满足环评、安评等相关要求时,可考虑将燃气调压设施设置于防护绿地内,并应集约化布置。
3.8城市综合管廊
第3.8.1条空间布置
1.综合管廊宜设置在规划道路红线内。
2.综合管廊平面中线宜与城市道路规划中线平行。
3.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小于表3.8.1的规定。
4.入廊管线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燃气管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独立成舱;
(2)11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电缆宜独立成舱;
(3)热力管道不应同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当舱室采用上下层布置时,燃气舱应位于上层。
5.有雨水入廊的综合管廊,廊内雨水舱宜结合海绵城市要求设计,实现雨水排放、蓄滞、综合利用等功能。
6.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尺寸应根据所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运输、安装、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4m。
7.综合管廊覆土深度不宜小于3m,并应满足交叉管线敷设、植物种植等需求。
8.地下综合管廊宜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3.8.2条附属设施
1.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宜遵循“集约化、景观化、小型化”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2.综合管廊通风口等高出地面的设施宜布置于道路分隔带内,综合管廊的逃生口、吊装口宜设在道路分隔带内或人行道上的设施带内。
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检修车出入口宜结合人行过街通道、城市桥梁、下穿隧道、地下空间等统筹布置。人防战时出入口、通风口宜结合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设置。
4.综合管廊的供电设施宜采用地下式,并与综合管廊共建,同时兼顾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用电需求。
5.综合管廊管线应在道路交叉口设置管线分支口;服务于地块的过街支管应满足地块管线需求,间距不宜大于150米。既有道路改(扩)建的综合管廊分支口应同时兼顾现状管线的接入需求。
6.燃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燃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
3.9管线综合
第3.9.1条管线布局及净距要求
1.管线空间布局应近、远期结合;平面布置及竖向控制宜与城市地下空间统筹考虑。
2.管线综合设计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新建管线与现状管线应有效衔接。
3.各种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与相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第3.9.2条平面布置
1.市政管线一般布置在规划道路红线内,优先布置顺序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当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规划绿地时,可布置在规划绿地内。
2.市政管线附属设施应避开相邻管线的规划位置。
3.城市道路配套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规划中线布置,从道路红线向道路规划中线方向宜按下列次序排列:
道路西(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北)侧为:燃气、通信、污水、再生水。
4.25m及以上规划道路宜两侧布置10kV地下电力通道;30m及以上规划道路应两侧布置配水管及中压配气管;40m及以上规划道路应两侧布置雨水管;50m及以上规划道路应两侧布置通信管、污水管。支路的管线种类可根据具体需求确定。若城市道路紧邻河道、铁路等无服务需求区域时,配水管和中压配气管等可单侧设置。
第3.9.3条竖向控制
管线高程冲突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3.10河道工程
第3.10.1条一般规定
1.河道工程应保障防洪排涝安全。
2.河道工程应注重水系形态多样性,提高河流综合生态功能,打造生态化河流廊道。
3.河道及附属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景观要求,做到功能复合、集约布置。
第3.10.2条岸线
1.河道岸线应遵循自然河道蜿蜒特性,尊重河道既有走向、形态,形成生态岸线,不得随意截弯取直。
2.河道岸线可根据海绵城市、湿地、景观的功能需求在河道防护绿带内适当调整,但应满足河道防洪要求。
3.市政设施不宜设置在河道防护绿带内,确需设置时,应满足河道防洪及河堤安全要求。
第3.10.3条断面型式
1.河道宜采用生态复式断面,保留主河槽、河漫滩和过渡带等自然特征,保持生物多样性;局部场地受限段可采用直立式断面,但需进行景观化生态化处理。
2.矩形或梯形复式断面的河道宜采取生态护岸、生态绿化等措施,选用植物、块石、卵石等天然材料,减少工程化痕迹,为生物栖息创造有利条件。
3.河底宽度不宜小于3m,河岸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2。
4.河岸宜考虑亲水及生态环境修复需求。
5.沿河宜规划连续、安全、舒适的滨水慢行通道。
6.除穿越道路外,河道不应覆盖为暗渠。
第3.10.4条附属设施
1.闸坝等河道附属设施宜结合市政交通、通航、观光等功能复合设置。河道附属设施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减少噪音污染。
2.通航河道的水工构筑物应满足通航要求。
3.11海绵城市
第3.11.1条目标要求
1.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以削减地表径流、缓解城市内涝和控制面源污染为主,雨水收集利用为辅。
2.海绵城市建设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理念系统谋划,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结合地质状况、道路红线内外绿地空间、市政雨水系统布局等,合理确定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的技术措施。
3.收集回用雨水应满足用水点水质、水量及水压的要求。
第3.11.2条主要内容
1.大型立交桥底层、集中生态绿地、滨河绿地和市政广场等区域宜考虑设置雨水综合利用等海绵设施。
2.雨水调蓄设施优先选用天然洼地、湿地、河道、池塘、景观水体,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设施。易发生积水的路段,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布置调蓄设施。
3.城市道路分隔带净宽大于2m时宜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种植池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隔带净宽大于1.5m时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道路两侧规划绿地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调节池和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4.城市道路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布设溢流排放设施,并与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统有效衔接。城市道路绿化带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防止雨水径流下渗影响车行道路面和路基。
5.人行道宜设置生态树池、透水铺装等渗蓄设施,形成连续的海绵体。
6.市政雨水出水口处宜设置径流污染控制设施,可采用雨水沉淀池、生态塘、人工湿地等。
7.城市道路雨水径流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和转输,经弃流等预处理后用于绿化浇洒及道路冲洗,相应水质应满足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
第3.11.3条评价内容
海绵城市评价应符合现行《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要求。
第四章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第4.0.1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等已批准的法定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范围和内容进行核实。
第4.0.2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内容如下:
1.城市道路工程核实内容:道路红线、道路纵横断面等。
2.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及下穿隧道(含人行地道)工程核实内容:桥梁及下穿隧道位置和平面尺寸、纵横断面、净空、桥墩位置等。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核实内容:轨道区间平面位置、区间纵断面、车站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平面位置、覆土厚度等。
4.市政管线工程核实内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平面位置、管线规模、材质、重力流管线流向、埋深、本次修建管线与既有管线衔接情况等。
5.河道工程核实内容:河堤平面位置、附属设施、河堤纵横断面等。
第4.0.3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市政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本项目控规信息;
3.建设区及周边不小于30m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
4.不同类别市政工程的竣工测绘成果还应分别包含以下内容:
(1)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及下穿隧道(含人行地道)、河道:
①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及下穿隧道(含人行地道)、河道竣工的平面图及纵、横断面图;
②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及下穿隧道(含人行地道)、河道的实测中线、宽度及其边线至各类控制线的间距。
(2)城市轨道:
①轨道交通站点竣工测绘包括建筑结构边线内轮廓边界、站台及站厅的底板高程、车站覆土厚度以及地上附属设施;
②轨道交通区间竣工测绘包括地下建筑内轮廓边界、区间覆土厚度、区间纵断面以及地上附属设施;
③建筑内轮廓边界至轨道交通控制线的间距;
④竣工线路与已竣工线路衔接情况。
(3)管线:
①管线类型、走向、材质、规模、地下井室范围等信息;
②竣工测量时的管线建设情况;
③竣工管线与既有管线衔接情况;
④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5.竣工测绘成果电子文件需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6.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5.0.1条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规划条件的市政工程,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5.0.2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第5.0.3条本规定引用规范、标准以国家现行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5.0.4条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中心城区:为12个市辖区和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12个市辖区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都、新津。
2.市政管线:敷设于地下,用于传送能源、信息和排泄废物等的管道(沟、廊)、线缆等及其附属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
3. 交通工程:本规定的交通工程主要指城市道路(含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城市桥梁、下穿隧道、轨道交通等城市交通工程。
4. 城市道路:指的是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等各种设施。
5. 快速路:采用中间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实现连续交通流,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
6.主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以交通功能为主,担负城市主要客货运任务,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交通性干路。
7.次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集散交通功能,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的区域性干路。
8.支路:连接次干路与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9.巷:宽度在12米以下,车流量较少,周边以生活型社区为主的小尺度街道。
10.道路规划中线:规划道路断面的中心线。
11.规划道路红线:规划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2.街道:指的是在城市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设施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道路与建筑之间的空间。
13.人行道: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它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14.分隔带: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道路中线位置的称中间分隔带;位于道路主辅路之间的称两侧分隔带。
15.生活型道路:两侧以居住用地为主,沿线以服务周边居民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服务型商业为主的道路。
16.商业型道路:道路周边以商业、商务用地为主导,沿线具有一定服务能级或者业态特色的以零售、餐饮、商务办公为主的道路。
17.景观型道路:自然或历史人文风貌特色突出的道路。
18.交通型道路:主要服务于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两侧以非开放式界面为主,非交通性活动较少的道路。
19.产业型道路:两侧以工业用地或产业类用地为主,包括先进制造业产业功能区和现代服务业产业功能区道路。
20.交通稳静化:是道路设计中以提高安全性和舒适性为目标的减速技术的总称,即通过道路系统的硬设施(如物理措施等)及软设施(如政策、立法、技术标准等)降低机动车对居民生活质量及环境的负效应,改变驾驶员对道路的感知从而使其以合适速度驾驶。
21.车道宽度:道路上供一列车辆安全顺适行驶所需要的宽度,包括设计车辆的外廓宽度和错车、超车或并列行驶所必需的余宽等。
22.路缘石:是设在路面与其他构造物之间的界石。在城市道路的分隔带与路面之间、人行道与路面之间一般都需设路缘石。
23.视距三角形:平面交叉路口处,由一条道路进入路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线与相交道路最内侧的车道中线的交点为顶点,两条车道中线各按其规定车速停车视距的长度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
24.停车视距: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达到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最短行车距离。
25.纵坡: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26.人行通行宽度:指道路红线内和道路红线外建筑前区范围内可供人行通行的净宽度。
27.道路设施带:在人行道或分隔带上综合布设市政杆件、非机动车停放、公交车站等各类道路附属设施的特定区域。
28.市政设施点位:置于建设项目临街公共用地内或地下,用于满足市政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使用需求及放置箱柜的用地或房屋。
29.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隧道。
30.立交桥: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城市桥梁。
31.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32.高速铁路:新建设计开行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33.有轨电车:有轨电车是采用电力驱动并在轨道上行驶的轻型轨道交通车辆。
34.快速公交:以大容量、高性能公共汽电车沿专用车道按班次运行,由智能调度系统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控制的中运量快速客运方式。
35.行进盲道:表面呈条状形,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的触觉和脚感,指引视觉障碍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36.提示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用在盲道的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位置以及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不安全或危险状态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37.缘石坡道: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38.绿道: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和生物迁徙等功能的廊道。
39.输水管线:一般指区域性供水干线,输送距离较长。
40.地下通道:埋设于城市道路、公路或铁路下方,满足行人、车辆或市政管线的通过需求的构筑物。
41.集中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形式。
42.配水管线:一般指从输水管线分流出来到分配管网或用水终端的支管管线。
43.城镇燃气管线:从城市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使用燃气的管道。一般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4.0MPa.
44.综合管廊: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市政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5.顶管:是一种非开挖掘进式管道铺设施工方式。
46.管线综合: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各类市政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市政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设计。
47.低影响开发:是一种强调通过源头分散的小型控制设施,维持和保护场地自然水文功能、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洪峰流量增加、径流系数增大、面源污染负荷加重的城市雨水管理理念。
48.雨水出水口:雨水管渠末端的排出口。
49.四级地区: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四级地区指的是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占多少、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附录二 主要规范依据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
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4.《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5.《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
6.《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
8.《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
9.《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
10.《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11.《有轨电车道路通行安全技术规范》GB/T38779
12.《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11
13.《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
1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
15.《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16.《标准轨距铁路限界—第2部分:建筑限界》GB146.2
1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18.《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19.《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
2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2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2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2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
2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25.《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2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2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28.《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
29.《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0.《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
3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
32.《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T50459
3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3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35.《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36.《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37.《防洪标准》GB 50201
3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39.《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
40.《城市道路与开放空间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海绵城市建设系列)》15J012-1
41.《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
注:以上规范依据按最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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