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0条)公共建筑中商店营业厅、展厅采用剪刀楼梯间用于解决疏散宽度时,只可计作一个安全出口,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5.0.5 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当该建筑其它部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这些用房应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 6.10.1 条及条文解释规定, 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
5.0.6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 2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符合本指南 5.0.5 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2.1.4 条要求的贴建、嵌入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7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形成独立防火单元的商店,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面积及层数要求时,其人员安全疏散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但其消防设施等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确定。注:5.0.5,5.0.6,5.0.7 条,符合商业网点层数要求时,商业网点部分的总高度应进行控制,不得留有夹层空间并不应大于 8.4m。
5.0.8 当公共建筑内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条第 3 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
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22 日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8]5 号)对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复函,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进行了转发。
5.0.9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条)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 400 ㎡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的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条第 4 款规定执行外;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第 5.5.17 条第 3 款规定执行。
5.0.10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2 条,第 5.5.29.2 条)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出口处至室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 年(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5.5.17 条第 2 款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 30m 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
5.0.11 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时,当层高≤6m 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 6m,当 6m<层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是层高的 1.2~1.5 倍,当层高>10m 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是层高的 2.0 倍,且宽度不应小于 3m。
5.0.12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的计算方法为:
1 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2 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 15m。
注: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20]1 号)2020 年 03 月 24 对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对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的进行了规定。
5.0.13(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20 条)第 5.5.20 条表 5.5.20-1中楼梯的疏散宽度计算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5.0.14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21 条)本条补充内容如下:
1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当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 1.2 倍计算。
注:电影厅包含候影厅、观影厅及通道。
2 健身房、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
3 游泳池的人员密度按游泳池(水面面积)4.6 m2/人计算,游泳池边岸(建筑面积)2.8 m2/人计算。
5.0.15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当埋深大于 10m 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为 3 层或多于 3 层时,应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 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 当埋深不大于 10m(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 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 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条第 4 款的规定。
5.0.16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2 条)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全部疏散楼梯间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仍需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高度来确定。
5.0.17 当住宅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且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且其中应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另一个可借用住宅地下室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5.0.18 当地下设备用房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时,其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5.0.19 当双拼、联排等低层住宅地上不大于 3 层时,其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 15m 处;
2 户内最远房门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22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 1.5 倍计算;
3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6 建筑构造
6.0.1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6.0.2 住宅建筑户内同一空间(跃层中通高部分)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窗槛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6.0.3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3.7 条)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当开设天窗时,该天窗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附图 6);建筑物距地下车库采光顶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2.2 条的要求。当面向天窗开口部位的主体建筑外墙距裙房屋面 15m 以下设置防火墙或甲级防火窗时,该水平距离不限。
6.0.4 高层住宅建筑的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当天井设置为 U 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 4m,连廊应为敞开式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 2.0m,且连廊周围 2m 范围内不得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开向连廊的门应能双向开启。
注:由于分置交通核的设计形式已被市场广泛应用,而内天井在排烟和有害气体泄漏情况下的使用效果没有相关实验数据,故提出规范此类设计的方法。规定敞开连廊并限制其开口宽度是为了提高此类建筑的安全性;连廊是通向第二个安全出口的必经之路,故连廊处所设置门的开启方向应满足两部楼梯互为第二安全出口的疏散要求。参照规范中对室外楼梯的相关要求“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的要求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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