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1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3.5.5 和 4.4.5 条)
1 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水泵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
2 排烟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风机、排烟补风机合用;
3 上述机房合用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4.5 条的相关规定。
7.2.12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4.5 条)当采用专用排烟屋顶风机时,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良好、露天设置能正常使用时,可不设置机房。
7.2.13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4.6 条)公式(3.4.6)中”Ak” 备注的“住宅楼梯前室”所指为除三合一前室外的其他类别的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应按两扇门的截面面积取值。
7.2.14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4.6 条)公式(3.4.6)中”N1 ”取值执行下表
7.2.15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1.3、第 4.1.4、第 4.6.5 条)条文所涉及的“中庭”为:贯通 3 层或 3 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 且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m2的室内空间,2 层或 2 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7.2.16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2.4 条)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的走道,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 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 时,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45m;对于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等于 3.0m 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50m。 (本条适用于净高小于等于 6.0m 的走道)
7.2.17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4.12 条)
1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 10m/s 计算确定;
2 洁净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 10m/s 计算确定;
3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 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Ve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 4 为降低洁净区的感染危险,面积不大于 100m2的洁净用房的排烟口、补风口可设在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洁净或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排烟量应附加洁净用房的面积。
7.2.18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5.1 条)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5.1 条规定场所外,地上建筑的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面风速不大于 3m/s 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7.2.19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5.2.2 条)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排烟风机及其补风机的控制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要求。
7.2.20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 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最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最小面积;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系统图或剖面图;
4 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壁位置和高度等;
5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 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排烟口数量等;
7 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注: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固定窗等防、排烟设施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7.3 电气
7.3.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10.1.4 条)按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供电的双回路电源不应来自同一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2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10.1.6 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的照明及插座可由设置在房间内的消防配电箱(柜)配出,且照明和插座应为独立回路。
3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10.1.8 条)消防设备供电为三级负荷时,可采用单电源专用回路供电,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7.3.2 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1(补充GB50016-2014 [2018年版] 第 10.1.7条)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 2 个以上(不含 2 个)防火分区时,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应采用分路供电方式。(附图 7)
2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10.1.10 条)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的线缆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3 (补充 GB50016 -2014 [2018 年版] 第 10.1.10 条)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别敷设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可以共用电缆桥架。
4 (补充 GB50016 -2014 [2018 年版] 第 10.1.10 条)室外直埋敷设消防配电线路对其防火性能不做强制要求。
5 民用建筑内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注:本条全文引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7 条。7.3.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10.3.6 条)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需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2)疏散指示标志宜连续布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3m。
2 (补充 GB51309-2018 第 3.2.10 条)住宅建筑地上楼梯间内可不装设方向标志灯。
3 (补充 GB51309-2018 第 3.3.7 条)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如采用自带电源 B 型消防应急灯具时,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回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持续点亮型灯具。
4(补充GB51309-2018 第 3.7.3条)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具有应急点亮措施,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持续点亮型灯具。
5 (补充 GB51309-2018 第 3.8.1 条)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设置备用照明时,不需另外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7.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6.5.1 条)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集中报警系统或消防中心报警系统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疏散通道上的常开、常闭防火门均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2 (补充 GB50116-2013 第 3.2 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3 (补充 GB50116-2013 第 3.1.6 条)一类高层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楼梯间内设置的探测器可直接接入楼层火灾报警总线,不需在接入处设置总线隔离器。
4(补充 GB50116-2013 第 4.10.1 条)当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按防火分区切除非消防电源,住宅建筑可在总配电处切除非消防电源。
5 (补充 GB50116-2013 第 4.6.4 条)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置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时,应在防火卷帘或挡烟垂壁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或挡烟垂壁动作。
6(补充 GB50116-2013 第 4.8.7 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在每层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警报器时,可不设置消防广播系统。
7 (补充《建筑防排烟标准》GB51251-2017 第 5.2.2 条 4 款“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是指通过消防报警系统实现,不需要排烟阀或排烟口与排烟机、补风机控制箱直接拉线实现。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本文链接:/guifan/5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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