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一、日照分析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其编制成果作为规划管理时的参考依据。
二、编制资格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地块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的必备内容。
三、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第二部分 日照分析对象、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规定:居住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全天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规定: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结合太原实际情况:
1、普通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部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户数不得超过被遮挡建筑总户数的十分之一。
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半数以上房间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当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的合法权益,且日照影响线伸入北侧紧邻地块的的进深应当不大于18米;当有城市道路、河道、绿化等城市公共用地相隔时,伸入相邻地块的进深应当不大于8米。
3、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4、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等改变时,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5、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第三部分 编制要求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作日照分析的住宅建筑和特殊类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照分析前须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H)。以已经确定的拟建建筑为中心,作出以R为半径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R=1.8H),最大不超过半径180米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须叠加。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阴影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须作为客体建筑和场地一并分析,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三)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场地不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作出以R=180米为半径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当客体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
(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应当作为主体建筑一并分析,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三)主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作日照分析。
三、日照分析划分
对于拟建建筑,在审查地块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阶段,日照分析应当采用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等时线分析;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当采用窗口分析。现状建筑应当全部采用窗口分析。
四、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住宅只考虑主要采光面的日照要求,非主要采光面不予考虑。住宅的主要采光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每套住宅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排列。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居室,应保证其主要朝向至少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五、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者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图)
(五)窗位置、洞口尺寸需甲方组织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或提供相应建筑施工图纸;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六)对于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六、窗户、阳台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窗户或者阳台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4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4米即可。窗户(或者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4米宽进行计算,以窗户(或者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窗户或者阳台的高度从室内地坪算起,高度不足0.90米均按0.90米计算,高于0.90米的按实际窗台高度计算。
七、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屋顶建模应当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者坡屋顶等建模。
当屋顶或者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现有建筑应当按实测数据建模。并对周边待开发地块按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统一考虑。
八、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1、地理位置:太原市区,经度37°51',纬度112°34';
2、有效时间带:
(1)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真太阳时);
(2)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9:00~15:00(真太阳时);
3、日照时数按累计日照时间计算,满窗连续日照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方可计入日照时数;
满窗日照是指外墙窗口下檐线的两侧同时获得日照;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建筑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
6、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7、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九、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能够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并确切反映现状的数字地形图。
(二)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设地块的策划方案、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者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者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附 则
一、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解释权
本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4、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5、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当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日照情况的比较分析。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个窗口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口;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的户数。
(三)附图
1.日照分析计算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 500~1: 2000);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1:500~1: 1000);
3.日照分析图;
4.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者施工图、实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
(四)签字盖章
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由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有注册规划师或者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
(五)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2份(含附图)
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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