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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程(试行) ...

 前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程(试行)》和《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晋建消字〔2022〕19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我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程(试行)》和《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经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程(试行).pdf

2 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10 月 10 日

(主动公开)

引 言


为规范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确保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点及规则(试行)》《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点及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及山西省实际,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山西省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范围

1 范 围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规程不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建筑、住宅住户自主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属于《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也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则;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GB/T 5907 消防词汇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CECS 806 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DBJ04/T 419-2021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142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3术语

3 术 语


3.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为满足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的工程。

3.2 燃烧性能

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物质的对火反应特性和耐火性能。

3.3 特别场所及部位

指附录 C 所列举的场所和部位。


4消防设计审查

4 消防设计审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规定和国家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会意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查依据。

4.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根据资料审查及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4.1.3 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4.1.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给出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该结论性意见应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批准。

4.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或“山西省投资项目一体化审批管理系统”上进行(涉密工程除外)。

4.1.6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如在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做出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及本规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如局部修改不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可将变更情况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2 审查内容


4.2.1 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a)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b)消防设计文件;

c)设计单位的资质;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e)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的);

f)特殊消防设计的相关材料(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4.2.2 技术审查

4.2.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a)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b)建筑类别、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重点审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c)建筑内部装修是否引起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等的改变,其改变是否符合现行规范;

d)特别场所及部位装饰装修符合性(详见附录 C);

e)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符合性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 其他装修装饰材料

f)建筑外墙装饰

. 外墙开口、外窗及消防救援窗

. 建筑幕墙构造防火

. 外墙装饰及户外广告牌

g)建筑装饰装修涉及的电力线路和电器装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等标准的要求。

4.2.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a)设计依据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

b)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是否全面;

c)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技术依据是否准确、充分;

d)结论性意见是否正确。


4.3 判定规则


4.3.1 资料审查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判定为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a)申请资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

b)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规模、使用功能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一致;

c)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d)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

e)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书结论为合格并符合规定形式;

f)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4.3.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a)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b)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c)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规定的要求;

d)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并按时提交审查意见回复和修改图纸;

e)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4.3.3 综合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

a)资料审查为合格;

b)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为合格。

5消防验收

5 消防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评定、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5.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应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均应参加。

5.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或“山西省投资项目一体化审批管理系统”上进行(涉密工程除外)。

5.1.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消防技术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5.1.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给出消防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该结论性意见应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批准。


5.2 验收内容


5.2.1 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a)消防验收申请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5.2.2 现场评定

5.2.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重点核实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b)建筑内部装修是否引起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等的改变,其改变是否符合现行规范;

c)特别场所及部位装饰装修符合性(详见附录 C);

d)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修装饰材料

e)建筑外墙装饰

. 外墙开口、外窗及消防救援窗

. 建筑幕墙构造防火

. 外墙装饰及户外广告牌

f)消防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

5.2.2.2 现场评定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

b)现场评定的内容是否全面;

c)现场评定发现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技术依据是否准确、充分;

d)结论性意见是否正确。


5.3 判定规则


5.3.1 资料审查判定

资料审查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a)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

b)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其中装饰装修施工现场技术资料应完整、符合设计要求,并包含以下内容: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请报告、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饰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 装饰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 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 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饰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 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 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c)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5.3.2 现场评定判定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a)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b)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c)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d)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e)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f)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3.3 综合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a)资料审查为合格;

b)现场评定为合格。


5.4 其他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规程5.3.1 条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判定:

a)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本规则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现场评定和综合判定。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附录A装饰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附 录 A

(资料性)

装饰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A.1 装饰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注:其他装饰装修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A.2 装饰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

表 A.1 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3 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规则《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

A.4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饰装修材料使用。(施工示意图见图 A.1)

A.5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 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 A 级基材上时,可作为 B1 级装饰装修材料使用。

A.6 施涂于 A 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A 级装饰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 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 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1.0mm 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B1 级装饰装修材料使用

图 A.1 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吊顶(竖吊)施工示意图

A.7 当使用多层装饰装修材料时,各层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见图 A.2)

图 A.2 复合型装饰装修材料示意图

 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附 录 B

(资料性)

常用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表 B.1 常用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有些材料或制品,虽然用途广、用量大,但因材质特点和生产过程中工艺、原材料配比的变化,会导致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发生较大变化,这些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通过试验确认,因此大多数的阻燃制品、高分子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未列入表 B.1。

 附录C特别场所及部位装饰装修审查验收要点

附 录 C

(规范性)

特别场所及部位装饰装修审查验收要点


C.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C.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C.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C.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C.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C.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C.7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C.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 5.1.1、表 5.2.1、表 5.3.1、表 6.0.1、表 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C.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C.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C.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C.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 5.1.1、表 5.2.1、表 5.3.1、表 6.0.1、表 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C.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C.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b)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c)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C.15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b)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c)卫生间顶棚宜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d)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C.16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C.1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C.18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且尚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C.19 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 B3 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附录D外墙装饰及户外广告牌审查验收要点

附 录 D

(规范性)

外墙装饰及户外广告牌审查验收要点


D.1 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D.2 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收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极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D.3 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用岩棉、玻璃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200mm,并应填充密实;岩棉或玻璃棉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 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同一玻璃幕墙的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D.4 幕墙面板及板背的填充材料应采用 A 级材料。

D.5 幕墙面板的设置应满足消防救援窗的使用;当房间有防排烟要求时,玻璃幕墙应符合其可开启外窗面积的要求。

D.6 建筑外墙和装饰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采用 B1 级材料(附录 E 所列的建筑除外);其他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其外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D.7 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灯箱、logo 等的电气线路需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或屋面时,应采用穿套金属管作防护,其内部光源应采用冷光源。

D.8 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难燃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D.9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作保护层。


 附录E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采用A级场所

附 录 E

(资料性)

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采用 A 级场所


E.1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均应采用 A 级。主要指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a)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b)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

.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 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场所;

. 游艺、游乐场所;

.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E.2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下列其他公共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亦应采用 A级材料。

a)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b)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

c)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d)县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地市级及以上档案馆等建筑物;

e)证券交易所;

f)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g)监狱、戒毒所、拘留所、隔离用房等封闭管理场所;

h)母婴服务、康复、看护照料等相关服务场所;

i)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参考文献

参 考 文 献


[1] GB50016-2014(2018 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GB50354-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4] 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5]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6] JGJ39-2016(2019 修订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7] GB50457-201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8] T/CECS806-2021 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

[9] DBJ04/T419-2021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

[10]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1] 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 GB50261-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GB51427-202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14] 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16] 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17]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8] GB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19] GB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20]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1] 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22] GB50877-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2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

[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

[25] 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 号)

[26] 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点及规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72 号)

[27] 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点及规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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