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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