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辖兴庆、金凤、西夏三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德胜工业园区及商住区、望远工业园区作为规划控制区纳入城市规划区。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银川市城市坐标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2—1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应当遵循“集约用地,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的用地性质执行,现状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控制该地块按现状的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工程,并逐步按规划的用地性质调整项目。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添建新设施时,须经有关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二)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商业中心区商业开发项目除外。
(三)街坊内剩余用地规模小于5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四)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及4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米。
第八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实行挂牌出让。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3—1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同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附表3—1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达到附表3—1的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城市环境及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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