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

    (二)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特殊路段退让宽度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米。

第五十二条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退让各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附表7—1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退让各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附表7—2的规定。与其它特殊要求的专业建筑相邻时,应当符合专业规定。

8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定执行。

    在西夏王陵、西部影视城等风景名胜旅游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五十七条 建筑沿景观水道蓝线布置,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的退让距离(S),即:H≤S;高度为32—50米的建筑,其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退让距离的0.7倍,即:H≤0.7S;高度大于等于50米的建筑,其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退让距离的0.5倍,即:H≤0.5S。

9第九章 城市道路

第九章 城市道路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章规定。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确定。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可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注:上表道路红线宽度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

第六十条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得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数量应加以限制,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严禁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的出入口。

第六十一条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当为4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条。道路一般应当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道路应当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调整。

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可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 C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D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第六十三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视距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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