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敷设,同类管线应当尽量合并敷设;城市道路红线外新、改建市政管线,应当充分结合既有及规划绿化带、铁路、河道、廊道等用地进行建设。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应当结合道路改建入地敷设。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十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七十四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在道路施工的同时设置,并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
(二)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向穿越。确需穿越的,应当尽量与中心线垂直;
(三)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位置及次序见以下图表:
四)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1、竣工十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2、竣工五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3、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五)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排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
(六)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2、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3、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4、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5、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6、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七)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中水管线、电信管线、排水管线;
(八)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七十五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走廊,并应加以保护,走廊宽度如下:
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高压专用走廊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七十六条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遵循统筹考虑、同期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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