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0、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1、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2、汽车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3、公寓式酒店
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4、酒店式公寓
指按酒店式管理,可按单元式出租、出售的公寓,满足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按居住建筑处理。
15、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6、绿线
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红线外防护或景观绿地、生态廊道等边界线。
17、蓝线
指河流、湖泊等水域与防护设施用地边界线。
18、黄线
指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
19、紫线
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
20、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1、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2、建筑退让距离:指建筑最凸出的外侧墙面至道路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或相邻边界线的距离
附录二: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空间的顶板面不超出室外地面标高1.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屋顶层。
(3)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
3、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4)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2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5)地下室用于商业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4、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5、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6、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7、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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