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

第七十八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七十九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银川地区水工程管理范围如下:

    (一)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30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二)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10米。

    水工程管理范围,禁止从事打井、修建房屋等建筑活动。

第八十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附表10—1规定。

第八十一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米),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八十二条 地下天然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注:单位为米。

第八十四条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11第十一章 村镇规划

第十一章 村镇规划

第八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应当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业产业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八十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十七条 市辖三区及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工业园组团、望远工业园组团、河东机场片区组团及绕城高速公路圈外1000米范围内、沿山沿河旅游带和机场高速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村庄、集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和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要按照“小村庄合并、大村庄扩容”的原则,在乡镇辖区内突破界限,向生态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善的中心村集中。

第八十九条 村镇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生产设施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工程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九大类。除水域和其他用地外,其余八类性质用地均作为建设用地计算。

第九十条 用地计算: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分片布局的村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再进行汇总;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建设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

第九十一条 本市村镇结构体系等级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中心镇常住人口应大于10000人,一般镇常住人口应大于5000人,中心村常住人口应大于3000人。

第九十二条 村镇建设用地标准:按照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应大于270平方米。

第九十三条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参照下表执行:

第九十四条 村镇规划中的公共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表示必须设置;“○”表示可以选择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本文链接:/guifan/5522.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