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角应大于45°;
(二)快速路、干路与干线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
(三)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小于30米;
(四)道路平面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米。
第六十五条 穿越河流、铁路的道路除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外,还应当满足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4.0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3.5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置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人行天桥、过街地道:
(一)城市快速路。
(二)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1200辆的。
第六十八条 设置人行天桥或者过街地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与附近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出入口应当设置不小于50平方米的人流集散地。
(二)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保留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三)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度不得小于3米;过街地道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75米。
(四)出入通道的梯道、坡道宽度应当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梯道、坡道的各自净宽度应当大于1.8米;有自行车推行的,应当大于2米。每端梯道与坡道净宽度之和,应当大于桥面或者通道净宽度的1.2倍。
(五)有条件的地方,坡道宽度及长度应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
第六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宜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四)道路红线宽度≥40米,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五)新建、改建主、次干路一般应当同时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满足两个公交车停车位;
(六)道路红线宽度≥30米,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米。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沟渠;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应当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跨越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米。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二)城市主干路上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3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100米。
(三)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起)。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5522.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