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

第三十九条 商住综合楼被遮挡,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商业部分不考虑日照要求,除满足住宅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遮挡楼为低层(1—3层)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10米;

    (2)遮挡楼为多层(4—6层)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遮挡楼为6层以上、10层以下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30米;

    (4)遮挡楼均为高层(10层以上)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40米。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南侧规划的高层建筑原则上应规划布置点式建筑,其面宽应小于40米,且点式建筑侧向间距不小于20米,后退北侧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25米。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场地标高应根据用地周围实际情况确定,相邻建设项目标高应基本一致。若不一致,容许根据场地排水、土方量等有高差,但高差应不大于30厘米,且高差值应计入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里。

7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二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沟渠、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抗震、防灾、电力、景观、防汛、沟渠水系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地界规定:

    (一)建筑物纵墙退让地界的距离为日照间距的一半以上,山墙退让地界的距离为多层4米以上,高层7米以上(山墙居室没有开窗的);

    (二)当建设用地南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日照间距的一半以上;当建设用地北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北侧20米进行退让; 

    (三)建筑间距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但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日照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用地边界后退距离,且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地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二)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米;

    (三)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等必须在划定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均不得突出建筑红线。

第四十五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绿化带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 

    (一)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

    (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米;

    (三)省道两侧各20米;

    (四)县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防护绿化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防护绿化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退让公路防护绿化带的距离,可按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第五十条 铁路两侧建筑的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干线≥50米;支线、专用线≥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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