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居住建筑进行亮化时,应考虑对业主的影响。
第三十条 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开办娱乐业经营场所。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新建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住宅建筑底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点至下午16点。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备注: 1、L为建筑间距,S为日照间距系数,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H1为南北向建筑物高度;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3m。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3米;居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时,距北侧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对按上表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可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宽不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可以按照日照分析确定日照间距(日照分析另行规定),并且与其北侧高层、多层建筑间距最小距离不少于40米。建筑面宽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日照间距不能按照日照分析确定日照间距,其日照间距须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日照间距系数进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但相邻两侧山墙有居室开窗的,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南向的普通宿舍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三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30米;
(三)多层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人防、避震疏散、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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