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标准配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中须明确标明上述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层数、建筑面积,且上述设施半数以上必须设于地上。
第二十三条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交由辖区政府使用、管理,其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符合下表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置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地下车库、化粪池等)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5米,其绿化用地可以计入绿地率,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下表的规定。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下表的规定: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道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体现“塞上湖城、回族风情、西夏古都”的特色,兴庆区、金凤区主要街区重点体现回族建筑特色,西夏区主要街区重点体现西夏古都建筑特色。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景观水道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
2、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
3、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规定;
4、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必须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得大于1.8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低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含门头、牌匾)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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