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如进行绿化,并作为社区公共空间使用,应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高级中学的规划布局按照《银川市中小学教育布局规划》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下表分级设置:
(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在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废弃物的设施。但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校外预留一定的开敞场地,作为接送学生的临时停车场用地。
第十六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和医院住院部建筑距30米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公路外沿)30米以上。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附表4—1的规定。居住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低于20%。
各类室外停车场距离居住建筑不得小于6米。
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预留公交始发站场地,可停放3—5辆公交车辆,用地面积1.5亩左右。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提供由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如商业综合体、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城市边缘、卫星城及其它地区,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4)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布局、用地规模等按照《银川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居住社区,应当根据社区规模配置以下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一)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也可以不足100户,但不得超过700户。
(二)凡居民人数在6000—10000人的社区应建设一个卫生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三)凡按城市规划新建并符合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户不低于0.2平方米的要求建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如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治安联防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等),配置面积原则不少于500平方米,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如老年人活动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提供);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超过部分按不低于2‰的建筑面积配置。
(五)社区其他常用服务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5522.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