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旨在确保有线电视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能够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的标准。本规范适用于以下信号传输方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当地的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此外,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基于接收微波传输,并满足以下要求:
传输方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例如,如果干线传输的衰耗大于100DB,则应采用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系统可采用以下四种基本模式:
系统载噪比、交扰调制比和载波互调比的最小设计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 项目 | 设计值 | |----------------|--------| | 载噪比 (C/N) | 44DB | | 交扰调制比 (CM) | 47DB | | 载波互调比 (M) | 58DB |
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验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规范附录包括系统基本图形符号、系统质量评估标准和规范用词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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