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0.3 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0.4 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6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 2. 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
3.0.5 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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