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年3月1日
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1年在北京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52-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编制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数据分类;数据编码及结构;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及相关附录。
该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5号9楼,邮编:200003)。
宋唯、潘兰平、黄河、杜文周、娄骆远骋、蔡阳军、吴天君、顾建华、汪一琛、刘利银、曹中初晖、王斌、刘峥、曹彤宇、陆绍波
刘洪玉、施建刚、张一川、杨光、林哲明、崔晓东、丁烈云、方天培、顾炳忠、宋涛、李竣基、吉同路
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交换。
1.0.3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除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
2.0.1 基础数据:描述地块、幢和户的自然特征数据和权利特征数据的总和。
2.0.2 从业主体数据: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参与者的信息数据,不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相关信息数据。
2.0.3 业务数据:在房地产市场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过程数据。
2.0.4 发布数据:对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后,向公众发布的房地产数据。
3.1 数据分类方法
3.1.1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应采用多级分类形式,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15的规定。
3.1.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分为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发布数据四大类。
3.2 基础数据
3.2.1 基础数据应包括物理数据和权属数据。
3.2.2 物理数据应包括地理数据、自然幢、逻辑幢、层和房产分层平面图数据等。
3.2.3 权属数据应包括土地使用权数据、房屋所有权数据、抵押权数据、承租权数据、地役权数据、限制权数据、异议登记数据、权利人数据。
通过上述转换,文本变得更加清晰和易于理解,同时保持了原文的核心内容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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