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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2-2012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

GB50012-2012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 GB50012-2012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 GB50012-2012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

概述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在原《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本规范适用于Ⅲ级和Ⅳ级铁路的设计,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分15章,涵盖总则、术语与符号、线路、轨道、路基、桥梁和隧道、站场及客货运设备、电力牵引供电、电力、机务和车辆设备、给水排水、通信与信息、信号、房屋建筑及暖通空调卫生设备等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1. 将Ⅲ级铁路、地方铁路和工业企业铁路统一划分为Ⅲ级铁路。
  2. 铁路等级按运量大小划分。
  3. 修订了铁路设计年度标准。
  4. 调整了速度目标值。
  5. 取消了蒸汽机车牵引的相关内容。
  6. 修改了正线和站线轨道设计标准。
  7. 增加了路基填料及压实的技术标准。
  8. 修改了桥梁设计中的荷载分类和组合等规定。
  9. 增加了隧道长度分类、洞门与衬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规定。
  10. 对站场及客货运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
  11. 增加了电力牵引供电中的远动系统、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等内容。
  12. 修改了电力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
  13. 增加了信息系统、数据通信网设计、应急通信系统等内容。
  14. 增加了遮断信号机、轨道电路设计、自动站闭闭塞等要求。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管理与解释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铁道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其他信息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提交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以上内容为《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及要求,旨在规范铁路设计标准,提升铁路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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