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文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信息和修订公告。
重要修订公告
公告第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部分修订公告,修订内容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部分修订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内容将在后续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公布。
公告第2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修订后的部分条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有相应条文同时废止。
公告第20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修订内容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应条文同时废止。
公告第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修订内容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应条文同时废止。
规范简介
总则
- 1.0.1:为了防止火灾对高层建筑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 1.0.2: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 1.0.3: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影剧院等特定类型的公共建筑。
- 1.0.5: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特殊高层建筑,需采取特别的防火措施,并报国家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 1.0.6:高层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还需遵守现行的其他国家标准。
术语定义
- 2.0.1: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2.0.2: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 2.0.3: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从受火作用开始,到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能为止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 2.0.4:不燃烧体是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
- 2.0.5:难燃烧体是指用难燃烧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制成并用不燃烧材料作为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 2.0.6:燃烧体是指用燃烧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
- 2.0.7: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以上用途组成的公共建筑。
- 2.0.8:商住楼是指底层设有商业营业厅,上部为住宅的高层建筑。
-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是指能够调度多个省份(自治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 2.0.10:高级旅馆是指提供高端服务设施的旅馆。
主要章节
-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总平面布局和防火间距
-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6: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
-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 9:电气防火
附录
-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该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并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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