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
布局
-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处理措施。
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
-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应绿化。
放射性防护
-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噪声防护
-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
规划原则
- 交通运输的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
- 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铁路规划
- 铁路接轨点的位署,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 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
- 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 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 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外部运输
- 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道路规划
-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公用设施
水源规划
-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相关要求。
- 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满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污水处理
- 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 排出口位置应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段,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热电站与锅炉房
- 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探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烟尘、灰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变电站位置
- 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应靠近厂区边缘、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
- 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 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 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 宜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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