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
居住区
规划原则
- 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利用社会资源解决。
- 当需要设置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
-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
- 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宜与城镇统一规划。
-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
- 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宜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安全卫生
- 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GBZJ10的有关规定。
-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专用线穿越。
- 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废料场及尾矿场
废料场
-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 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尾矿场
-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等,并应充分利用地形。
- 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 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排土场
位置选择
-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
- 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 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讯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 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 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建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
- 含有污染源的废石的堆放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安全距离
-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等的有关规定。
复垦计划
-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
- 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本文链接:/guifan/6099.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