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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介绍

本规范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商务部主办,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旨在提升我国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

发布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此规范。规范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替代原有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强制性条款

本规范中部分条款被标记为强制性条文,包括第3.1.2、3.2.2、5.2.5、5.2.6、6.1.1、6.1.2、6.1.3、6.1.8、8.2.4、8.2.10、9.0.9、9.0.10条,这些条文必须严格遵守。

内容概述

本规范涵盖了从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建筑、屠宰与分割工艺、兽医卫生检验、制冷工艺、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多个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更加合理,强调环保、节能和高效。
  • 增加了二氧化碳麻电、燃气脱毛、燎毛、刮黑、消毒等屠宰工艺要求。
  • 新增制冷工艺章节,引入两段冷却工艺及副产品冷却工艺。
  • 引入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环保水平。

管理与解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规范,并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商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其他注意事项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至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 3.1 厂址选择
  5. 3.2 总平面布置
  6. 3.3 环境卫生
  7. 建筑
  8. 4.1 一般规定
  9. 4.2 屠宰前建筑设施
  10. 4.3 屠宰车间
  11. 4.4 分割车间
  12. 4.5 职工生活设施
  13. 屠宰与分割工艺
  14. 5.1 一般规定
  15. 5.2 致昏刺杀
  16. 5.3 放血
  17. 5.4 脱毛加工
  18. 5.5 剥皮加工
  19. 5.6 身体加工
  20. 5.7 副产品加工
  21. 5.8 分割加工
  22. 兽医卫生检验
  23. 6.1 兽医检验
  24.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25. 制冷工艺
  26. 7.1 身体冷却
  27. 7.2 副产品冷却
  28. 7.3 产品冻结
  29. 给水排水
  30.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31. 8.2 排水
  3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3. 电气
  34. 用词说明
  35. 引用标准名录
  36.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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