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工程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梯田、淤地坝、拦沙坝、塘坝、滚水坝、沟道滩岸防护、坡面截排水、引洪漫地、引水拦沙造地、支毛沟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耕作、防风固沙、封育工程,以及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弃渣拦挡、土地整治、排水工程、小型蓄水工程、防风固沙、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基础资料,在收集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和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调查、勘察及试验。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同时确保安全可靠并注重效益。在进行总体布置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各项措施设计。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总体布置 - 工程级别划分和设计标准 - 梯田工程 - 淤地坝工程 - 拦沙坝工程 - 塘坝和滚水坝工程 - 沟道滩岸防护工程 - 坡面截排水工程 - 支毛沟治理工程 - 小型蓄水工程 - 农业耕作措施 - 防风固沙工程 - 林草工程 - 封育工程 - 弃渣场及拦挡工程 - 土地整治工程 - 截排水工程 - 小型蓄水工程 - 植被恢复工程
各项工程的设计应基于可靠的地质、气象、水文、土壤、植被等基础资料,通过详细的调查、勘探和实验,遵循安全可靠、注重效益的原则。
水土保持工程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区,并按照分区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设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强制性条文,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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