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日期:1993-01-01 实施日期:199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代替 GB3096-82 GB11339-89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 DB |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50 | 40 | 55 | 45 |
60 | 50 | 36 | 55 |
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 类标准 5 DB 执行。
4.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 DB。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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