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文件的条款: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相关的预防控制技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险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等场所,避免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场所和设施。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平面布置时,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总体布局应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
售价:0.00 积分
本文链接:/guifan/6503.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