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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条

为了确保综合医院在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达到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条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需遵循本规范。其他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医院: - 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个以上科室。 - 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 配备正规病床及专科病房。 - 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

1.0.4 条

医院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应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进行。

1.0.5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及其他相关专业规范。

2. 基地和总平面设计

2.1 节 基地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布局要求。

2.1.2 条

基地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 - 交通便利,最好能面对两条城市道路。 - 利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 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 地形规整。 -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存储设施。 - 不应靠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 节 总平面设计

2.2.1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功能分区明确,洁污流线清晰,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 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教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 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 应预留发展或改、扩建空间。 -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 对废弃物处理应妥善安排,并符合环保法规。

2.2.2 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3 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

2.2.4 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与主体建筑适当隔离。

2.2.5 条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2.2.6 条

病房前后间距应满足12米要求。

2.2.7 条

在相邻用地情况下,不得将住宅建在医院基地内。

3. 建筑设计

3.1 节 一般规定

3.1.1 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未来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3.1.2 条

建筑物入口设置要求: -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独立入口。 - 在主要入口处必须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门棚。若设坡道,则坡度不得大于1/10。

3.1.3 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导向标识。

3.1.4 条

对于高层建筑,电检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不得少于一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米时,应增设污物梯。

3.1.5 条

楼梯设计要求: - 楼梯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需求。 -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米,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米。 - 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高度不宜小于2米。

3.1.6 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7 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米;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连接,坡度不宜大于1/10。

3.1.8 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3.1.9 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3.1.10 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3.1.11 条

室内净高要求: - 诊查室:2.60米 - 病房:2.80米 - 医技科室: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3.1.12 条

室内装修要求: -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应达到一定的防护标准。 -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弧形。 - 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 放射科、脑电图室、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以及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 - 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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