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 JGJ/T263-2012
备案号: J1351-2012
发布日期: 2012-01-11
实施日期: 2012-05-01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及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卫生间空间尺寸、卫生间部件和公差、卫生间设备、设施及接口。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1.0.1 为促进住宅产业化与设计建造技术的发展,实现住宅卫生间空间与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尺寸的协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卫生间及其相关家具、设备、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1.0.3 住宅卫生间参数与相关尺寸应根据模数原理取得协调一致,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及其部件尺寸应符合工业化生产及安装的要求。 1.0.4 住宅卫生间参数及相关尺寸协调,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卫生间参数:住宅卫生间空间的净尺寸及推荐使用的数列。 2.0.2 基本模数:模数协调中的基本尺寸单位,其数值为100mm,符号为M。 2.0.3 分模数:导出模数的一种,其数值是基本模数的分倍数,分别是M/10(10mm)、M/5(20mm)和M/2(50mm)。 2.0.4 卫生间设备:卫生间内所需使用的坐便器、洗面器、浴盆、淋浴器等洁具及洗衣机等产品。 2.0.5 卫生间设施:卫生间所需的给水、排水、通风、电气等管路及附件。 2.0.6 卫生间家具:卫生间所需使用的与洗面器结合的洗面台、放置和储存洗浴用品及化妆品的镜箱、陈设柜和储存柜等产品。 2.0.7 整体卫生间: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洗面、淋浴、如厕等多种功能的独立卫生单元。 2.0.8 卫生间部件:组成卫生间设备、设施或家具的基本单元。 2.0.9 公差:卫生间部件在制作、定位和安装时的允许偏差的绝对值,其值是正偏差和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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