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
该标准编号为 CJJ/T 65-2004,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此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并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内容概述
标准主要内容涵盖了:
- 总则
- 废物
- 基础术语
- 收集、运输、设施
- 预处理和处理机械
- 处理技术
- 管理
主要修订内容
标准修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增加了市容方面的相关术语。
- 增加并调整了“废物”方面的术语。
- 将原“废物处理的基础术语”调整为“基础术语”。
- 增加并调整了“基础术语”方面的术语。
- 增加并调整了“收集、运输、设施”方面的术语。
- 增加并调整了“预处理和处理机械”方面的术语。
- 增加并调整了“处理技术”方面的术语。
- 增加并调整了“管理”方面的术语。
标准管理与解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主编单位为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包括同济大学。
标准结构
1 总则
- 目的:规范我国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专业术语。
- 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容环境卫生行业。
- 其他规定:市容环境卫生术语及其定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废物
- 废物: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失去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质。
- 固体废物: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固态或半固态的废物。
- 生活废物:人类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物。
- 产业废物:各种产业活动所产生的废物。
- 工业废物:各种工业活动所产生的废物。
- 农业废物:各种农业活动所产生的废物。
- 有害废物:对人体健康或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有潜在危害的废物。
-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 有毒废物:具有生物、化学毒性的废物。
2 垃圾
- 垃圾: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原生垃圾:未经任何处理的原状态垃圾。
- 陈腐垃圾:存放较久、腐烂的垃圾。
- 城市垃圾: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垃圾。
- 生活垃圾: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 城札生活垃圾: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 居民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垃圾。
- 有机垃圾: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果皮、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织物、废竹木等有机物料。
- 无机垃圾:生活垃圾中的废金属、废玻璃、废陶瓷、渣土、砖瓦等无机物料。
- 厨余垃圾:家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 餐饮垃圾:饭店、单位食堂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 清扫垃圾: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产生的并清扫的垃圾。
- 庭院垃圾:各种绿化场所进行园艺修剪或季节变化产生的落叶、树枝等。
- 可回收利用垃圾:可以再次利用的垃圾。
附录
- 附录A 英文术语条目索引
- 附录B 汉语拼音术语条目索引
出版信息
-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开本:850x1168毫米1/32
- 字数:100千字
- 印刷时间:2004年12月第一次印刷,2005年7月第二次印刷
- 定价:19.00元
- ISBN:15112,11823
- 版权声明:翻印必究,如遇质量问题可寄回更换。
建设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63号宣布,《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9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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