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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315-2009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CJT315-2009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CJT315-2009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CJT315-2009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本标准名为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编号为 CJ/T 315-2009,于2009年8月10日发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标准概述

本标准旨在促进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强化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并确保政府相关部门有效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标准涵盖了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的过程管理。城市其他管理应用也可参考此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 - CJJ/T 106《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 CJ/T 214《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 - CJ/T 292《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了以下术语和定义: -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实现对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监管的信息系统。 - 监督中心:负责城市管理问题信息收集、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 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及反馈处理结果的功能组织体系。 - 管理部件: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房屋土地设施等。 - 事件: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恢复的情况。 - 紧急监管案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需要紧急处置的案件。

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

本标准详细规定了案件的分类依据、工作时限、管理要求和应用要求,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和核查结案等阶段的工作时限。

管理要求

本标准对信息采集监督员的巡查频度、案件的立案条件、结案条件和专业部门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任务处理阶段工作时限进行了细化。

应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并对工作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和核查结案等环节。

附录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包含了监管案件的立案条件、结案条件与处置时限的具体规定。具体内容涵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房屋建筑设施等不同类型的案件分类及处置时限。


以上内容对原文进行了适当的改写和结构调整,保持了原文的核心信息和结构,同时去除了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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