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编号为CJ/T 368-2011。它涵盖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的规定。
主要内容
1. 标准概述
本标准旨在规范生活垃圾的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适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GB/T 4754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 5085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 GB 18597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T 19095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 GB/T 25175 -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 CJ/T 16 -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清扫、收集、运输
- CJ/T 84 - 垃圾车
- CJ/T 127 - 压缩式垃圾车
- CJ/T 280 -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 CJ/T 5025 - 垃圾容器:五吨车用集装箱
- CJ/T 5026 - 废桶箱通用技术条件
- CJJ 27 -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CJJ/T 102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 CJJ/T 125 -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 生活垃圾产生源: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居民家庭、清扫保洁、园林绿化作业、商业服务网点、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交通物流场站、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
- 生活垃圾排放: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投放到当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贮存容器、收集点或转运站和处理设施的过程。
- 排放者: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机构)或个人。
4.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编码和代码结构
- 分类方法遵循GB/T 4754的规则,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编码方法。
- 分类层级包括门类、大类和小类三级。
- 编码规则:
- 门类代码用一个大写字母表示。
- 大类代码和小类代码用四位数字表示。
- 使用本编码时可在第四位数字后排列城市、城区编码和产生源单位顺序码。
5. 生活垃圾排放要求
- 排放者应遵守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垃圾收集要求。
- 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单独存放,进行回收。
-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投放垃圾。
- 不应在指定排放点以外的地方排放垃圾。
- 垃圾袋和垃圾容器中不应存放液态废物,厨余垃圾中的液体物质宜沥干后再装入垃圾袋或容器。
- 垃圾收集点、容器和机具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标识文字和图案应符合GB/T 19095和CJJ/T 125的要求。
- 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应避免撒漏。
6. 特殊产生源排放要求
-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排放。
- 餐饮业排放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洒漏。
- 工程施工场所应将建筑渣土、装饰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装运。
- 生活中的有害废物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排放。
附录
附录A提供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代码及对应国民经济行业表。
以上内容根据原始文本进行了适当的结构调整和简化,保留了核心信息。
本文链接:/guifan/7592.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