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该规范自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规范涵盖了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应用等。以下是主要修订内容:
下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第3.2.1(1)、3.2.2、3.2.3、3.2.11(3)、3.2.12、3.2.13、3.2.23、3.2.26、3.2.27(8、10、11、12)、4.3.15、4.4.13、4.4.17、4.4.18(4)、5.1.3、5.1.4、5.3.4、5.3.6(7)、5.4.2(1、3、5)、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3、4)、6.3.13、6.3.15(1、3)、6.4.4(C2)、6.4.11、6.4.13、6.5.3、6.5.4、6.5.5(2、3)、6.5.7(5)、6.5.12(C2、3、6)、6.5.13、6.5.19(1、2)、6.5.20、6.5.22、6.6.2(C67)、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3、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10.2.23、10.2.24、10.2.26、10.3.2(C2)、10.4.2、10.4.4(C4)、10.5.3(C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等条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的技术内容解释。若需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函寄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1.0.1 为确保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涵盖居民生活、商业、工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用途。 1.0.3 在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有效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1.0.4 设计应遵循国家能源政策,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与其他规划相结合。 1.0.5 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0.1 城镇燃气: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各类用户的可燃气体。 2.0.2 人工煤气:以固体、液体或气体为原料制得的符合标准的可燃气体。 2.0.3 居民生活用气:用于家庭炊事和热水制备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用于商业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 基准气: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 加臭剂:用于警告燃气泄漏的有机化合物。 2.0.7 直立炉:一种连续式直立炭化炉。 2.0.8 自由膨胀序数: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 葛金指数: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0.10 罗加指数: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0.11 煤的化学反应性:表示煤在特定温度下与二氧化碳反应的能力。 2.0.12 煤的热稳定性:表示煤在高温下的稳定程度。 2.0.13 气焦:一种低质量的焦炭。 2.0.14 电气滤清器:用于去除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5 储气设施:用于平衡用气量高峰的辅助气源。 2.0.16 计算月:用气量最大的月份。 2.0.17 月高峰系数: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与年平均日用气量之比。 2.0.18 日高峰系数: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与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9 小时高峰系数: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与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 2.0.20 低压储气罐:工作压力小于10KPa的储气罐。 2.0.21 高压储气罐:工作压力大于0.4MPa的储气罐。 2.0.22 调压装置: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较低压力的设备。 2.0.23 调压站:放置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物。 2.0.24 调压箱(调压柜):放置调压装置的专用箱体。 2.0.25 重要的公共建筑: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2.0.26 用气建筑的相邻建筑物:与用气建筑紧密相连但不属于同一建筑结构的整体建筑物。 2.0.27 单独用户:只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 2.0.28 压缩天然气: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引入天然气,经处理、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0.30 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车辆。 2.0.31 压缩天然气瓶组: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卸气、加热、调压、存储、计量和加臭功能的站场。 2.0.3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的站场。 2.0.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2.0.3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存液化石油气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站场。 2.0.36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功能的站场。 2.0.38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的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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