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监督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更好地执行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这些条文涵盖了自2000年版以来至2013年5月31日发布的新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内容。
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使用者应全面理解条文的准确内涵,并确保其正确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请将反馈提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该秘书处位于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电子邮箱:qtwG@cabr.com.cn。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类别名称 | 内容 | | ---- | ---- | ---- | -------- | ---- | | H | | | 建设用地 |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 | H1 | |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包括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 | H2 | |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用地 | | H3 | |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包括区域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 | H4 | | | 特殊用地 | 包括军事设施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类别名称 | 内容 | | ---- | ---- | ---- | -------- | ---- | | R | | | 居住用地 | 包括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A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包括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 | E | | | 非建设用地 | 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类别名称 | 内容 | | ---- | ---- | ---- | -------- | ---- | | H1 | H11 | | 城市建设用地 | 包括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 H1 | H12 | | 镇建设用地 |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 | H1 | H13 | | 乡建设用地 |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 | H1 | H14 | | 村庄建设用地 |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 | H2 | H21 | | 铁路用地 |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 | H2 | H22 | | 公路用地 | 公路、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 | | H2 | H23 |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 | H2 | H24 |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航站区等用地 | | H2 | H25 |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类别名称 | 内容 | | ---- | ---- | ---- | -------- | ---- | | H4 | | | 特殊用地 | 包括军事设施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 | | H9 | | | 采矿用地 |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E | E1 | | 自然水域 | 包括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 | E | E2 | | 林墓派概 | 用于灌溉、排水的渠道 | | F | F9 |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包括空闲地、荒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 |
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简化版本,涵盖了城乡规划部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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