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检验按5.1至5.8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
- 产品由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
- 型式检验采取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为一台。
- 检验项目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
- 型式检验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设计试制的产品;
- 正式生产过程中,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时,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需加倍抽样,对全部项目进行复验。如果复验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反之判定为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标志
- 设备应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包装、运输和储存
包装、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B/T 13384和JB/T 29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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