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 of ammonia emitted from the concrete admixtures
2001-12-10发布,200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125GB18588-一2001
前言: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岩特种工程材料公司、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构件厂、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萧瑛、谢钰、宋治华、艾萍、黄慧芳、沈鑫根、聂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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