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
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第2.0.3条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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