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选址、基地;5 总平面;6 建筑设计;7 安全;8 无障碍设计;9 设备、设施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30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吉林建筑大学
厦门理工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联建筑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桂文 王陕生 赵天宇 袁青 姜凤宇 萧振锋 徐勤 沈西平 荆涛 刘英 刘茵 单亚林 黄席婷 王翼飞 李启明 李冰 许勇铁 侯兰英 陈雨梅 吕岗 岳斌佑 徐聪智 金梦潇 郝英舒 赵博 周丹 曹玉琪 董琪 赵群 郑权一 王盈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燕辉 刘远孝 肖成龙 陈飙 叶吉林 张险峰 陈为东 陈向明 李子军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使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满足适用、经济、绿色、安全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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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墓、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
1.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骨灰安葬和丧属精神慰藉功能要求;
2 保证丧属和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以及骨灰存放安全;
3 坚持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设园林化墓园;
4 符合节约土地、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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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墓 public cemetery
为民众提供以地下墓穴形式为主,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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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骨灰寄存建筑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在壁面上设置骨灰格位,或用骨灰格架构成壁面,用来安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0.3 墓地 cemetery
公墓中采用墓穴式或坑式安葬骨灰的用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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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祭悼场所 place for mourning
丧属进行悼念和祭扫活动的专用场所。
2.0.5 骨灰楼 ashes emplacing building
在建筑内设置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物。
2.0.6 骨灰安放间 ashes emplacing space
室内集中安放骨灰格(架)的建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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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骨灰寄存架 ashes depositing shelf
用于存放骨灰盒的格构式的架子。
2.0.8 骨灰廊 ashes gallery
在壁面上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廊式建筑。
2.0.9 骨灰墙 ashes wall
用来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墙壁。
2.0.10 骨灰塔 ashes tower
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塔式建筑。
2.0.11 骨灰亭 ashes pavilion
内壁嵌有安放骨灰盒格架的亭式建筑。
2.0.12 墓单元 cemetery unit
骨灰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或坑穴,且由周边绿化、墓间距与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单元空间。
2.0.13 墓碑式墓 memorial cemetery
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碑标志物的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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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碑式墓单元 memorial cemetery unit
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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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墓组团 memorial cemetery group
由一定数量墓单元组合起来的用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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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草坪式墓单元 unit of lawn burial
墓穴设置于草坪地下,或骨灰撒入草坪土壤中,不设立式墓碑,碑文刻于墓盖板上的空间单元。
2.0.17 树葬式墓单元 unit of tree burial
将骨灰直接安葬于地下墓穴中,或骨灰撒入被植树土壤中,旁边植树以示标记的空间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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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
3.0.2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
3.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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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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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2时,应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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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0.7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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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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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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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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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基地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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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3.0.1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环境、景观、建筑造型、建筑装饰等设计应适应当地气候、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及丧葬习俗的要求。
3.0.14 园林用地应设灌溉设施系统,喷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的规定。
3.0.15 基地内应配标示系统,并配座椅、垃圾箱、路标、园灯等常规设施,配置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0.16 建筑设计应在满足平日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清明节等公祭日人流高峰时的使用要求,并应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要求。
3.0.17 应设置骨灰无害化处理间,使骨灰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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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选 址
4.1.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
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
3 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
4 所需服务半径应满足丧属就近、方便、快捷的办丧要求。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
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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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荒地;
2 用地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
3 建筑选址不得使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住宅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等;
4 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
5 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段;
6 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
7 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不得新建公墓;
8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公墓,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
9 选址对基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
10 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
11 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
12 应远离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建筑及其场所;
13 城乡高压架空线路不宜穿越基地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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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 地
4.2.1 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设计。
4.2.2 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
4.2.3 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
4.2.4 基地的安全出入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置入口集散广场。
4.2.5 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平。
4.2.6 基地的土地利用应强化扩大骨灰安放量和扩大绿地率的原则。
4.2.7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建设用地坡度不宜小于0.2%,不应大于20%。
4.2.8 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高差大于1.5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4.2.9 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用地防护应采用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措施。护坡和挡土墙应作绿化遮蔽。
4.2.10 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应设带有梯道的步行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系统应连接到骨灰寄存建筑的入口和墓单元的位置。梯道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规定。
4.2.11 基地内地表水和雨洪排放宜采用明沟排放系统。
4.2.12 基地内地面排水坡度应大于0.2%;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并应高出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0.20m以上。
4.2.13 有内涝威胁的基地应采用防内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4.2.14 基地应有稳定的水、电等供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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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有独立、封闭的用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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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电 气
9.3.1 基地内应按功能分区,路线布置进行电气设计,并应分区控制。
9.3.2 基地内道路应设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lx。
9.3.3 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照明标准值宜为150lx,其他业务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设置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9.3.4 与Ⅰ类、Ⅱ类殡仪馆同址建设的骨灰楼负荷等级,应与殡仪馆的负荷等级一致。单独建设的骨灰寄存建筑的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9.3.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各功能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安防系统和智能化系统。
9.3.6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9.3.7 骨灰楼、骨灰塔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9.3.8 骨灰楼、骨灰塔、配电设施的避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9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3 《防洪标准》GB 50201
14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1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1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8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19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20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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