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GB 50096-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2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 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 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 7.3.1、 7.3.2、7.4.1、7.4.2、7.5.3、8.1.1、8.1. 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 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7月26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

 2.增加了术语;

 3.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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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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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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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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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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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 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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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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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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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联系廊 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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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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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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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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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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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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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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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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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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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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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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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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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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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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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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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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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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