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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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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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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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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婴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婴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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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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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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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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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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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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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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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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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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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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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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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 3.1.2 条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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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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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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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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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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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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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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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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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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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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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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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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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0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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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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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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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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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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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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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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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1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

1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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