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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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动场所。据此在对2016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局部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依据。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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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原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不包括农村托儿所、幼儿园,本次修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城市,还应包括广大农村。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有所增加。为保证农村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将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也应纳入国家标准,以保证农村幼儿与城市幼儿同样拥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场所。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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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托儿所的规模和各班婴幼儿的年龄、人数,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建议而确定的。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婴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婴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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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条文强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其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还应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目前我国托儿所、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入园难的情况较普遍,各地建设托儿所、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中遵守这些原则,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有重要的意义。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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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涉及多方面、多专业,对于各专业已有标准规定内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等。
2、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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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托儿所是用于专门照顾和培养3周岁以下婴幼儿生活能力的场所。托儿所可以单独建设,但大多数为与幼儿园合并建设,但两部分需要分开。目前我国3周岁以下幼儿基本上是由家庭看护,很少送到托儿所去看护。因此托儿所这部分内容在本规范中已经弱化,是否建托儿所,各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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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幼儿园是供3周岁~6周岁的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是对幼儿进行体、智、德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机构。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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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生活用房包括婴幼儿班活动单元、多功能活动室和为婴幼儿特殊活动的其他空间。
2.0.6 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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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生活单元是婴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婴幼儿生活的空间。托儿所包括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生活单元。幼儿园生活单元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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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原规范中称音体室,现改为多功能活动室,原来称音体室,名称、含义不够全面、准确。该房间是全园集中活动的大空间,它不仅仅有文艺、体育活动的内容,而且包括全园集会、演出,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内容。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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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原规范中称为服务用房,考虑其内容包括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次修编改为服务管理用房,其名称更为确切。服务管理用房包括警卫室、收发室、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财务室、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储藏室等。
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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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淋浴室、开水间、消毒间、洗衣房、配电室、锅炉房等,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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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地段是指地震危险、地质塌陷、地下采空区、洪涝或泥石流多发区、山体滑坡区、雷暴区,飓风区,未处理的含氡土壤区、电磁波辐射区等不安全地带。
易发生危险建筑物指易燃、易爆的建筑,如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储存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库、锅炉房、变电所等。
污染源指垃圾站、污水处理场、传染病院、医院太平间及殡仪馆等。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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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托儿所、幼儿园园址选择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其服务半径不宜过大。调研中发现有的居住区规模很大,但没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有的即使设置了托儿所、幼儿园,其服务半径过大,家长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本次修订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的规定,服务半径为 300m,更加方便婴幼儿的接送。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 3.1.2 条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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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供6个月~6周岁婴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机构。幼儿大部分时间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由于婴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确保婴幼儿安全、卫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势必对婴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婴幼儿的安全、卫生和适用的要求。
婴幼儿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社会各界、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幼儿的健康成长,尤其关注婴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适用问题。这些方面规范中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最低标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标准要求也应提高,不能以挤占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影响婴幼儿安全、卫生、适用为代价来发展城市建设。何况托儿所、幼儿园在居住区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区规划按规定留有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独立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幼儿园。
托儿所合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居住区中按规划要求将托儿所与其他建筑合建在一栋建筑中;二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目前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建筑比较复杂,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对合建的托儿所的安全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以确保婴幼儿的安全。
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建设成本高,必须达到一定量的规模才能保持正常运营,此次修订提高了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班数。根据市场需求,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作了调整,一是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原来三个班改为四个班;二是对合建的班数由二个班改为三个班。还对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为解决当前托儿所缺少的情况,合建的托儿所比较多。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考虑到实际情况,为满足市场需求,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目前有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这些建筑容易发生火灾,与这些建筑合建,对幼儿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这些建筑相对管理规范,发生火灾的几率比较小。
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因为婴幼儿身体情况与成人不同,体质弱,行走能力差,如果与其他建筑共用疏散楼梯,一是幼儿用的楼梯与成人的楼梯踏步高度、宽度不同,成人使用的楼梯不适宜儿童使用;二是在紧急情况下,幼儿与成人共用一个楼梯疏散对幼儿的身体会造成伤害。因此,对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及出口作了规定。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m2 ;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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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满足幼儿室外活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不能满足需要,规范对班活动场地、全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设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
本次调整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托儿所的幼儿比幼儿园的年龄小,其活动能力和范围也要小一些。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保持不变,将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适当减少,目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比较多,这种情况室外活动面积很小,按规定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难以保证。因此,对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要求做了调整。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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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调查发现,许多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不足,这对托儿所、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室外环境是不利的。托儿所、幼儿园室外布置一定的绿地,不仅对提高环境质量有一定作用,而且能提高周围空气质量,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现在居住区绿地均规定不小于30%,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绿地率不小于30%是必要的。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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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供应区的厨房经常有些杂物,可能对托儿所、幼儿园其他地区造成污染,因此有必要设置堆放杂物的地区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其杂物院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口,可以避免运送杂物时经过其他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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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周围设置围护设施,一是防止幼儿从园内周围走失,二是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托儿所、幼儿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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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托儿所、幼儿园接送幼儿的用车较多,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设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在接送幼儿时间停留车辆较多,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因此规定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如果设在次要道路一侧,其出入口应退道路红线,并应留有一定的人员停留和停车的场地,防止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具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次调整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托儿所的幼儿比幼儿园的年龄小,其活动能力和范围也要小一些。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保持不变,将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适当减少,目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比较多,这种情况室外活动面积很小,按规定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难以保证。因此,对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要求做了调整。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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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规范中对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日照标准规定不够具体,这次修编分别对托儿所和幼儿园需要日照 3h 的房间做了具体规定,这些房间是婴幼儿经常生活的场所,婴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婴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因此规定婴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 3h,确保婴幼儿身体健康。
原条文中,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卫生间、储藏间和公共活动用房,这些房间日照标准不需要 3h。本次修订明确了需要日照 3h 的具体房间,并分别说明托儿所和幼儿园需要日照要求的房间。对于其他婴幼儿不经常生活的房间不作具体规定,建筑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置。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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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幼儿生活单元是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的基本空间,幼儿大部分在生活单元内生活。将若干个幼儿生活单元组合进行建筑设计,有利于幼儿各班生活相对的独立性,防止幼儿班之间相互干扰。目前国外托儿所、幼儿园有打破幼儿生活单元的布置方式,有利于幼儿之间的交流,但也容易造成幼儿班之间出现交叉、干扰的问题。因此,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仍主张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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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此条前半句没有变化,与原条文一致。后半句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3.1A 条文,关于地上房间建筑层数的设置可不列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关于房间设置的楼层,除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均列为非强制性条文,在规范第4.1.3A 条、第 4.1.3B 条、第 4.1.3C 条中表述。
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较差,不能满足建筑环境的要求,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故规定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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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A 新增条文。幼儿园的幼儿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因此对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作了规定。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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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B 新增条文。托儿所的婴幼儿年龄在 3 岁以下,其身体能力较弱,智力较低,方向感较差,行走比较困难。据观察,这个年龄的婴幼儿上下楼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员带领下才能完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婴幼儿不能使用楼梯进行疏散。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考虑到实际情况,尤其是合建的托儿所一层用地十分紧张,因此对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的楼层进行了调整,并对人数和安全疏散作了规定。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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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因为婴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于0.60m。由于窗台低,防止儿童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的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寝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如果婴幼儿的床紧靠窗户,为了防止婴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则需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应做上旋开启,设推拉窗,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8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是为了防止幼儿通过时碰伤头部。窗外侧无外廊时应设栏杆,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有关规定。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时,其栏杆的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0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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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保障幼儿的安全,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门是幼儿经常接触的部件,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中,应注意门的安全问题。为了方便儿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房间门,应在距地0.60m处加设幼儿专用的拉手,门拉手可以将幼儿和教师使用的要求作整体考虑,结合门的造型,通常设垂直拉手,门扇内外皆装置。活动室、寝室的
门应设观察窗,在兼顾幼儿和教师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儿和教师进出活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情况,防止发生碰撞。
本条增加了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0m 以下部分应设防夹手设施。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门与门框连接处采取设置柔性覆盖物等措施,防止幼儿手脚伸入夹伤。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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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原条文基础上仅对防护栏杆的高度和栏杆净间距进行了调整。将原规定的高度1.10m修改为1.30m,其根据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第6.7.3条第2款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条文中规定的栏杆高度是否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不够明确,由于托儿所、幼儿园中婴幼儿的特殊情况,一是婴幼儿安全意识差,易动、易攀爬,栏杆高度应适当加高;二是考虑到大人抱婴幼儿站立时,人体的重心增高,栏杆高度也应适当加高,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发生坠落事故。根据上述情况,对于托儿所、幼儿园临空的栏杆高度增加到1.30m,目的是确保婴幼儿使用时的人身安全。
关于垂直栏杆净距离的宽度修改为0.09m,主要根据是考虑到婴幼儿的特点,安全意识差,好奇、好动,游戏时头部或身体易钻入栏杆空隙中,为防止幼儿头部或身体卡在栏杆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将垂直栏杆净间距调整为0.09m,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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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考虑儿童身体特点,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同于成年人楼梯,楼梯扶手、栏杆宽度、踏步尺寸均与成年人楼梯不同。幼儿扶手高度宜为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间增设。由于儿童腿长比成年人短,楼梯踏步的尺寸不能与成年人楼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对幼儿楼梯踏步尺寸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经修订增加了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条款,是因为幼儿行动迟缓、动作较慢、安全意识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使幼儿迅速疏散到室外,规定楼梯间的首层直通室外,对幼儿安全疏散更为有利。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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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上、下楼梯时易发生嬉闹、攀爬等行为,甚至有些幼儿爬上楼梯扶手滑行、玩耍,很容易发生坠落事故。为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幼儿使用的楼梯,其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攀滑的措施。防止幼儿从楼梯上滑落穿越,坠落至楼梯井底。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蹬踏的横向杆件及装饰物。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对其净距进行了修改,主要根据是考虑到婴幼儿的特点:安全意识差,好奇、好动,游戏时头部或身体易钻入栏杆空隙中,为防止幼儿头部或身体卡在栏杆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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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考虑到有些公共建筑的层高在3.0m左右,为了保证其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的改建,对托儿所、幼儿园生活单元中的一些房间的净高进行了调整。多功能活动室是全员最大的公共活动空间,最大面积可达3002以上,其层高过低,不仅空间有压抑感,也不符合室内健康卫生要求,因此规定房间净高应适当高一些。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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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A 新增条文。厨房等用水的房间容易产生泄漏,影响楼下托儿所、幼儿园婴幼儿正常生活。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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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B 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款。《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因此,社会上出现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局面。本条规定居住区应按需配套设置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可以保证托儿所建设的数量,解决社会上托儿所数量不足的情况。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1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
1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