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则
1.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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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其后的条文提出了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寄宿问题;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的问题以及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等问题,并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原则。据此在对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后简称《原规范》)的修订工作中对以上这些问题都分别进行细化,对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添了部分技术性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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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修订中已将《原规范》适用范围中的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移出。《原规范》不含农村学校,修订中将农村学校纳入,有利于提升农村中小学校建筑建设的标准,构建城乡一元化的学校建设新格局。
1.0.3 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 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 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 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1.0.4 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完全小学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学 lower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 初级中学 ju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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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 个别地区(如上海市、哈尔滨市)的学制规定完全小学为5年制,初级中学为4年制,本次修订规范在基地及用房量化的统计中未将其分别列为一类,具体指标由地方标准调整。
2.0.4 高级中学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 完全中学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其中,1年级~3年级属义务教育。
2.0.6 九年制学校 9-year school
对儿童、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共有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7 中小学校 school
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2.0.8 安全设计 safety design
安全设计应包括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自然与人为灾害侵袭下的防御备灾条件、救援疏散时师生的避难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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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8 本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设计是指在满足国家规范涉及的场地设计、无障碍设计、疏散空间设计、消防设计、抗震设计、防雷设计等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对校园内教学活动及生活方面的安全保障和对易发生的灾害及事故的防范所进行的综合防御设计。
2.0.9 本质安全 intrinsic safety
本质安全是从内在赋予系统安全的属性,由于去除各种早期危险及潜在隐患,从而能保证系统与设施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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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9 以建筑环境中物质方面的基本性质为基础,在与人群密切联系的有关特性方面,校园环境及学校建筑本身应对师生实现安全保障。本质安全设计是从根源上预先避免建筑内外环境及设备、设施等全部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这是本质安全与传统安全最重要的区别。针对校园本质安全进行设计的重点强调在方案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杜绝学校建成使用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本质安全型的建筑不仅内在系统不易发生事故,还具有在灾害中自主调节、自我保护的能力。
2.0.10 避难疏散场所 disaster shelter for evacuation
用作发生意外灾害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
2.0.11 学校可比总用地 comparable floor area for school
校园中除环形跑道外的用地,与学生总人数成比例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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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部分体育课必须在环行跑道上完成,其占地面积有定制,与办学规模及学生总人数之间无线性比例关系。本规范将校园总用地中减除环形跑道占地后的用地界定为“学校可比总用地”,学校可比总用地随办学规模及学生总人数成比例增减。
2.0.12 学校可比容积率 comparable floor area ratio for school
校园中各类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可比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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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这是一项新的指标。用这一指标衡量中小学校设计的土地利用率比较客观、公平。以校园总用地为基数的容积率不易直接表达中小学校设计土地利用率的实效。本规范规定以学校可比容积率作为判定学校设计土地利用率的一项基本参数。
2.0.13 风雨操场 sports ground with roof
有顶盖的体育场地,包括有顶无围护墙的场地和有顶有围护墙的场馆。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中小学校建设应确定班额人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30人;
2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50人;
3 九年制学校中1年级~6年级应与完全小学相同,7年级~9年级应与初级中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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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依据教育部的规定确定本条文中的班额人数,并据此合理布置课桌椅,核定教学用房面积。每班学生人数过多,教室内前排侧边座位及后排座位的学生看不清黑板上的字和图,不能保证教学预期效果。座位拥挤,遇突发事件时,疏散不畅,安全也难以保障。应按此标准限制班额人数,并应根据生源情况逐步推行小班额制。小班额制是各国办学的趋势。小班额易于因材施教,易于使老师更细致地关心每一个学生,使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和智力都能健康成长。
3.0.2 中小学校建设应为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学习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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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关注全体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育。2005年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共同组织的第5次对全国城市和乡村的1320所学校25个民族的38万多名男女学生的身高、体重等身体形态、生理技能、身体素质及健康状况进行了调研,发表了《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与1985年的记载相比,(7~18)岁学生的身高普遍有所增长,城市男生增长49mm,农村男生增长58mm,城市女生增长35mm,农村女生增长45mm。除身高外,肩宽、体重等其他参数也有明显变化。本规范在与体型及发育相关条文的修订中,对尺度的规定都作了相应的调整。
3.0.3 接受残疾生源的中小学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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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9条明确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学校建设应满足这一需求。为使学校资源物尽其用,目前阶段可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确定部分学校接受残疾生源,这些学校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范对设置无障碍设施的规定及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3.0.4 校园内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及供热等基础设施应与中小学校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并宜先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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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配套基础设施是办学的基本条件。大部分配套基础设施(特别是管网)埋置于地下,在主体结构投入使用后再继续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不但影响教学和生活,更会加大施工的难度和风险。为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需要,创造健康的环境,必须具备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本规范修订中增加了这一条文。设计和建造应符合这一建设需要。
3.0.5 中小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并应与校园应急策略相结合。安全设计应包括校园内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餐饮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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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安全第一”是学校建设必须执行的基本原则。下列与校园安全相关的事故灾难个例触目惊心:
——1988年12月7日,莫斯科时间10时许,前苏联亚美尼亚加盟共和国北部发生里氏7级地震,截止到1989年3月,统计在24972名死亡者中,学生死亡近6000人;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因各种诱因(窒息、中毒、踩踏、烧灼等)致死亡者323人,80%以上为中小学生。
——2002年9月23日19时许,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丰镇市第二中学三层的教学楼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21名学生死亡,43名学生受伤;
——2004年9月1日~3日,俄罗斯别斯兰中学发生车臣武装恐怖分子的人质事件,共造成326人死亡,其中多数为中学生。
——2005年6月20日,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中心小学在山洪中蒙难,117人死亡,其中包括105名学生。
以上事例警示学校校园的安全设计是学校设计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地处理每一个细节。特别应关注普通教室与各种专用教室之间的通道、教室与厕所及开水间之间的通道、教室内从座位到门口的通道、从教室门口到楼梯口的通道(走道)、楼梯间以及从楼梯间到楼门(建筑出入口)的通道等疏散途径必须安全通畅。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规定,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应按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进行抗震计算,并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3.0.6 由当地政府确定为避难疏散场所的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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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学校建筑属重点抗震设防类建筑,且其各种教室、风雨操场空间较大,并有开敞的体育场地,通常可被选定为城乡“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作为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为此应在学校的体育用地处设置各种生命保障设施的固定接口。日本阪神大地震时,生还者中有百分之八十受益于学校的避难设施,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避灾疏散场所必须具备有保障的生命线系统,包括应急照明、应急水源、应急厕所、食品备用库、应急通信系统及避难空间的通风换气系统。
3.0.7 多个学校校址集中或组成学区时,各校宜合建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分设多个校址的学校可依教学及其他条件的需要,分散设置或在适中的校园内集中建设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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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目前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方针指引下、我国大中城市很多新建居住区的容积率为1.3~2. 8。依此计算,每1平方公里内可布置一座4万~6万人的居住区,其中有880名~1320名初中学生和1720名~2580名小学生,宜建设2~3所完全小学和1所初级中学或完全中学。由此,资源共享的策划和设计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以图书馆为例,每个学校可以各自建设藏书量为2万册(完全小学)或2万册~4万册(完全中学)的图书室,但也可以合建1座藏书量为10万册的水平较高的、稍具规模的图书馆。又以体育设施的建设为例,小学1年级~4年级的“体育技能”和“运动参与”内容中都没有中长跑项目,不需要环行跑道。每所24班的小学设置200m环行跑道,占地0.44万m2 ,仅为每学期中长跑课时有限的五、六年级使用,效率太低。反之,由各校按课程标准规定自建篮、排球场等小场地,并共建有看台的中型(甚至是大型)运动场。在科学、公平地安排各校使用时间的前提下,可以明显提升整个地区各校体育设施的水平,也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益。
3.0.8 中小学校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宜按绿色校园、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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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8 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是我国建设的国策,学校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应率先做到不破坏环境并节约既有资源。对学校建设进行绿色设计需特别关注于以下4个方面:
1 校园规划及建筑设计满足中小学校的教学需要;
2 在建设、使用、改建、拆除的整个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
3 节约土地、能源、水、材料等资源的消耗;
4 节约投资,提高建设项目的性价比,提高学校在全寿命周期内的经济性和运行效果。
进行绿色设计,把中小学校建设成为“绿色建筑”,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建设的方针,也是全世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同时,教育部制定的《环境教育课程指南》规定每所学校的建设本身就是该中小学校环境教育课程教材的一部分。所以,学校校园规划和建筑设计是否确实是绿色设计,将决定日后建成的学校将成为该校环境教育课程的“正面教材”还是“反面教材”。
3.0.9 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设施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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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设施及建筑。大拆大建,把场地全部推平再建,不但浪费,而且推除了原有的特色和文化痕迹。
3.0.10 中小学校设计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及传统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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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我国各地区、各民族的各种条件及建造技能、特长的差异甚大,一方面要通过规范的规定使全民都能平等地受惠于国家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要使学校建设项目因地制宜,植根于所在地域,宜采用当地乐于接受,易于推广的做法。
校园和学校建筑是校园文化的实体部分,对学生有熏陶作用。不同地区的学校应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并适应自选课程的需要。继往开来,中小学校设计应创造条件使中华文化丰富、深厚的积淀得以世代传承。
3.0.11 环境设计、建筑的造型及装饰设计应朴素、安全、实用。
4场地和总平面
4.1 场 地
4.1 场 地
4.1.1 中小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市政设施的条件。
4.1.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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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对原条文有较大修改,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所谓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指已知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雷暴、洪涝、冲塌、飓风、海啸等灾难的地段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错位的部位。
校园周边环境质量以建校立项时的环境质量评估报告为依据。中小学校环境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该地段的气候特征、空气洁净度、噪声级、地质条件、雷暴记录、电磁波辐射测定、土壤氡污染检验值等项。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各种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的控制已有相关标准,在设计中应遵照执行。
4.1.3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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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学校是学生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园地,本条旨在保障师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应严格遵守。
1 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是病源可能集中之处,长期为邻,对师生健康会造成威胁。
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各类易燃易爆的危险场区的防护距离随危险品的类别及储放规模而不同,需区别处理。
4.1.4 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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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规定强调学校布点要均匀,做到小学生上学时间控制在步行10min左右,中学生上学控制在步行15min~20min左右。
4.1.5 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学校的规划布局应与生源分布及周边交通相协调。与学校毗邻的城市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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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由于居住水平提高和人口增长率降低,一些地区居住人口密度降低,学生生源减少,成规模建制的学校布点稀,学生跨城市干道上学的现象并非罕见,极为危险。当城市干道的规划确定后学校选址时,学生生源尽量不跨城市干道;反之,在规划、建设城市干道时应同步规划建设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4.1.6 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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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本条规定的学校与铁路的距离300m,是二者间有建筑物遮挡时所需要的距离。当没有遮挡或学校处于流量大的铁路线转弯处或编组站附近时,距离需加大;当铁路的流量小或车速低时,此距离可缩小。本规范对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作为噪声源规定的减噪距离是按照其对外廊式学校开窗教室的噪声干扰自然衰减距离确定的。
4.1.7 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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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教学要防止受到噪声干扰。同时,学校音乐课、体育课、课间操,甚至全班集体朗读对周边近邻都可能造成噪声干扰。应在规划设计中通过对周边环境、用地形状认真调查、分析,合理布局,避免干扰近邻。若用地条件过差时,需对用地作相应调整。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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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并确定为强制行条文。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及石油管道都有爆燃隐患,危险性极大,故不得将校址选在这些管线的影响范围内。建校后亦不得在校园内过境穿越或跨越,以保障师生安全。
4.2 用 地
4.2 用 地
4.2.1 中小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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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原规范》未将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单独列出。近年来,各地重视校园环境的交往功能、空间设计和停车场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占地比例提高,本次修订在用地分类时将其作为一类用地予以布置和计量。
4.2.2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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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学校建设中应该提高土地利用率。地下空间值得大力开发。地下空间的利用也有其明显的困难,即:缺少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需要防水或防潮;防火要求高;结构受地上建筑结构的限制;建安成本也较高。然而,光导技术和防水技术的日渐成熟。同时,下沉式花园的做法能更有效地使地下室获得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这些都有益于解决利用地下空间的困难。地下建筑建安成本虽高一些,但与节约的土地价值相比还是值得的,中小学校设计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4.2.3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提高土地利用率,宜以学校可比容积率判断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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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判断学校建设的土地利用率时,应将用地分作随学生人数成正比例增减的用地及与学生人数无比例关系的用地两部分进行比较:
随学生人数成正比例增减的用地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及部分体育用地,如篮球、排球、体操、体育游戏等场地等。不成比例增减的用地包括环形跑道等。18班与36班的初级中学的学生人数差一倍,但依教学需要,都应配置一个至少是200m的环行跑道,占地同为0.58公顷,占有学校用地中很大的份额。将此参数按人均用地对学校设计的土地利用率进行比较,对规模小的18班学校不公平。所以,这部分占地不可比。本规范提出一个新术语:“学校可比总用地”,定位为学校总用地减除环行跑道的占地。
为科学地判断学校设计对土地利用的水平,提出一个新的指标:“学校可比容积率”。即:学校可比容积率=学校地上建筑面积总和/学校可比总用地。
4.2.4 中小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有住宿生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宿舍的用地;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2 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
3 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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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2 中小学校自行车库用以停放教工及中学生的自行车。机动车库只能满足本校公车和教职工的自用车。车库建筑和用地应与学校所在地的交通和经济条件协调,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3 设备用房主要包括变配电室、应急发电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设施用房主要包括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点等。当所在地的市政设施完备时,学校无需自备全部设备与设施用房;条件差时,应补充其不足。
4.2.5 中小学校的体育用地应包括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的专用甬路等。设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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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表1为中小学校主要体育项目的用地指标。


4.2.6 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1 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2 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的用地应按各自的外缘围合的面积计算。
3 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
4 铺栽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用地应计入绿化用地。
5 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体育场地不宜计入绿化用地。
6 绿地的日照及种植环境宜结合教学、植物多样化等要求综合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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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6 绿地是保障学校环境质量的重要方面,同时可进行科学课、生物课及环境教育课的直观教学及实践活动。不得强调气候条件差或缺少土地而忽略绿地的设置。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及水面的设置应据学校所在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学校周边条件、学校办学特色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2.7 中小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停车场。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校门外的缓冲场地在学校用地红线以内的面积应计量为学校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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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原规范》将广场及道路用地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分解至其他三种用地之中,但从功能需要及安全因素着眼,本规范在用地性质和用地面积等方面将其列为一类用地予以规定。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占学校总用地的比例较小,但有必要予以重视。
目前一些学校修建了面积过大的广场,不但土地利用率过低,广场地面为硬铺装也有损于校园热环境质量。
4.3 总 平 面
4.3 总 平 面
4.3.1 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布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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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应完善总平面设计工作的内容,以避免因该层次的工作不到位而留下隐患。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国策,应遵照绿色设计的原则,充分而且合理地利用场地原有的地形、地貌,不宜将学校用地全部推平后再建。应进行竖向设计。竖向设计必须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在总平面设计阶段结合发展需要进行管网综合设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要的工作内容。
4.3.2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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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 《原规范》本条归属第5章,现移入本章。
经医学测定,当学生在课间操和体育课结束后,利用短暂的几分钟上楼并立刻进入下一节课的学习时,4层(小学生)和5层(中学生)是疲劳感转折点。超过这个转折点,在下一节课开始后的5min~15min内,心脏和呼吸的变化会使注意力难以集中,影响教学效果,依此制定本条。中小学校属自救能力较差的人员的密集场所,建筑层数不宜过多,制定本条还旨在当发生突发意外事件时,利于学生安全疏散。
4.3.3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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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日照是学生健康发育的基本条件,日照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我国卫生部的专题科研成果指出,人体只能通过每天有一定时间的日照才能合成维生素D,日照对抑制癌细胞的侵袭和体格的生长能发挥重要作用。直射阳光并能够抑制和杀灭部分校内易发传染病的病菌,日照时间对病菌的杀伤作用见表2。
直射阳光对保护学生健康有重要作用,小学生有50%的课程在普通教室进行,中学生有41%的课程在普通教室进行,所以本规范规定了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荷兰、瑞士、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法规对学校建设的日照时间也有所规定。
4.3.4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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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 为满足科学课及生物课教学对适时观察盆栽植物生长过程的需要,本条文对科学教室和生物实验室利用直射阳光作出规定。
4.3.5 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冬夏主导风向合理布置建筑物及构筑物,有效组织校园气流,实现低能耗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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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5 本条对原规范作了较大修改,旨在利用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节能并改善校园环境微气候质量。
4.3.6 中小学校体育用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在其周边的同一高程上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空间。
2 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长轴南偏东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
3 相邻布置的各体育场地间应预留安全分隔设施的安装条件。
4 中小学校设置的室外田径场、足球场应进行排水设计。室外体育场地应排水通畅。
5 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应采用满足主要运动项目对地面要求的材料及构造做法。
6 气候适宜地区的中小学校宜在体育场地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池、洗脚池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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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1 当用地起伏不平时,各种体育项目的场地宜依照自然地形顺势布置在不同的高度上,但每一项目用地,包括安全区及周边的甬道,必须在同一高程上。
2 限制纵轴的偏斜角度是因为田径场内常顺纵轴布置球场。若长轴东西向布置,当太阳高度角较低时,每场有一方必须面对太阳投射,或面对太阳接球,极易发生伤害事故,故规定宜将场地的长轴南北向布置。一般学校早晨第一节课不安排体育课,所以对南偏东的限制较松;下午课外活动时,凡当日无体育课的学生都集中在操场上锻炼,人数多,所以对南偏西的限制更严格。
4 场地排水系统设计的正确与否对体育场地的质量和寿命影响很大。在排水设计中针对不同的场地材料做法应采用不同的参数、坡度及技术措施。
4.3.7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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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在开窗的情况下,教室内朗读和歌唱声传至室外1m处的噪声级约80DB,上体育课时,体育场地边缘处噪声级约70DB~75DB,根据测定和对声音在空气中自然衰减的计算,教室窗与校园内噪声源的距离为25m时,教室内的噪声不超过50DB。
《原规范》规定控制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的间距及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的间距,由于现在学校的教室楼不一定是矩形,故修订为控制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运动场地之间的距离,以避免噪声干扰,影响教学效果。
4.3.8 中小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
4.3.9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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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升旗仪式是学校每日或每周重要的爱国主义教学内容。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门附近可以看到的显要位置处。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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