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烟囱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himney engineering
GB/T 50051-2021
主编部门:中 国 冶 金 建 设 协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1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6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烟囱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51-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13)和《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78-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荷载与作用、地基与基础、混凝土烟囱、钢内筒与砖内筒、纤维增强塑料内筒、钢烟囱、砖烟囱、烟囱的防腐蚀、烟囱平台、内衬与隔热层施工、烟道、航空障碍灯和标志、既有烟囱加固与防腐改造、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冬期施工、施工安全、烟囱烘干、工程质量验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C45和C50两个等级的混凝土在温度作用下的强度折减系数。
2.调整了烟囱体型系数取值;完善了烟囱横风向共振判断条件,取消了判断横风向共振发生时的雷诺数规定条件;调整并完善了烟气温度分布计算规定。
3.调整了钢筋混凝土圆形与环形基础的内力计算公式,新增了圆形和环形钢筋混凝土桩基承台内力的计算公式。
4.完善了“钢筋混凝土烟囱温度与荷载共同作用下钢筋拉应力计算方法”。
5.完善了纤维增强塑料排烟筒的有关规定,增加了纤维增强塑料“铺层设计”计算规定。
6.完善了自立式钢内筒局部屈曲计算规定,将原来钢内筒单一的“弹性屈曲”计算公式调整为“弹性屈曲”和“弹塑性屈曲”条件性判定计算公式,增加了钢内筒钢材牌号的选择空间,并与自立式钢烟囱计算公式一致。
7.将原烟气类别划分改为烟囱类型划分,增加了“烟囱雨”防治的有关内容,对“湿烟囱”烟气流速给出了限值。
8.增加了烟囱平台构件与内筒间距、内外筒间距、吊装平台施工荷载等设计要求章节。
9.增加了“既有烟囱加固与防腐改造”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烟囱工程技术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1901室,邮编:201199,邮箱:niu.chunliang@shbilee.com)。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必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大学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
青岛农业大学
国家电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发区技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德昊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大唐东北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盐城三美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中电投电站燃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牛春良 许嘉庆 杜宣刚 王立成 车轶 陈飞 李国树 陆士平 侯锐钢 李晓民 李继宏 李涛 李秋义 邢克勇 倪桂红 马骏骧 杨薇 李迎 徐卫阳 龚佳 李宁 王永焕 李吉娃 史耀辉 邱柏 冯佳昱 秦松鹤 于国成 陈祥勇 张鹏飞 张莹 靳庆新 黎志卿 戴永阳 张晓辉 袁建丽 周勇 孙昕 赵广清 王根雨 郭文强 吴春华 李炜姝 孙仁锋 兰丽琴 王泳 李兴利 何宝明 韩利雄 袁素兰 王青 刘俊 赵战军 陆立中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马人乐 宋玉普 耿树江 朱四荣 胡中永 陈艾荣 武一琦 吴欣之 杨铁荣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烟囱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烟囱工程建设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混凝土烟囱、纤维增强塑料烟囱、钢烟囱、砖烟囱等单筒烟囱、套筒式烟囱和多管式烟囱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适用于既有烟囱的加固与防腐改造。
1.0.3 烟囱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烟囱 chimney
用于排放烟气的高耸构筑物。
2.0.2 干烟囱 dry chimney
排放相对湿度小于60%、温度不小于90℃的烟气的烟囱。
2.0.3 潮湿烟囱 humid chimney
排放相对湿度大于60%、温度大于60℃但小于90℃的烟气的烟囱。
2.0.4 湿烟囱 wet chimney
排放相对湿度为饱和状态、温度不大于60℃的烟气的烟囱。
2.0.5 自立式烟囱 self-supporting chimney
筒身在不加任何附加支撑的条件下,自身构成一个稳定结构的烟囱。
2.0.6 拉索式烟囱 guyed chimney
筒身与拉索共同组成稳定体系的烟囱。
2.0.7 塔架式钢烟囱 framed steel chimney
内筒主要承担自身竖向荷载,水平荷载主要由钢塔架承担的钢烟囱。
2.0.8 单筒式烟囱 single tube chimney
内衬和隔热层直接分段支承在筒壁牛腿上或内衬直接粘贴在筒壁上的普通烟囱。
2.0.9 套筒式烟囱 single liner chimney
筒壁内设置一个内筒的烟囱。
2.0.10 多管式烟囱 multi-liner chimney
两个或多个内筒共用一个外部筒壁或塔架组成的烟囱。
2.0.11 内筒 liner
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筒壁内的排烟筒。
2.0.12 内衬 lining
分段支承在筒壁牛腿之上的自承重结构或依靠分布于筒壁上的锚筋直接附于筒壁上的浇筑体,对隔热层或筒壁起到保护作用。
2.0.13 筒身 shaft
烟囱基础以上部分,包括筒壁、隔热层和内衬等部分。
2.0.14 筒壁 shell
烟囱筒身的最外层结构,是整个筒身承重部分。
2.0.15 隔热层 insulation
置于筒壁与内衬之间,使筒壁受热温度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温度的结构。
2.0.16 自立式内筒 self-supporting liner
在自重荷载作用下,其竖向以承受压应力为主、水平方向依靠外筒支撑的排烟筒。
2.0.17 悬挂式内筒 suspended liner
在重力荷载作用下,其竖向以承受拉应力为主、水平方向依靠外筒支撑的排烟筒。
2.0.18 封闭层 confining bed
砖内筒外部的耐酸砂浆层,用于封闭烟气,防止或减少烟气渗漏。
2.0.19 烟道 flue
排烟系统的一部分,用以将烟气导入烟囱。
2.0.20 涡激共振 vortex shedding
风流经烟囱表面产生的旋涡脱落频率与结构自振频率相等或相近时,产生的横风向共振现象。
2.0.21 临界风速 critical wind speed for vortex shedding
烟囱产生横风向共振时的最低风速。
2.0.22 锁住区 lock in
风的旋涡脱落频率与结构自振频率相等或相近时,产生涡激共振的风速范围。
2.0.23 破风圈 strake(vane)
通过抑制风的有规律的旋涡脱落来减少涡激共振响应的减振装置。
2.0.24 纤维增强塑料内筒 fiber reinforced plastic (FRP) liner
以纤维及其制品为增强材料、以合成树脂为基体材料,用机械缠绕成型工艺分段制造、连接和安装的一种内筒。
2.0.25 反应型阻燃树脂 reactive flame-retardand resin
分子主链中含有氯、溴、磷等阻燃元素,在不添加或少量添加辅助阻燃材料(如三氧化二锑)后,可使固化后的纤维增强塑料材料具有点燃困难、离火自熄的性能的树脂。这类树脂在液态时不具有阻燃性。
2.0.26 基体材料 matrix
纤维增强塑料材料中的树脂部分。
2.0.27 极限氧指数 limited oxygen index (LOI)
在规定条件下,试件在氮、氧混合气体中,维持平衡燃烧所需的最低氧浓度(体积百分含量)。
2.0.28 火焰传播速率 flame-spread rating
采用标准方法对厚度为3mm~4mm,且以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增强、树脂含量为70%~75%的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所测定的一个指数值。
2.0.29 缠绕角 winding angle
缠绕在芯模上的纤维束或带的长度方向与芯模子午线或母线间的夹角。
2.0.30 增强材料 reinforcement
加入树脂基体中能使复合材料制品的力学性能显著提高的纤维材料。
2.0.31 热变形温度 heat-deflection temperature(HDT)
当树脂浇铸体试件在等速升温的规定液体传热介质中,按简支梁模型,在规定的静荷载作用下,产生规定变形量时的温度。
2.0.32 玻璃化温度 glass transition temperature
当树脂浇铸体试件在一定升温速率下达到一定温度值时,从一种硬的玻璃状脆性状态转变为柔性的弹性状态,物理参数出现不连续的变化,这个现象称为玻璃化转变,所对应的温度为玻璃化温度(Tg),它是确定树脂最高使用温度的依据,其数值通常高于热变形温度15℃~25℃。
2.0.33 液压滑模 hydraulic sliding form
以筒(墙)壁预埋支撑杆为支点,利用液压千斤顶提升工作平台和滑动模板,连续施工的工艺。
2.0.34 电动(液压)提模 motor-driven (hydraulic) promote form
以筒(墙)壁预留孔或预埋支撑杆为支点,利用电动机或液压千斤顶提升工作平台和模板,倒模间歇性施工的工艺。
2.0.35 双滑 two-side sliding form
同时进行筒壁和内衬液压滑模施工的工艺。
2.0.36 液压顶升法 hydraulic jacking
利用液压顶升设备进行钢烟囱或钢内筒从上至下逐段(节)安装的方法。
2.0.37 液压提升法 hydraulic lifting
利用液压提升设备进行钢烟囱或钢内筒从上至下逐段(节)安装的方法。
2.0.38 气顶倒装法 pneumatic jacking
利用气压顶升设备进行钢烟囱或钢内筒从上至下逐段(节)安装的方法。
2.0.39 烟囱评估使用年限 assessed working life for existing chimney
可靠性评定所预估的既有烟囱在规定条件下的使用年限。
2.0.40 烟囱加固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chimney
加固设计规定的烟囱加固后无须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41 烟囱防腐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corrosion resistance of chimney
防腐设计规定的烟囱在正常施工和维护条件下,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规定
3.1.1 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计算。
3.1.2 烟囱结构及其附属构件的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烟囱结构或附属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如发生强度破坏、局部或整体失稳以及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等。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烟囱结构或附属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规定的限值,如达到变形、裂缝和最高受热温度等规定限值等。
3.1.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分别进行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偶然组合和地震组合设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分别按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设计。
3.1.4 烟囱的安全等级与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烟囱高度不小于200m或单机容量不小于300MW时,烟囱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2 烟囱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3.1.5 烟囱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烟囱、烟道,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
2 高度不小于200m的烟囱,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
3 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集中供热烟囱,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
4 其余各类烟囱最低抗震设防类别不宜低于标准设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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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烟囱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下列作用效应基本组合中的最不利值确定:
1 持久设计状况:
1)套筒式与多管式烟囱的内筒支承平台的荷载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2)套筒式与多管式烟囱的内筒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2 短暂设计状况:
1)单筒式烟囱、塔架式钢烟囱、套筒式与多管式烟囱的外筒,以及由风荷载、平台活荷载等可变荷载控制的荷载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2)由风荷载控制的套筒式与多管式烟囱的内筒的荷载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γ0——烟囱重要性系数,按本标准第3.1.4条的规定采用;
γGi——第i个永久作用分项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
γPL——烟囱平台活荷载分项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
γQI——第l个可变作用(主导可变作用)分项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
γQj——第j个可变作用分项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Qlk——第l个可变作用(主导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SGiK——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l个可变作用(主导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Qjk——第j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PLk——烟囱平台活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cj——第j个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
ψCPL——烟囱平台活荷载组合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
、γLi γLj——第l个和第j个考虑烟囱设计使用年限的可变作用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γT——正常烟气温度作用分项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
ST——正常烟气温度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γCP——正常烟气温度作用工况下,烟气负压分项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
SCP——正常烟气温度作用工况下,烟气负压标准值的效应;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3.1.9的规定采用;
Rd——烟囱或烟囱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对于不同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抗力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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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对于烟气爆炸、事故温度等偶然设计状况,烟囱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SAd——按偶然荷载标准值Ad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ψfI——第一个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
ψqj——第j个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注:烟气爆炸和事故温度下风荷载的频遇值系数取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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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对于需要抗震设防的烟囱,除应按本标准第3.1.5条、第3.1.6条极限承载能力计算外,尚应按下列地震设计状况进行抗震验算:
1 单筒烟囱及套筒式与多管式烟囱的外筒:
2 套筒式与多管式烟囱的内筒:
式中: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砖烟囱取1.00;混凝土烟囱取0.90;钢烟囱取0.80;钢塔架应按塔柱、腹杆、支座斜杆和塔柱节点分别取0.85、0.80、0.90和1.00;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烟囱和构件均应采用1.00;纤维增强塑料内筒按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3.1.9的规定采用;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3.1.9的规定采用;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按本标准第5.5节的规定进行计算;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按本标准第5.5节的规定进行计算;
SMaE——由地震作用、风荷载、日照和基础倾斜引起的附加弯矩效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计算;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重力荷载代表值取烟囱及其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层平台活荷载组合值之和;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3.1.9的规定采用;
ST——烟气温度作用效应;
ψwE——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取0.20;
ψMaE——由地震作用、风荷载、日照和基础倾斜引起的附加弯矩组合值系数,取1.00;
γT——烟气温度作用分项系数;
γGE——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取1.20;当重力荷载对烟囱承载能力有利时,取值不应大于1.00。
3.1.9 对于不同的设计状况,应按下列规定选用不同的荷载作用分项系数与组合值系数:
1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作用效应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3.1.9-1的规定采用。
2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表3.1.9-2的规定确定相应的组合值系数。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及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时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表3.1.9-3和表3.1.9-4的规定采用。
3.1.10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设计要求,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组合应用于验算混凝土烟囱筒壁的混凝土压应力、钢筋拉应力、裂缝宽度以及地基承载力或结构变形验算等,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C——烟囱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如允许应力、变形、裂缝等限值,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准永久组合用于地基变形的设计,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ψqj——第j个可变作用效应的准永久值系数,对于平台活荷载,取0.6;对于积灰荷载,取0.8;一般情况下不计入风荷载,但对于风玫瑰图呈严重偏心的地区,可采用风荷载频遇值系数0.4进行计算。
3.1.11 烟囱与烟道宜按两个防火分区确定,并应在烟囱前端设备维修期间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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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混凝土烟囱、钢烟囱或纤维增强塑料内筒。下列情况不应采用砖烟囱:
1 高度大于60m的烟囱;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Ⅲ、Ⅳ类场地的烟囱。
3.1.13 烟囱内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烟囱内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烟气温度大于400℃时,内衬应沿筒壁全高设置;
2)当烟气温度不大于400℃时,内衬可在筒壁下部局部设置,最低设置高度应超过烟道孔顶,超过高度不宜小于1/2孔高。
2 钢筋混凝土单筒烟囱的内衬应沿筒壁全高设置。
3 当筒壁温度符合本标准第3.1.26条温度限值且符合防腐蚀要求时,钢烟囱可不设置内衬。但当筒壁温度较高时,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4 当烟气腐蚀等级为弱腐蚀及以上时,烟囱内衬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5 内衬厚度应由温度计算确定,烟道进口处一节或地下烟道基础内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或1砖。其他各节不应小于100mm或半砖。内衬各节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或6皮砖。
3.1.14 隔热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砖砌内衬、空气隔热层时,厚度宜为50mm,同时应在内衬靠筒壁一侧按竖向间距1m、环向间距500mm挑出顶砖,顶砖与筒壁间应留10mm的缝隙。
2 填料隔热层的厚度宜为80mm~200mm,同时应在内衬上设置间距为1.5m~2.5m的整圈防沉带,防沉带与筒壁之间应留10mm的温度缝。
3.1.15 烟囱在同一平面内,有两个烟道口时,宜设置隔烟墙,其高度宜采用烟道孔高度的50%~150%。隔烟墙厚度应根据烟气压力、抗震设防要求等计算确定。
3.1.16 烟囱外表面的直爬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爬梯应离地面2.5m处开始设置,直至烟囱顶端。
2 爬梯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 当烟囱高度大于40m时,应在爬梯上设置活动休息板,其间隔不应超过30m。
3.1.17 烟囱直爬梯、斜钢梯、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的有关规定,且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0kN/m,竖向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2kN/m。
3.1.18 烟囱外部检修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烟囱高度小于60m时,无特殊要求可不设置;
2 当烟囱高度为60m~100m时,可仅在顶部设置;
3 当烟囱高度大于100m时,中部宜增设平台;
4 当设置航空障碍灯时,检修平台可与障碍灯维护平台共用;
5 当设置烟气排放监测系统并根据本标准第3.1.30条的规定设置采样平台后,采样平台可与检修平台共用。
3.1.19 当无特殊要求时,砖烟囱可不设置检修平台和信号灯平台。
3.1.20 爬梯和烟囱外部平台各杆件长度不宜超过2.5m,杆件之间可采用螺栓连接。
3.1.21 爬梯和平台等金属构件宜采用热浸镀锌防腐,镀层厚度应符合表3.1.21的规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有关规定。
3.1.22 爬梯、平台与筒壁的连接应符合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3.1.23 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
3.1.24 烟囱筒身应设沉降观测点和倾斜观测点。清灰装置应根据实际烟气情况确定。
3.1.25 筒壁的计算截面位置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截面可取筒壁各节的底截面。
2 垂直截面可取各节底部单位高度的截面。
3.1.26 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黏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2 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3 钢烟囱及纤维增强塑料内筒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表3.1.26的规定。
3.1.27 在荷载的标准组合效应作用下,混凝土烟囱、钢结构烟囱和纤维增强塑料内筒任意高度的水平位移不应大于该点离地高度的1/100,砖烟囱不应大于1/300。
3.1.28 混凝土烟囱最大裂缝宽度应符合表3.1.28的规定。
3.1.29 混凝土烟囱耐久性设计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确定。耐久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烟囱的环境类别应按不优于“二b”确定;
2 严寒地区的单筒式钢筋混凝土湿烟囱,烟囱顶部10m范围应采取防冻融措施;
3 当严寒地区的套筒式与多管式湿烟囱,内筒高出钢筋混凝土外筒高度小于内筒直径及3m时,烟囱顶部10m范围宜采取防冻融措施;
4 对于低流速烟羽下洗影响区域的湿烟囱顶部,除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融措施外,尚应采取防烟气腐蚀措施;
5 混凝土烟囱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6 单筒式钢筋混凝土湿烟囱或潮湿烟囱的内侧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7 混凝土烟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有冻融和烟羽下洗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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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 烟囱设计应根据有关专业或环保要求,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提供采样或监测平台和采样孔。采样平台、钢梯及升降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31 烟囱抗震验算及风振验算时,烟囱阻尼比可按表3.1.31选取。
3.2 施工规定
3.2.1 烟囱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3.2.2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2.3 烟囱工程施工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施工方案,制订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3.2.4 烟囱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五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并制订专门规程。
3.3 验收规定
3.3.1 烟囱工程可划分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烟囱的分部工程可按基础、筒身、烟囱平台、烟囱防腐蚀、烟道、附属工程等划分。塔架式钢烟囱可将塔架和筒身划分为两个分部工程。筒身可根据不同烟囱形式划分为多个子分部工程。可按表3.3.1的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3.3.2 烟囱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划分。
3.3.3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没有注明检验数量时,均应全数检查。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规定外,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不得有严重缺陷或最大偏差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文件及证明文件等资料。
3.3.4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3.5 分部和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和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 烟囱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工程所含的各分部和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烟囱工程所含的各分部和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7 当烟囱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符合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当外形尺寸改变且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3.3.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符合烟囱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3.9 烟囱工程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水泥、砂石、钢筋、外加剂、耐酸材料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复验报告。钢材的复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有关规定。
3.3.10 普通黏土砖内衬和砖烟囱筒壁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B级要求。耐火砖内衬、砌筑类防腐蚀内衬和砖内筒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A级要求。
055'>《烟囱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051-2021附录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记录
G.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记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按表G.0.1记录,并给出综合验收结论。
附录H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H.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按表H.0.1-1记录。表H.0.1-1应与表H.0.1-2~表H.0.1-4配合使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
《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T 5021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乙烯基酯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0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1160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技术规范》GB 51162
《碳素结构钢》GB/T 700
《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GB/T 1410
《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1447
《纤维增强塑料压缩性能试验方法》GB/T 1448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1449
《纤维增强塑料吸水性试验方法》GB/T 146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塑料 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 第2部分:塑料和硬橡胶和长纤维增强复合材料》GB/T 1634.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
《纤维增强塑料树脂不可溶分含量试验方法》GB/T 2576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GB/T 2577
《焊缝无损检测 射线检测 第1部分:X和伽玛射线的胶片技术》GB/T 3323.1
《纤维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GB/T 3854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
《耐候结构钢》GB/T 4171
《色漆和清漆 拉开法附着力试验》GB/T 521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GB/T 8237
《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
《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T 8924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和连续原丝毡》GB/T 17470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GB/T 18369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GB/T 18370
《玻璃纤维湿法毡》GB/T 26733
《聚丙烯腈基碳纤维》GB/T 26752
《玻璃纤维机织单向布》GB/T 29754
《经编碳纤维增强材料》GB/T 30021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 5014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JGJ 56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8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规程》CECS 21
《火力发电厂烟囱(烟道)内衬防腐材料》DL/T 901
《纺粘热轧法非织造布》FZ/T 64033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45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T 3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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