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engineering of rural area
GB/T 51347-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10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347-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04月09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6.污水处理;7.施工预验收;8.运行、维护及管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俊新 陈梅雪 郭雪松 杭世珺 何强 翟俊 王洪臣 罗安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祁佩时 唐建国 赵乐军 方先金 陈少华 刘操 叶峰 孙永利 朱光灿
1 总 则
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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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分户的改厕与厕所污水处理工程。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村庄建设规划和区位特点,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并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与农业生产结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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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
2.0.2 厕所污水 black water
人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高浓度生活污水,也称为黑水。
2.0.3 生活杂排水 grey water
农村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清洁和洗浴污水产生的污水,也称为灰水。
2.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ural area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2.0.5 分户污水处理 onsite wastewater treatment
单户或多户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方式。
2.0.6 村庄集中污水处理 rural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村庄或一定范围内农户的污水经管网收集就近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
2.0.7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 rural wastewater into urban sewers
位于城镇内及其周边的村庄污水经污水支管收集后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处理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结合农村及农业的相关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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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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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有分户污水处理、村庄集中污水处理、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三种方式,并应按管网铺设条件、排水去向、纳入市政管网的条件、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等确定污水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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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建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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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污水处理工程位置和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4 设计水量和水质
4.1 设计水量
4.1.1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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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当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污水排放量应根据当地人口规模、用水现况、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确定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水量确定,也可根据表4.1.2的数值和排放系数确定。
表 4.1.2 农村居民日用水量参考值和排放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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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水质
4.2.1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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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当缺乏调查数据时,设计水质宜根据当地人口规模、用水现况、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确定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水水质确定。当农户未设置化粪池时,可按表4.2.2的数值确定。
表 4.2.2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值(单位:mg/L,pH值除外)
注:厕所污水单独经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浓度高于表中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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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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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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