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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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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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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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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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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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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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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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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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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在进行正式比赛时,体育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体育竞赛规则中对建筑提出的要求。进行国际比赛时,同时还必须满足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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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体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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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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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体育建筑 sports building

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之用

2. 0.2 体育设施 sports facilities

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

2.0.3 体育场 stadium

具有可供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座席的建筑物。

2.0.4 体育馆 sports hall

配备有专门设备而供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冰上运动、体操(技巧)、武术、拳击、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单项或多项室内竞技比赛和训练的体育建筑。主要由比赛和练习场地、看台和辅助用房

及设施组成。体育馆根据比赛场地的功能可分为综合体育馆和专项体育馆;不设观众看台及相应用房的体育馆也可称训练房。

2.0.5 游泳设施 natatorial facilities

能够进行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等室内外比赛和练习的建筑和设施。室外的称作游泳池(场),室内的称作游泳馆(房)。主要由比赛池和练习池、看台、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

2.0.6 竞赛区 arena

由观众席围合的运动场地及其辅助区域,包括竞技场地和缓冲区。

2.0.7 跑道 track

体育场内用作径赛的场地。正式比赛的跑道为全长400m的长圆形,并对场地方位、面层、规格有严格的要求。

2.0.8 合成面层 synthetic surface

用人工合成方法制成的地面面层,在田径及一些球类项目中,要求采用符合该项目要求的合成面层。

2.0.9 足球场 football pitch

供进行足球比赛的长方形场地。

2.0.10 看台 stands

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2.0.11 观众席 seats for the spectator

体育设施中供观众观看比赛的席位。

2.0.12 视线 sightline

由观众眼睛至场地设计视点的连线。

2.0.13 视点 focus point

为保证观众的观看质量,在视线设计时,根据不同竞赛项目和不同标准,保证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时所确定的场地设计平面位置。

2.0.14 视距 viewing distance

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2.0.15 视角 angle of sight

观众视线与视平线之间的夹角,视角过大将造成视觉上的透视变形。

2.0.16 固定座席 fixing seating

体育设施中固定在看台结构上的观众席位。

2.0.17 活动座席 retractable seating

具有特殊构造可将座椅收纳和移动的座席。

2.0.18 记者席 press seats

在正式比赛中,看台座位中供文字记者和广播电视记者等媒体记者使用的专用座位。

2.0. 19 包厢 box

在看台观众席中,为满足部分观众的特殊要求而设置的房间。一般由观看席位和休息室等构成。

2.0.20 座宽 seats width

观众席位的宽度。

2.0.21 排深 row depth

观众席位排与排之间的距离。

2.0.22 多功能使用 multi-purpose usage

体育设施满足多种体育项目的使用或除体育项目外其他功能的使用方式。

2.0.23 训练房 practice room

供体育项目训练用的厅室。

2.0.24 热身场地 warming up area

体育竞赛时,可供运动员在正式比赛之前热身活动的区域。其规格应符合各不同项目的要求。

2.0.25 兴奋剂检测室 doping control room

在正式体育比赛中,对运动员是否服用违禁药物进行测试取样的专用房间。

2.0.26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供游泳比赛或训练的专用水池。比赛池的规格尺寸规则上有明确要求,在满足技术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其他水上项目的比赛和训练。

2.0.27 跳水池 diving pool

供跳水比赛和训练的专用水池。其规格、设施均应满足规则的严格要求。

2.0.28 训练池 training pool

供训练用的水池,其规格及设施要求需根据其训练项目确定。

2.0.29 泳道 swimming lane

游泳池比赛时,用水面浮标和池底、池壁的标志线来加以界定的比赛活动区。

2.0.30 出发台 starting block

游泳池出发端的专用设施,其规格等需满足规则的要求。

2.0.31 触板touch pads

正式游泳比赛时,安装在游泳池端线池壁的专用电子计时装置。

2.0.32 池壁 edge of the pool

游泳没施各种水池的垂直壁面,需根据不同项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和设施。

2.0.33 池岸 beacharea

游泳设施水池边,以及水池之间的区域。

2.0.34 跳板 diving boards

跳板项目的比赛设施,分1m和3m两种,其跳板高度指自板面至水面,材料和面层应符合规则规定。

2.0.35 跳台 diving platform

跳台项目的比赛设施,分5m、7.5m、1Om三种,跳台的设置、面层、水深、周围空间等均应满足规则的要求。

2.0.36 水下照明 underwater lighting

根据比赛项目和使用要求,安装在水池水下的照明器。

2.0.37 水下音响 underwater sound

根据比赛项目和使用要求,安装在水池水下的音响器材。

2.0.38 升降池底 adjustable floor

游泳池根据使用的不同要求通过变更池底高度调节水深的一种技术手段。 


3基地和总平面

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体育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城镇当地总体规划和体育设施的布局要求,讲求使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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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适合开展运动项目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2 交通方便。根据体育设施规模大小,基地至少应分别有一面或二面临接城市道路。该道路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以保证疏散和交通;

3 便于利用城市已有基础设施;

4 环境较好。与污染源、高压线路、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之间的距离达到有关防护规定,防止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并注意体育设施使用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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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市级体育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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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规划远、近期建设项目,一次规划、逐步实施,并为可能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2 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管理维修方便,并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指标;

3 满足各运动项目的朝向、光线、风向、风速、安全、防护等要求;

4 注重环境设计,充分保护和利用自然地形和天然资源(如水面、林木等),考虑地形和地质情况,减少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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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出入口和内部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出入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15m/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2 观众疏散道路应避免集中人流与机动车流相互干扰,其宽度不宜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3 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3.5m,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当因各种原因消防车不能按规定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满足对火灾扑救的需要:

1) 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2) 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

3) 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4) 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4 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0.2㎡/人,可充分利用道路、空地、屋顶、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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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6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地内应设置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并应符合表3.0.6的要求,其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停车场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

2 如因条件限制,停车场也可在邻近基地的地区,由当地市政部门统一设置。但部分专用停车场(贵宾、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宜设在基地内;

3 承担正规或国际比赛的体育设施,在设施附近应设有电视转播车的停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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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基地的环境设计应根据当地有关绿化指标和规定进行,并综合布置绿化、花坛、喷泉、坐凳、雕塑和小品建筑等各种景观内容。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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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总平面设计中有关无障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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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体育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使用性质、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合理确定建筑的等级和规模。

4.1.2 比赛建筑主要由比赛场地、训练场地、看台、各种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应在根据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满足比赛使用的同时,兼顾训练的需要。训练建筑由运动场地和一些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可不设看台或仅设少量观摩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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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确定建筑平台、剖面、结构选型和空间造型时,应根据建筑位置、项目特点和使用要求注意其合理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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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根据比赛和训练的使用要求,应确定建筑功能分区。可分为竞赛区、观众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贵宾区、场管运营区等。应根据分区妥善安排运动场地、看台、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位置,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割要求。

4.1.5 根据功能分区应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出入口。比赛用建筑和设施应保证观众的安全和有序入场及疏散,应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如运动员、贵宾等)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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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在同一场地上应能开展不同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当若干体育设施相连时,应考虑设备、附属设施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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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应结合运动项目的特点解决朝向、光线、风向、风速等对运动员和观众的影响。

4.1.8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4.1.9 应合理确定围护结构,采取节能、节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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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在建筑处理上应考虑身材高大运动员的使用特点;对一般群众开放时,应考虑儿童、妇女老人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4.1.11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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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体育建筑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和经济性,使用中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时应有安全、可靠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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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运动场地

4.2 运动场地

4.2.1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练习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的有关规定;当规则对比赛场地和设施的规格尺寸有正负公差限制时,必须严格遵守。

4.2.2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必须按照规则满足缓冲距离、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裁判和记者工作区域要求、运动场地上空净高尺寸应满足比赛和练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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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地面材料应满足不同比赛和训练的要求并符合规则规定;在多功能使用时,应考虑地面材料变更和铺设的可能性;

2 应满足运动项目对场地的背景、划线、颜色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3 场地应满足不同比赛项目的照度要求;

4 应考虑场地运动器械的安装、固定、更换和搬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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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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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室外场地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设置必要的洒水设备,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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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场地和周围区域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场地与观众看台之间应有分隔和防护,保证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避免观众对比赛场地的干扰;

2 室外练习场地外围及场地之间,应设置围网,以方便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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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南北向,但不宜超过表4.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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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看台

4.3 看 台

4.3.1 看台设计应使观众有良好的视觉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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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在正式比赛时,根据各项比赛的特殊需要应考虑划分专用座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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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观众看台功能分类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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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观众席位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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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观众席尺寸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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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观众席纵走道之间的连续座位数目,室内每排不宜超过26个;室外每排不宜超过40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目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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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4.3.7的规定。包厢的设置和位置可根据使用情况决定,主席台和包厢宜设单独的出入口,并选择视线较佳的位置。主席台应与其休息室联系方便,并能直接通达比赛场地,与一般观众席之间宜适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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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安全出口,且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体育场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1000~20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2 观众席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各分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计总宽度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人流股数相等;

3 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4.3.8的规定计算;

4.每一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1m,同时出口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倍数,4股和4股以下人流时每股宽按0.55m计,大于4股人流时每股宽按0.5m计;

2) 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1.1m(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3) 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0.9m(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4) 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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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2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3 横向过道两侧至少一侧应设栏杆;

4 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0.5m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采用无靠背座椅时不宜超过10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 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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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看台应进行视线设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使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且看到运动员的全身或主要部分;

2 对于综合性比赛场地,应以占用场地最大的项目为基础;也可以主要项目的场地为基础,适当兼顾其他;

3 当看台内缘边线(指首排观众席)与比赛场地边线及端线(指视点轨迹线)不平行(即距离不等)时,首排计算水平视距应取最小值或较小值;

4 座席俯视角宜控制在28°~30°范围内;

5 看台视点位置应符合表4.3. 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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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看台各排地面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视线升高差(C值)应保证后排观众的视线不被前排观众遮挡,每排C值不应小于0.06m;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视点位置及C值等可采用较高的标准,每排C值宜选用0.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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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室外看台上空的罩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罩棚的大小(覆盖观众看台的面积)可根据设施等级和使用要求等多种因素确定,主席台(贵宾席)、评论员和记者席等宜全部覆盖;

2 应合理确定罩棚的造型和结构型式,并防止或减少罩棚结构和支柱对观众观看比赛场地和大屏幕的影响;

3 当罩棚设检修天桥时,应有高度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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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10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 给水排水

10.1.1 体育建筑和设施应设室内外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满足生活用水、空调用水、道路绿化用水、体育工艺用水及消防用水的要求,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体育场馆的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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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生活用水和游泳池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游泳池池水的水质、水温、循环周期等以及给排水系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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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当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用水时,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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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足球场等场地应有养护草坪和跑道的喷洒装置。乙等以上体育场应设固定的喷洒系统,喷头应采用可升降、喷水角度可调型。在场地内采用360°旋转喷水,场地边缘或跑道内沿采用180°旋转喷水,在场地各角落采用90°旋转喷水。三种不同角度的喷水器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给水支管上。喷水系统应配套电控制器以及相应的水泵和贮水池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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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体育场比赛场地排水沟等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8条的规定。场地排水量以及体育场室外观众席的雨水排人环形排水沟的水量均应计算确定。室外比赛场区和练习场区应设排水管网,以排除排水沟、交通沟以及跳高、跳远的沙坑和障碍赛跑的 跳跃水池等处的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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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并根据各地的规定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场馆室内排水系统水平排出管较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堵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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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体育馆屋面的面积较大,雨水宜按压力流进行设计,其设计重现期应视体育馆等级合理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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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在缺水地区,宜根据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

10.1.10 体育场馆运动员和贵宾的卫生间、以及场馆内的浴室应设热水供应装置或系统。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燃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平衡式燃气热水器除外),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设置水按摩池或浴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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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室内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运动员对比赛和训练的要求,为观众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观看和工作环境。

10.2.2 特级和甲级体育馆应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乙级宜设夏季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乙级以上的游泳馆应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未设空气调节的体育馆、游泳馆应设机械通风装置,有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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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比赛大厅空气调节设计参数宜按表10.2.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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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采暖地区场馆辅助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非采暖地区乙级及以上场馆的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医务室、练习房、检录处等辅助房间的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宜按表10.2.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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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比赛大厅有多功能活动要求时,空调系统的负荷应以最大负荷的情况计算,并能满足其他工作情况时调节的可能性。

10.2.6 空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体育馆比赛大厅可按观众区与比赛区、观众区与观众区分区布置空调系统;

2 游泳馆池厅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和其他房间分开设置。乙级以上游泳馆池区和观众区也应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池厅对建筑其他部位应保持负压;

3 场馆休息厅在气象条件适当的地方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根据使用要求和当地经济条件亦可设置空调系统;

4 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等宜采用各房间可分别控制室温的系统;

5 计时记分牌机房、灯光控制室等应考虑通风和降温措施,降温宜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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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比赛场地所要求的气流速度,温度分布、速度分布应满足观众的舒适感。气流速度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2 体育馆比赛大厅当采用侧送喷口时,宜采用可调节角度及可变风速的喷口。特级、甲级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举办不同比赛时进行调节的可能性;

3 游泳馆的气流组织应根据池区和观众区的不同,采取防结露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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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体育场、馆的通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大厅中心顶部宜设置排风系统,并考虑和消防排烟系统相结合;

2 看台下经常有人活动的无外窗的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需要时可设空调系统;

3 场馆的厕所、更衣、淋浴室应设机械通风系统,厕所、更衣室有条件时可设空调系统。游泳池的排风系统宜设机械补风系统补人室外新风,冬季补风可设加热装置;

4 使用燃气设施的房间应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及安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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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采暖系统除常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寒冷地区的游泳馆宜采用散热器采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和热风采暖相结合的方式,在外廊窗下设散热器,在池边运动员停留场所设辐射采暖装置。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产品。游泳馆应考虑玻璃结露的排水措施;

2 室内主席台、贵宾席根据要求可增设采暖设施;

3 体育场草坪可根据当地气候、设计标准等考虑设加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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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10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通过风口传人观众席和比赛厅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的背景噪声标准低5DB。室内背景噪声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9.0. 17条的规定。

10.2.11 系统和设备的设置应考虑节能的要求:

1 比赛大厅空调机组宜设双风机。新风管道与排风管道之间宜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2 游泳馆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全新风直流系统,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热回收装置;

3 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各地不同的条件,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

4 严寒和寒冷地区体育馆比赛大厅冬季宜采用散热器与空凋送热风相结合的方式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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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 乙级及以上体育馆、游泳馆的空调系统应设有自控装置,其余宜设自动监测装置 。


10.3 电气

10.3 电气

10. 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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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 对各种不同电力负荷等级的供电方式,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外,尚应符合当地供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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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3 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要变配电室(间)、发电机房严禁设置于大量观众能达到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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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体育建筑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和观众观看的要求以及多功能照明要求;在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到减少阴影和眩光、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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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体育建筑比赛场地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甲级以上体育建筑还应符合有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规定。

体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0. 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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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游泳池设置水下照明可采用下列指标:室内为1000~1100Lm/㎡(池面),室外为600~650Lm/㎡ (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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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当比赛场地需进行彩色电视转播时,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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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在需要进行新闻摄影、电视转播的场所,场地照明应采用高效金属卤化物灯,光源色温宜在2800~3500K(室内)和4500~650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内选取。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训练场地可以适当地降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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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照明计算时的维护系数应取0.55(室外)、0.70(室内)。室外照明计算尚应计入30%的大气吸收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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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当运动场地采用气体放电灯光源时,应有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宜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重要比赛场地的灯头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1%;线路保护元件的整定值应考虑气体放电

灯启动特性的影响。对谐波的限制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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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投光灯应根据被照面的要求,选用不同光束角配光。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室外投光灯防尘防水等级不应小于IP54。投光灯应有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整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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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体育建筑的照明灯具最低安装高度和光束投射角,宜符合表10.3.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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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 水下照明灯具上口宜布置在水面下0.3~0.5m,灯具间距宜为2.5~3.0m(浅水池)和3.5~4.0m(深水池)。灯具应为防护型,并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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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 有电视转播照明的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三级照度控制(即练习一比赛一电视转播)。为了防止电视转播时由于电源转换产生的瞬时停电现象,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有保证光源瞬时再点燃的技术措施。灯光设计应考虑不同运动项目的灯光控制区域。体育馆尚应考虑多功能照明的要求。以上应在灯光控制室内集中控制。灯光控制室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的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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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 通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电话:与比赛有关的房间;记者、评论员用房;管理、办公用房;各种技术用房;运动员休息、训练房、宿舍;观众休息大厅的公共电话间(不少于2~4部/万人)等;

2 电话用户数在30门以上宜设电话交换站。电话交换站位置应设于管理区,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宜设置供体育比赛时使用的调度电话。各种机房内宜设置对讲电话;

4 根据管理和工艺要求应设置电传及传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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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6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同时应满足国际各单项组织的规定。显示方式应根据室内外光环境、比赛场地规模、视距和视野等因素选择。经常进行国际比赛的场(馆)应采用固定式电子计时记分显示装置,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级;

2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和控制室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规定;

3 计时记分控制室与总裁判席、计时记分牌(机房)、计算机房和分散地场地的计时记分装置之间,应有相互连通的信号传输管道,并应有足够的裕度;

4 应根据体育工艺设计,在比赛场地设置各类的计时记分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在该处或附近应预留电源及信号传输线连结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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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7 体育建筑的比赛场地、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等处应设置固定的扩声设备,该机房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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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 甲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应有完整的有线电视系统(如双向传输、视频信号纳入有线电视等)。乙级及以下等级体育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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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9 乙级以上体育建筑,1万人以上的专用足球场应有为安全防范使用的闭路电视监视系统。重要机房应有防盗报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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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 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体育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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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1 根据技术发展、投资和业主要求,甲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中,宜设有体育竞赛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备控制自动化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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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 包厢内的电气设施应包括:通讯和计算机接口、扬声器和调音器、无反向眩光的照明系统和调光器、火灾探测器、有线电视插口、与服务台的通讯联络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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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3 体育建筑的各种电气线路应为暗敷设。在仅专业维修人员可到达的场所可明设,但应有保护体,并采取防火措施。体育建筑的各种电线,宜采用铜芯导线。

10.3.24 户外电气设备、应有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防水、防尘、防潮、防虫、防烟雾腐蚀、防飓风等保护措施。高空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牢固,并应创造良好的安装和维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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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5 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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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6 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和各种电气设施的接地设计应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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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7 体育场及足球场的灯光布置应根据其规模、标准、平、剖面体型和环境等因素,采用四塔、多塔、光带、混合式布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四塔照明

1) 灯塔高度:最下排投光灯至场地中心与地面夹角宜为25°;

2) 灯塔位置:球门中线与场地端线成15°与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的两线相交叉点后延长线形成的三角区内(图10.3.27-1)。

2 多塔照明

1) 四角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投射角大于25°;

3) 甲线及以上体育场,不宜采用(图10.3.27-2)。

3 光带照明

1) 仅供足球比赛的光带长度大于球场端线10m以上;

2) 甲级及以上综合体育场,光带长度大于或等于180m;

3) 投射角最低为25°;

4) 光带可连续布置,亦可根据计算分组布灯(图10.3.27-3)。

4 混合照明

1) 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光带布置要求同光带式;

3) 透射角分别同四塔式和光带式(图10.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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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8 投光灯具应根据布光和眩光控制的需要分别采用宽光束、中光束、窄光束三种配光。室外投光灯组的风阻面积按各投光灯风阻面积之和计算;投光灯机械和电气的连接部分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速而无松动。




 本规范使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出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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