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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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加,体育和休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体育设施也进入一个新的建设高潮。体育设施的建设投资大,影响面广,并存在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将直接影响设施的质量。因此提出相关要求,在体育建筑设计中应遵照执行。
1.0.2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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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体育设施因体育项目使用性质、使用对象的不同而有很多类型,一个规范很难全部涵盖,经与各主管方面商讨,用本条对本规范所适用的范围予以界定。
1.0.3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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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体育的产业化也提上议事日程,因此本条界定体育建筑多功能使用时所应遵循的设计原则。
1.0.4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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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条从使用环境的角度提出体育建筑的基本目标。
1.0.5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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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自然气候、地理条件有很大差异,如气温和温差、地质条件和抗震、雨雪、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在设计中需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近年来,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原则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因此在设计中须加强这方面的应用和探索。
1.0.6 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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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由于体育设施的特殊使用方式和对象,因此对这些设施尤其是为特殊重大比赛所建的设施,在短期赛事之后,更长期的赛后使用问题就非常突出,国内外有许多正反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故作为独立的条文专门提出,以期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
1.0.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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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本条是设施等级分级的基础。参考国家体育总局原体育设施标准管理处拟《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草案)中的规定,同时也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中期规划的建设目标分类要求大致协调。便于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以保证其技术要求。
按照国际田联的分类规定,将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列为第一类;洲际、地区和区域锦标赛,洲际、地区和区域杯赛以及田联小组运动会列为第二类;把两个或两个以上,或几个会员联合举行的比赛,国际田联批准的国际邀请赛,地区协会批准的国际邀请赛和国家比赛作为第三类;一个会员特别批准的,外国运动员可以参加的其他比赛和国家比赛作为第四类;不分类的国内比赛作为第五类。也可以作为本条分类的对照参考。
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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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本条参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 16制订。根据体育设施的特点及我国的经济状况和技术发展,此条的耐火等级有所提高。见表1。
1.0.9 在进行正式比赛时,体育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体育竞赛规则中对建筑提出的要求。进行国际比赛时,同时还必须满足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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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由于体育建筑设计涉及有关体育项目竞赛规则中对于建筑设计的有关要求很多,除必要的在条文中予以强调外,一般性要求不再重复。另外有关竞赛规则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会随时有所修改,故使用中需及时参照有关标准和规定。
1.0.10 体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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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体育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强电、弱电、环保、卫生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除必要的予以重申外,其他不再重复。
2术语
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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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英文部分参照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之《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名词》(1996)以及有关资料的词条整理而成。同时也参照了国外有关出版物的相关词条,由于国际标准中没有这方面的统一规定,各英语国家使用词汇也不尽相同,故英语部分仅作为推荐英文对应词。
涉及体育方面的术语很多,尤其是涉及与体育竞赛规则有关的部分,考虑到本规范的使用对象,故只列出与建筑设计有关的方面。
2.0.1 体育建筑 sports building
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之用
2. 0.2 体育设施 sports facilities
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
2.0.3 体育场 stadium
具有可供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座席的建筑物。
2.0.4 体育馆 sports hall
配备有专门设备而供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冰上运动、体操(技巧)、武术、拳击、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单项或多项室内竞技比赛和训练的体育建筑。主要由比赛和练习场地、看台和辅助用房
及设施组成。体育馆根据比赛场地的功能可分为综合体育馆和专项体育馆;不设观众看台及相应用房的体育馆也可称训练房。
2.0.5 游泳设施 natatorial facilities
能够进行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等室内外比赛和练习的建筑和设施。室外的称作游泳池(场),室内的称作游泳馆(房)。主要由比赛池和练习池、看台、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
2.0.6 竞赛区 arena
由观众席围合的运动场地及其辅助区域,包括竞技场地和缓冲区。
2.0.7 跑道 track
体育场内用作径赛的场地。正式比赛的跑道为全长400m的长圆形,并对场地方位、面层、规格有严格的要求。
2.0.8 合成面层 synthetic surface
用人工合成方法制成的地面面层,在田径及一些球类项目中,要求采用符合该项目要求的合成面层。
2.0.9 足球场 football pitch
供进行足球比赛的长方形场地。
2.0.10 看台 stands
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2.0.11 观众席 seats for the spectator
体育设施中供观众观看比赛的席位。
2.0.12 视线 sightline
由观众眼睛至场地设计视点的连线。
2.0.13 视点 focus point
为保证观众的观看质量,在视线设计时,根据不同竞赛项目和不同标准,保证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时所确定的场地设计平面位置。
2.0.14 视距 viewing distance
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2.0.15 视角 angle of sight
观众视线与视平线之间的夹角,视角过大将造成视觉上的透视变形。
2.0.16 固定座席 fixing seating
体育设施中固定在看台结构上的观众席位。
2.0.17 活动座席 retractable seating
具有特殊构造可将座椅收纳和移动的座席。
2.0.18 记者席 press seats
在正式比赛中,看台座位中供文字记者和广播电视记者等媒体记者使用的专用座位。
2.0. 19 包厢 box
在看台观众席中,为满足部分观众的特殊要求而设置的房间。一般由观看席位和休息室等构成。
2.0.20 座宽 seats width
观众席位的宽度。
2.0.21 排深 row depth
观众席位排与排之间的距离。
2.0.22 多功能使用 multi-purpose usage
体育设施满足多种体育项目的使用或除体育项目外其他功能的使用方式。
2.0.23 训练房 practice room
供体育项目训练用的厅室。
2.0.24 热身场地 warming up area
体育竞赛时,可供运动员在正式比赛之前热身活动的区域。其规格应符合各不同项目的要求。
2.0.25 兴奋剂检测室 doping control room
在正式体育比赛中,对运动员是否服用违禁药物进行测试取样的专用房间。
2.0.26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供游泳比赛或训练的专用水池。比赛池的规格尺寸规则上有明确要求,在满足技术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其他水上项目的比赛和训练。
2.0.27 跳水池 diving pool
供跳水比赛和训练的专用水池。其规格、设施均应满足规则的严格要求。
2.0.28 训练池 training pool
供训练用的水池,其规格及设施要求需根据其训练项目确定。
2.0.29 泳道 swimming lane
游泳池比赛时,用水面浮标和池底、池壁的标志线来加以界定的比赛活动区。
2.0.30 出发台 starting block
游泳池出发端的专用设施,其规格等需满足规则的要求。
2.0.31 触板touch pads
正式游泳比赛时,安装在游泳池端线池壁的专用电子计时装置。
2.0.32 池壁 edge of the pool
游泳没施各种水池的垂直壁面,需根据不同项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和设施。
2.0.33 池岸 beacharea
游泳设施水池边,以及水池之间的区域。
2.0.34 跳板 diving boards
跳板项目的比赛设施,分1m和3m两种,其跳板高度指自板面至水面,材料和面层应符合规则规定。
2.0.35 跳台 diving platform
跳台项目的比赛设施,分5m、7.5m、1Om三种,跳台的设置、面层、水深、周围空间等均应满足规则的要求。
2.0.36 水下照明 underwater lighting
根据比赛项目和使用要求,安装在水池水下的照明器。
2.0.37 水下音响 underwater sound
根据比赛项目和使用要求,安装在水池水下的音响器材。
2.0.38 升降池底 adjustable floor
游泳池根据使用的不同要求通过变更池底高度调节水深的一种技术手段。
3基地和总平面
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体育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城镇当地总体规划和体育设施的布局要求,讲求使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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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体育事业兼有社会化、产业化、公益化等方面的特征,体育设施的布局和建设都将对城市、区域、社区乃至学校、单位等产生较大影响,与人民群众的健身休闲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布局设点时,必须十分注意本条提出的四个效益。
3.0.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适合开展运动项目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2 交通方便。根据体育设施规模大小,基地至少应分别有一面或二面临接城市道路。该道路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以保证疏散和交通;
3 便于利用城市已有基础设施;
4 环境较好。与污染源、高压线路、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之间的距离达到有关防护规定,防止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并注意体育设施使用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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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提示体育设施一般占地较大,除各种设施本身占地以外,还必须留出足够的安全保护空间、集散空间、绿化空间与道路空间,按照国家体委和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的计算方法,基地应包括体育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部分,后者包括观众集散用地、道路用地、绿化和附属设施用地等。
3.0.3 市级体育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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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条根据国家体委和建设部在1986年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有关指标摘编而成。从实际情况看,影响用地面积大小的因素很多,可参照该暂行规定的说明。普通高校体育设施的面积指标可参看1992?年建设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当前许多地方也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相应法规,如厦门市人大在2001年的《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中即要求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每千人不低于170m2。
另外本条还专门注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达不到相应指标下限时,应在规划和建筑手段上采用专门措施,以弥补面积指标上的不足。
3.0.4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规划远、近期建设项目,一次规划、逐步实施,并为可能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2 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管理维修方便,并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指标;
3 满足各运动项目的朝向、光线、风向、风速、安全、防护等要求;
4 注重环境设计,充分保护和利用自然地形和天然资源(如水面、林木等),考虑地形和地质情况,减少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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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体育中心由于占地较大,项目内容多,使用功能复杂,因财力和其他原因限制,常常分期分阶段实施,故本条提出了总平面设计的基本原则。国内、外一些体育中心的用地面积参见表2。
3.0.5 出入口和内部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出入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15m/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2 观众疏散道路应避免集中人流与机动车流相互干扰,其宽度不宜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3 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3.5m,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当因各种原因消防车不能按规定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满足对火灾扑救的需要:
1) 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2) 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
3) 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4) 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4 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0.2㎡/人,可充分利用道路、空地、屋顶、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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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规定保证基地内部的交通疏散以及与城市公共道路的联系,按国家体育总局拟定《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草案)中的临街面的规定,如表3所示:
消防管理部门提出,一些体育建筑周围常为一些低层建筑和裙房包围,给消防扑救带来了困难。故专门针对这样情况提出了相应措施作为补充。
3. 0.6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地内应设置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并应符合表3.0.6的要求,其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停车场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
2 如因条件限制,停车场也可在邻近基地的地区,由当地市政部门统一设置。但部分专用停车场(贵宾、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宜设在基地内;
3 承担正规或国际比赛的体育设施,在设施附近应设有电视转播车的停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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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停车场的设置需根据体育设施的规模、使用特点、用地位置、交通状况和比赛特点等内容确定。因我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指标要求不尽相同,故此处不再列出。
关于电视转播车的规格,见表4的数据,供参考。
3.0.7 基地的环境设计应根据当地有关绿化指标和规定进行,并综合布置绿化、花坛、喷泉、坐凳、雕塑和小品建筑等各种景观内容。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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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国家体育总局拟定《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草案)中提出基地绿化面积不宜小于25%(不包括足球场草地面积),因实际建设用地情况各不相同,且各地对绿化率计算方法也分别有所规定,故不另列出。
3.0.8 总平面设计中有关无障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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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体育设施有众多人数参与,伤残人观看和参与体育活动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同时这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对伤残人的关心,当前我国体育设施中完全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要求的体育设施还较少,故专门列出本条予以强调。
4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体育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使用性质、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合理确定建筑的等级和规模。
4.1.2 比赛建筑主要由比赛场地、训练场地、看台、各种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应在根据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满足比赛使用的同时,兼顾训练的需要。训练建筑由运动场地和一些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可不设看台或仅设少量观摩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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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1.2 体育建筑由于所在地区、使用性质、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因素,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型制和模式,因此必须根据本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使用制宜,合理确定其等级和规模,并以此为基础决定其内容和房间组成。
4.1.3 确定建筑平台、剖面、结构选型和空间造型时,应根据建筑位置、项目特点和使用要求注意其合理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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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由于体育建筑使用的要求及结构大跨度、大空间的特点,因此在建筑体型和结构选型上都有一定特色,但如何掌握适度,在国内、外的体育设施建设中也有正反两面的实例。故本条提出必须因时、因地制宜,避免由于过分追求形式而影响使用或造成浪费的后果。
4.1.4 根据比赛和训练的使用要求,应确定建筑功能分区。可分为竞赛区、观众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贵宾区、场管运营区等。应根据分区妥善安排运动场地、看台、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位置,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割要求。
4.1.5 根据功能分区应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出入口。比赛用建筑和设施应保证观众的安全和有序入场及疏散,应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如运动员、贵宾等)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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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1.5 由于体育设施工艺复杂、使用人数多、安全要求严格,服务对象有不同类型,例如举办大型国际比赛时就需要满足一般观众、贵宾、运动员、记者、国际组织人员、赞助商、工作人员等不同人员的不同需求,国内一般比赛也应将观众和其他人流分开,而平时使用时又有另外的使用方式和要求,因此本条提出了功能分区和出入口安排的要求。
4.1.6 在同一场地上应能开展不同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当若干体育设施相连时,应考虑设备、附属设施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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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由于体育设施承担项目和使用对象的不同,除比赛场地的灵活性外,在其内部用房的布置和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有关专用设备的配备上具有通用性,以利提高场地和房间的利用率,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4.1.7 应结合运动项目的特点解决朝向、光线、风向、风速等对运动员和观众的影响。
4.1.8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4.1.9 应合理确定围护结构,采取节能、节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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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1.9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环保节能、节水的各种措施。
4.1.10 在建筑处理上应考虑身材高大运动员的使用特点;对一般群众开放时,应考虑儿童、妇女老人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4.1.11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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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4.1.11 体育设施还必须考虑特殊使用群体的一些特殊要求,以利于他们观看、参加比赛和使用这些设施,如条文中列出的高大运动员、伤残人观众和运动员,使用设施的儿童、妇女和老人等。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4.1.12 体育建筑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和经济性,使用中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时应有安全、可靠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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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本条主要涉及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应急对策。
应急对策系指由于体育设施中进行激烈的对抗比赛、大量观众的感情宣泄,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都要求在设施的设计上、设备的安排上有安全、可靠的对策,使之能够适应紧急情况下观众的疏导、局面的控制以及对紧急事件的及时处理。
4.2 运动场地
4.2 运动场地
4.2.1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练习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的有关规定;当规则对比赛场地和设施的规格尺寸有正负公差限制时,必须严格遵守。
4.2.2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必须按照规则满足缓冲距离、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裁判和记者工作区域要求、运动场地上空净高尺寸应满足比赛和练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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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2.2 本条规定了场地规格和设施标准的要求,其具体尺寸详见此后各章所述。另外也强调了对场地和设施规格尺寸的公差要求,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设施的等级以及所创造的成绩和记录能否为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承认的问题。
不同等级的比赛对于场地的缓冲区和工作区,以及场地上空净高的要求也直接影响到设施的等级和使用质量。有关要求在此后各章有所表述。
4.2.3 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地面材料应满足不同比赛和训练的要求并符合规则规定;在多功能使用时,应考虑地面材料变更和铺设的可能性;
2 应满足运动项目对场地的背景、划线、颜色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3 场地应满足不同比赛项目的照度要求;
4 应考虑场地运动器械的安装、固定、更换和搬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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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规定对体育设施比赛场地的要求。
4.2.4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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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本条规定场地出入口的要求。当体育设施有多功能使用或可能举办大型庆典和活动时,更需对出人口的设施、尺寸、数量有所考虑。
4.2.5 室外场地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设置必要的洒水设备,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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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指定室外场地的给排水要求,在本规范10.1给水排水中将有具体规定。
4.2.6 场地和周围区域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场地与观众看台之间应有分隔和防护,保证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避免观众对比赛场地的干扰;
2 室外练习场地外围及场地之间,应设置围网,以方便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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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出于安全和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要求,本条对场地和周围区域的分隔规定了必要的措施,另国际足联等有关组织对于场地安全问题也有专门规定,可作为参考。
4.2.7 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南北向,但不宜超过表4.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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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由于地形和用地尺寸的限制,在室外场地布置时会产生一些困难,本条规定了不同纬度下场地允许的偏转范围,在执行中比赛场地应比训练场地要求更严格,同时应考虑当地的风力和风向。
4.3 看台
4.3 看 台
4.3.1 看台设计应使观众有良好的视觉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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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条说明观众看台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视觉条件指通视无遮挡,观察对象分辨清楚,不变形失真等,疏散条件指观众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顺畅到达安全区域。
4.3.2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在正式比赛时,根据各项比赛的特殊需要应考虑划分专用座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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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不同的竞赛项目对视距和看台方位有不同要求,所以多功能使用的设施需要满足特定项目的视觉质量,又应有一定的弹性和兼容性,以田径场和足球场为例,一般从足球比赛的视觉质量来作为评定标准,经研究最理想的位置是由足球场4个角以150m为半径划圆所形成的中心区域(接近以场地中心半径90m的正圆形)最大视距为190m。
4.3.3 观众看台功能分类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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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条说明对不同等级的体育设施中,看台的功能分类及设定要求,其数目及是否增设应视比赛及媒体要求及体育设施的使用特点而决定。
4.3.4 观众席位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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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本条规定各种等级体育设施观众席位的建议标准,其造型及用材应根据适用、美观和经济可能决定。
4.3.5 观众席尺寸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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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本条提出各种观众席的最小尺寸要求,但在应用中需根据设施级别、设施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4.3.6 观众席纵走道之间的连续座位数目,室内每排不宜超过26个;室外每排不宜超过40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目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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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本条主要保证观众使用方便及安全疏散对观众席的连续座位数目所提出的最高数字规定,并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4.3.7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4.3.7的规定。包厢的设置和位置可根据使用情况决定,主席台和包厢宜设单独的出入口,并选择视线较佳的位置。主席台应与其休息室联系方便,并能直接通达比赛场地,与一般观众席之间宜适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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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对于主席台的要求在国外体育设施处理很不相同。国外对此处理比较一般,甚至有的不专门设置,国内则比较重视,尤其是在有重要比赛和活动时,主席台的设置、数量、安全等因素显得尤为突出,但在平时常被闲置,以致看台视觉质量最好的区域使用率不高,因此需根据设施的特点、级别等因素决定其数量及使用方式,表5是国内一些设施的主席台数量。
4.3.8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安全出口,且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体育场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1000~20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2 观众席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各分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计总宽度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人流股数相等;
3 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4.3.8的规定计算;
4.每一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1m,同时出口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倍数,4股和4股以下人流时每股宽按0.55m计,大于4股人流时每股宽按0.5m计;
2) 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1.1m(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3) 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0.9m(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4) 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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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在制订本条文时,根据消防主管部门意见要求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一致,故在条文说明中,将该规范的条文说明全文转录于后,以利于使用。另外参照制订了室外看台的安全疏散宽度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说明:
这是一条专门对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提出的规定要求。对于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提出不宜超过400~700人这一规定要求,现作如下说明:
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是根据容量规模的不同按3~4min考虑的,这主要是以国内一部分已建成的体育馆调查资料为依据的。如表6。
?另据对部分体育馆的实测结果是:2000~5000座的观众厅其平均疏散时间为3.17min;5000~20000座的观众厅其平均疏散时间为4min。所以这次修订规范时,决定将一、二级耐火等级体育馆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定为3~4min,作为安全疏散设计的一个基本依据。
2 因为体育馆观众厅容纳人数的规模变化幅度是比较大的,由三、四千人到一、两万人,所以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也相应地有个变化的幅度,而这个变化又是和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宽度密切相关的。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建成的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情况如表7。
从表7来看,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平均宽度最小约为1.91m;最大约为2.75m。根据这样一种宽度和规定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所概算出来的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分别为:(1.91/0.55)×37×3=385人和(2.75/0.55)×37×4=740人。所以这次修订规范时,决定将一、二级耐火等级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平均疏散的人数定为400~700人。在具体工程的疏散设计中,设计人员可以按照上述计算的方法,根据不同的容量规模,合理地确定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宽度,以满足规定的控制疏散时间的要求。如一座容量规模为8600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如果观众厅的安全出口设计是14个,则每个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8600/14=614人,假如每个出口的宽度定为2.20m(即四股人流),则每个安全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为614/(4×37)=4.15min,超过3.5min,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应考虑增加安全出口的数目或加大安全出口的宽度。如果采取增加出口的数目的办法,将安全出口数目增加到18个,则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8600/18=478人,每个安全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则缩短为478/(4×37)=3.22min,不超过3.5min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了。又如,容量规模为20000人的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如果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数目设计为30个,则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20000/30=667?人,如每个出口的宽度定为2.20m,则每个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为667/(4×37)=4.50min,超过了4min,不符合规范要求。如把每个出口的宽度加大为2.75m(即五股人流),则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时间为667/(5×37)=3.60min,小于4min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了。
3 体育馆的疏散设计中,要注意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与观众席位的连续排数和每排的连续座位数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在这方面原规范规定中是有所要求的,但是没有能够把两者之间的关系串通在一起,这样设计往往使人容易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设计中就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图1所示一个观众席位区,观众通过两侧的两个出口进行疏散,其间共有可供四股人流通行的疏散走道,若规定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为3.5min,则该席位区最多容纳的观众席位数为4×?37×3.5=518人。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出口的宽度就不应小于2.20m;而观众席位区的连续排数如定为20排,则每一排的连续座位就不宜超过518/20=26个。如果一定要增加连续座位数,就必须相应加大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否则就会违反“来去相等”的设计原则了。
体育场的安全出口数目和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提出不宜超过1000~2000人,这一规定要求是根据体育场的不同容量按6~8min作为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依据,这也是以国内一部分体育场的资料为依据的,如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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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体育场规模相差较多,每个安全出口平均负担的人数也有一个幅度,表9为我国部分体育场安全出口数目和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人数,由于体育场体形及分区的不同,看台可能不完全一致,出口宽度一般最小为4股人流,最大多为6股人流,由此按控制疏散时间6~8min计算出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分别为:(2.4/0.55)×40×6=1046和(3.3/0.55)×40×8=1920,由此将体育场安全出口平均疏散的人数定为1000~2000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1条说明:
这一条是专门对体育馆建筑安全疏散设计提出来的宽度指标要求。
1 在这一条中将体育馆观众厅容量规模的最低限数定为3000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 根据调查了解,国内各大中城市早些时候建的或近年来新建的体育馆,其容量规模多在3000人以上,甚至有些大城市中的区段体育馆、大型企业的体育馆也都在3000人以上,如上海市的静安馆(3200人)、卢湾馆(3200人)、辽阳石油化工厂总厂体育馆(4000人)等。
2) 在这次修改中决定把剧院、电影院的观众厅与体育馆的观众厅在疏散宽度指标上分别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考虑到两者之间在容量规模和室内空间方面的差异,所以在规定容量规模的适用范围时,理应拉开距离防止交叉现象,以免给设计人员带来无所适从的难处。
2 将体育馆观众厅容量规模的最高限数由原规范规定的6000人扩大到了20000人,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国内各大、中城市近年来陆续建成使用的体育馆有不少容量规模超过了6000人。如首都体育馆、上海体育馆、辽宁体育馆、南京五台山体育馆、山东体育馆、福建体育馆等,而且据了解目前尚有一些省会所在的城市,也正在进行容量规模为6000~10000人体育馆的设计与建设,如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四川成都、湖北武汉等城市都在进行。同时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内的全运会将会在更多的城市中轮流举行;更多规模更大的国际性体育比赛(如规模盛大的亚运会等)也将在我国举行。为此,一些新的、规模较大的体育馆还是要设计和建设的,所以规范作上述改动是很有必要的。
2) 从国内体育馆建设的实践证明:容量规模大的体育馆普遍存在着投资少、建设周期长、使用率和生产率低、经营管理费用大等问题。如上海体育馆的总投资达3200万元,建成投入使用以后,除了特别精彩的国际比赛能满座外,一般的国际比赛的上座率只有60%~70%。擦一次玻璃窗就要用1500元,顶棚上的108根装饰金属格片油漆一次要用11万元,经常的全年维修费则多达20万元。大型体育馆的观赏质量、观赏效果都不如中、小型体育馆,同时由于比赛场地与观众席位距离较远,运动员的情绪与观众不易发生共鸣,也影响着竞技水平的发挥。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目前多已不倾向建设大型馆了,尤其是电视广播事业发达的国家。从最近18~22届(1964~1980年)的五届国际奥运会所使用的体育馆规模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型馆。只有19届奥运会建了一个容量规模超过20000人的体育馆。所以这次修改规范时将容量规模的上限定到20000人是较为合适的。
3 本条规定中的疏散宽度指标,按照观众厅容量规模的大小分为三档:3000~5000人一档;5001~10000人一档;10001~20000人一档。其每个档次中所规定的宽度指标(m/百人),是根据出观众厅的疏散时间分别控制在3min、3.5min和4min这一基本要求来确定的。这样按照计算公式:
计算出来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观众厅中每百人所需要的疏散宽度为:
平坡地面:B1=0.55×100/3×43=0.426取0.43
B2=0.55×100/3.5×43=0.356取0.37
B3=0.55×100/4×43=0.319取0.32
阶梯地面:B1=0.55×100/3×37=0.495取0.50
B2=0.55×100/3.5×37=0.424取0.43
B3=0.55×100/4×37=0.371取0.37
4 根据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来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只是实际需要设计的概算宽度,在最后具体确定安全出口的设计宽度时,还需要对每个安全出口进行细致的核算和必要的调整,如一座容量规模为10000人的体育馆,耐火等级为二级。按上述规定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来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为100×0.43=43m。在具体确定安全出口时,如果设计16个安全出口,则每个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625人,每个出口的平均宽度为43/16=2.68m。如果每个出口的宽度采用2.68m,那就只能通过4股人流,这样计算出来的疏散时间为:625/(4×37)=4.22min,因为大于3.5min,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如果将每个出口的设计宽度调整为2.75m,那就能够通过5股人流了,这样计算出来的疏散时间则是:625/(5×37)=3.38min<3.5min,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了。但是这样反算出来的宽度指标则是16×2.75/100=0.44m/百人,比原指标调高了2%。
5 规范表后面增加一条“注”,明确了采用指标进行计算和选定疏散宽度时的一条原则:即容量规模大的所计算出来的需要宽度,不应小于容量规模小的所计算出来的需要宽度。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按最大者数据采用。如一座容量规模为5400人的体育馆,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宽度为54×0.43=23.22m,而一座容量规模为5000人的体育馆,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宽度则为50×0.50=25m,在这种情况下就明确采用后者数据为准。
6 体育馆观众厅内纵横走道的布置是疏散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工程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观众席位中的纵走道担负着把全部观众疏散到安全出口的重要功能,因此在观众席位中不设横走道的情况下,其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计总宽度应与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
2) 观众席位中的横走道可以起到调剂安全出口人流密度和加大出口疏散流通能力的作用,所以一般容量规模超过6000人或每个安全出口设计的通过人流股数超过四股时,宜在观众席位中设置横走道。
3) 经过观众席中的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与安全出口设计的通行股数,应符合“来去相等”的原则。如安全出口设计的宽度为2.2m,那么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人流股数不宜大于4股,超过了就会造成出口处堵塞以致延误了疏散时间。反之,如果经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人流股数小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股数,则不能充分发挥安全出口的疏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费现象。
体育场的安全疏散设计可参照上述说明办理。在本条文中体育场的容量以40000人和60000人分档。主要考虑40000人作为大中型城市来说,该容量比较合适,且满足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预选赛的要求。而对特大城市而言,一般容量都在60000人最大不超过80000人,因此据此制订了分档。而每个档次中所规定的宽度指标(m/百人)是根据国内外体育场设计和实测时间分别控制在6min、7min、8min的要求而确定的。
4.3.9 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2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3 横向过道两侧至少一侧应设栏杆;
4 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0.5m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采用无靠背座椅时不宜超过10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 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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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本条从使用和安全角度对于体育设施看台的栏杆提出应注意的各点。其中涉及安全的部分需要在执行中特别注意。
4.3.10 看台应进行视线设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使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且看到运动员的全身或主要部分;
2 对于综合性比赛场地,应以占用场地最大的项目为基础;也可以主要项目的场地为基础,适当兼顾其他;
3 当看台内缘边线(指首排观众席)与比赛场地边线及端线(指视点轨迹线)不平行(即距离不等)时,首排计算水平视距应取最小值或较小值;
4 座席俯视角宜控制在28°~30°范围内;
5 看台视点位置应符合表4.3. 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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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看台视线设计标准主要取决于视点平面位置、视点距地面高度和观众席前后排视线升高差(C值)三个因素,本条规定了体育场、馆和游泳池三类建筑对典型场地的看台视线设计标准,其他运动项目的看台可参照执行。
体育场一般为田径、足球综合性场地,由于田径场地布置及运动特点比较复杂,需要对多个视点进行比较,并考虑看台设计的技术经济性,才能确定合理的视线设计标准,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因为各个工程采用标准不同,对视线质量的评定也不一致。
本条对田径场视点选择的考虑如下:
1 西直道和终点线是各项径赛最重要的地点,选定西直道外边线与终点线的交点作为视点位置,并以终点线附近看台为首排计算水平视距,这样对全场绝大部分观众观看环形跑道上及其内侧范围内所有田径和足球比赛基本上不会有问题。假如看台内边线平面为椭圆形(即比赛场地外轮廓),环形跑道长轴偏东布置,看台内边距跑道远近不相同,其视线质量与设计视点处比较,有的要好一点,有的要差一点,但最低标准应能看到运动员胸部(距地1.2m上下)。
2 对于位于跑道外侧的田径项目来说,其场地距看台较上述计算视距较近时,有何影响应作具体分析。撑杆跳高项目,属于高空动作,任何位置都能看得到。障碍赛水池设在弯道外侧内侧均有,但使用机会很少,目前仅男子一项,影响不大。惟有跳远(含三级跳远),男女各二项,且较重要,按理论要求看到沙坑沙面,因此应适当兼顾,在条件许可时调整视点位置,按最佳效果设计。但当看台首排设计标高距场地较高,看台排数多或者有楼层看台时,计算结果看台逐排升高过大,技术经济上不合理,甚至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多考虑。因为从全局来看,首先,这毕竟是个别项目,部分位置的观众受到影响;其次实际情况往往比理论计算的要好些,观众必要时会自动调整自己的姿态,采取侧身、欠身甚至站起的方式,达到观看运动员落地的一刹那;第三,设计视点距地面高度规定±0,这一标准对径赛项目来说是高标准,其中就考虑到了对跑道外侧田径项目的不利因素,已有一定程度的兼顾。
另外,冰球场地由于界墙的遮挡和影响,视点的选择有一定特殊要求,故在条文中予以说明。
4.3.11.看台各排地面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视线升高差(C值)应保证后排观众的视线不被前排观众遮挡,每排C值不应小于0.06m;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视点位置及C值等可采用较高的标准,每排C值宜选用0.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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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视线升高差(C值)每排0.12m指后一排观众视线通过前一排观众头顶上空看到设计视点。C值每排0.06m,即每两排C值为0.12m,指后一排观众视线须通过前一排两位观众头间空隙和前二排观众的头顶上空才能无阻挡地看到设计视点。
当C值采用小于0.12m时,在影剧院观众座席须前后排错位设置,但对体育场馆来说一般可不考虑,因为体育比赛场地大,观众视角大,无论是错位还是不错位排列,效果基本上相同,前一排观众对后一排观众,都会有一定的视线阻挡,主要靠观众自行调整姿态解决。
另外关于视线设计有图解法、数解法(逐排推算法、直接计算法)等,此处不再详述。
4.3.12 室外看台上空的罩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罩棚的大小(覆盖观众看台的面积)可根据设施等级和使用要求等多种因素确定,主席台(贵宾席)、评论员和记者席等宜全部覆盖;
2 应合理确定罩棚的造型和结构型式,并防止或减少罩棚结构和支柱对观众观看比赛场地和大屏幕的影响;
3 当罩棚设检修天桥时,应有高度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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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室外看台一般设有罩棚以遮阳避雨,为观众提供较好的观看条件。国际足联对于世界杯足球赛观众席提出需有2/3以上座席为屋顶所覆盖,故本条对于罩棚设计的要点做出规定。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10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 给水排水
10.1.1 体育建筑和设施应设室内外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满足生活用水、空调用水、道路绿化用水、体育工艺用水及消防用水的要求,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体育场馆的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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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对观众用水、运动员淋浴、道路绿化等均有规定。对足球场草地及跑道的用水,根据国内以往的经验,估算时场地可采用10~12L/m2·次,跑道可采用3~10L/m2·次,每日次数根据气候条件决定,但各地区降雨情况不同,应根据当地情况决定。冲洗游泳池池岸及更衣室地面为1.5L/m2·次,每日一次(取自于国外资料)。
10.1.3 生活用水和游泳池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游泳池池水的水质、水温、循环周期等以及给排水系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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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游泳池给排水设计规范》CECSl4:89正在进行修订,修订的“送审稿”中要求:一、水质。世界级竞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业余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国家级竞赛用游泳池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非国家级的游泳池要求有所降低,也作出了规定。二、水温。①FINA规定为26?±1℃(即25~27℃);②本规范中提出的游泳池温度为:竞赛游泳池为25~27℃,训练游泳池、跳水池为26~28℃;
《体育建筑空调设计》(贺绮华、邹月琴编著)一书中,列出了各国游泳馆所采用的设计水温,可以看出:对于比赛性游泳馆,各国采用的温度在24~28℃之间,但采用的范围不同,书中提到:“我国大致采用25~27℃,国际游泳池设计标准为26~28℃。”
10.1.4 当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用水时,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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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中水水质与饮用水差别很大,为防止饮用水被污染而发生事故,因此采取本条措施。《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即将被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所代替,在新编规范发布后,应按新规范执行。
10.1.5 足球场等场地应有养护草坪和跑道的喷洒装置。乙等以上体育场应设固定的喷洒系统,喷头应采用可升降、喷水角度可调型。在场地内采用360°旋转喷水,场地边缘或跑道内沿采用180°旋转喷水,在场地各角落采用90°旋转喷水。三种不同角度的喷水器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给水支管上。喷水系统应配套电控制器以及相应的水泵和贮水池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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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现在足球场等草地喷水已由过去的大型升降式喷水器改为小型密集布置,美国产的小型洒水器已在近年建成的体育场和城市绿地中采用。喷水器不喷水时,喷水头下降,由于尺寸小,顶面不外露,不会影响场地正常使用,因此可在场地区域内设置。为了保证草地喷水的均匀性,不同喷水角度的喷头需采用不同的喷水延续时间,因此给水支管应分路设置。电控制器是为了根据场地的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的喷头模式,自动喷水。因喷头工作需要较高水压,需设水泵加压。分区越多,水泵容量和贮水池越小,但喷水延续时间越长,因此应根据情况酌情分区。
10.1.6 体育场比赛场地排水沟等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8条的规定。场地排水量以及体育场室外观众席的雨水排人环形排水沟的水量均应计算确定。室外比赛场区和练习场区应设排水管网,以排除排水沟、交通沟以及跳高、跳远的沙坑和障碍赛跑的 跳跃水池等处的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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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室外观众席的雨水量很大,有罩棚与无罩棚的雨水量也不同,因此需进行计算。
10.1.7 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并根据各地的规定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场馆室内排水系统水平排出管较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堵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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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我国很多地方均为缺水城市,各城市对中水设施的建设有不同的规定,设计必须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10.1.8 体育馆屋面的面积较大,雨水宜按压力流进行设计,其设计重现期应视体育馆等级合理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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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体育馆屋面面积很大,按压力流设计可减少雨水立管,便于布置管道,易于保证雨水的排除。在即将完成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2002中对设计重现期的取值有所规定,可按规范选取。
10.1.9 在缺水地区,宜根据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
10.1.10 体育场馆运动员和贵宾的卫生间、以及场馆内的浴室应设热水供应装置或系统。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燃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平衡式燃气热水器除外),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设置水按摩池或浴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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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热水供应主要解决运动员淋浴等用水,水按摩池和浴盆是为了满足运动员训练后的恢复需要。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室内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运动员对比赛和训练的要求,为观众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观看和工作环境。
10.2.2 特级和甲级体育馆应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乙级宜设夏季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乙级以上的游泳馆应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未设空气调节的体育馆、游泳馆应设机械通风装置,有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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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特级和甲级体育馆要承担奥运会和单项国际比赛的任务,由于其重要性和观众人数很多,应设全年使用的空调装置。乙级也承担比较重要的比赛,观众人数也较多,比赛时间以夏秋为主,根据我国的气候,夏季必须设空气调节装置才能达到室内参数要求。游泳馆的室内参数一般需用空调装置才能达到冬夏的要求,因此要求乙级以上的游泳馆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因馆内人数多,当不设空调装置时,也应进行通风,为室内提供新鲜空气,排除室内异味和余热。
10.2.3 比赛大厅空气调节设计参数宜按表10.2.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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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体育馆比赛大厅的设计温、湿度是根据我国多年来的使用情况确定的,这样的温度条件基本能够满足全国各地的要求;
游泳池池区温度是根据水温来确定的。国际泳联对水温有明确的要求,并要求空气温度最少比池水温度高2℃;欧盟委员会能源管理局SAVE项目(编号XVII/4.1031/S/94/114)在对欧洲5?座游泳馆的综述报告中认为:池边空气温度的最佳值应比池水温度高1~2℃。因为人体刚出水面时,温度太低会有寒冷感,温度太高则建筑热损失增大。另外,池区空气与池水的温差还与池水的加热负荷及池水的蒸发率有关,而取1~2℃温差是比较合适的。池水温度为25~27℃,池区空气温度则取26~29℃,冬夏取值相同。观众区夏季27~28℃时,因游泳池厅内相对湿度较大,观众会产生闷热感,若温湿度均取下限值附近,则可以满足要求;但观众区与池区温湿度相差较大时,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设计难度很大,因此观众区冬季温度取值可偏高。设计者应根据工程的重要程度进行设计参数的选取。
游泳池的相对湿度。相对湿度过高,则使冬季围护结构表面容易结露,相对湿度过低,会加速刚出水面的游泳者皮肤表面水分的蒸发,使之产生寒冷感。一般为60%±10%较合适。为减少除湿的通风量可取60%~70%,但不应超过75%。
风速。国际羽联的直接答复为如下所述:“我们在一份为奥运会的声明中规定了进行羽毛球比赛的要求,声明中提到:空气流动。在运动场地上必须避免产生风或其他的空气流动。当在空调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则应加以特别注意。在出入口应设二道门(气闸)。我们建议各个锦标赛的组织者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比赛大厅内适合的温、湿度,同时也要注意,不论在任何地方都应使室内的环境不能产生不受欢迎的风,甚至是‘微风’”。在我国申奥过程中,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国际乒联的要求是:“场内的温度应低于25℃,或低于室外温度5℃。任何空调设备均不能产生气流。”若不产生气流,只能关闭比赛区空调送风装置,其结果是不能保证室内温度,甚至出现因温度过高而停赛的问题。根据我国多年的使用经验,场地内风速小于0.2m/s时,已不影响乒乓球和羽毛球的正常比赛,而且现在乒乓球的体积和重量均比以前增大,应更无问题。如果根据比赛时的现场条件,需停止空调送风,则再停止送风也无妨。
表中最小新风量的数值是考虑观众等人员的卫生要求而定的,按卫生部的规定:室内CO2:的允许浓度为0.1%,与此对应的新风量是30m3/h per。鉴于体育馆内人员停留时间较短,因此将CO2,允许浓度适当调高,以0.15%计算,则对应的新风量是20m3/h per。另外,体育馆、游泳馆一般内部空间较大,开赛前场内已充满新鲜空气,因此人均新风量还可适当减少。随着我国对室内空气品质要求的提高,本规范将过去设计中经常采用的最小新风量从过去的10m3/h per提高到15m3/h pe r至20m3/h per,其中特级、甲级体育馆应取上限值,在室内体积大或等级低的体育馆可取下限值。如果空调系统采用较好的过滤装置(如活性碳过滤器等),新风量还可减少,但应经计算确定。游泳馆与体育馆不同,除满足人员的卫生要求外,还应满足除湿所需的通风量。尤其是过渡季采用通风除湿时,要求的通风量可能比人员所需要的量大,因而设计新风量时可能会超过表中规定的数值。目前建设部和国家环保局均正在制定室内空气质量的新标准,国标《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l9—87也正在修订中,若本规范与将来的标准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10.2.4 采暖地区场馆辅助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非采暖地区乙级及以上场馆的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医务室、练习房、检录处等辅助房间的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宜按表10.2.4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2.4 对于运动员而言,室温稍高一些为好,温度低则容易影响运动员的成绩。因为过去检录处设计温度偏低,体操运动员对此反映较大,体操运动员衣着单薄,在检录处停留时间不会很短,因此将温度值定得较高。
10.2.5 比赛大厅有多功能活动要求时,空调系统的负荷应以最大负荷的情况计算,并能满足其他工作情况时调节的可能性。
10.2.6 空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体育馆比赛大厅可按观众区与比赛区、观众区与观众区分区布置空调系统;
2 游泳馆池厅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和其他房间分开设置。乙级以上游泳馆池区和观众区也应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池厅对建筑其他部位应保持负压;
3 场馆休息厅在气象条件适当的地方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根据使用要求和当地经济条件亦可设置空调系统;
4 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等宜采用各房间可分别控制室温的系统;
5 计时记分牌机房、灯光控制室等应考虑通风和降温措施,降温宜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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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 体育馆比赛大厅分区是为了便于分区进行控制与调节,满足比赛区和观众区的不同要求。
2 池厅的室内负荷和参数要求均与其他房间差别较大,应分设空调系统以满足使用要求。池厅内池区和观众区的参数要求不同,尤其是冬季差别较大,不得不分别设空调系统。
4 各房间设分别控制室温的系统,如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等,可以满足各自的需要,尤其在国际比赛时,可满足各国运动员对温度的不同需要。
5 这些房间的发热量大,使用时间上与其他房间不—致,因此宜采用独立的降温设备,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开停。
10.2.7 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比赛场地所要求的气流速度,温度分布、速度分布应满足观众的舒适感。气流速度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2 体育馆比赛大厅当采用侧送喷口时,宜采用可调节角度及可变风速的喷口。特级、甲级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举办不同比赛时进行调节的可能性;
3 游泳馆的气流组织应根据池区和观众区的不同,采取防结露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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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 采用可调节角度及可变风速的喷口,目的为了满足冬季送热风、夏季送冷风时的不同要求。
3 游泳馆需防止池区和观众区互相干扰影响使用效果。池区和观众区之间没有分隔物,但其参数要求不同,极易相互干扰,因此气流组织按不同要求分别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对玻璃窗、吊顶等送热风可防止结露。
10.2.8 体育场、馆的通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大厅中心顶部宜设置排风系统,并考虑和消防排烟系统相结合;
2 看台下经常有人活动的无外窗的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需要时可设空调系统;
3 场馆的厕所、更衣、淋浴室应设机械通风系统,厕所、更衣室有条件时可设空调系统。游泳池的排风系统宜设机械补风系统补人室外新风,冬季补风可设加热装置;
4 使用燃气设施的房间应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及安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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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3 游泳馆的各个房间湿度较大,气味也较大。直接补充室外新风有利于排除室内余湿,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10.2.9 采暖系统除常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寒冷地区的游泳馆宜采用散热器采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和热风采暖相结合的方式,在外廊窗下设散热器,在池边运动员停留场所设辐射采暖装置。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产品。游泳馆应考虑玻璃结露的排水措施;
2 室内主席台、贵宾席根据要求可增设采暖设施;
3 体育场草坪可根据当地气候、设计标准等考虑设加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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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 外窗下设散热器有利于防止窗玻璃结露。游泳运动员出水后,在池边停留时常感觉寒冷,采用辐射采暖可达到感觉舒适、节约能源的目的。
2 主席台、贵宾席位置一般均在观众区的下部。当上部观众区温度升至过高时,往往会送一些温度较低的风至室内,下部温度则会偏低;另外,这些部位的人员一般均有条件更衣,因此衣着比观众少。基于以上原因,此处可增设采暖设施,提高局部区域温度。
10. 2.10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通过风口传人观众席和比赛厅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的背景噪声标准低5DB。室内背景噪声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9.0. 17条的规定。
10.2.11 系统和设备的设置应考虑节能的要求:
1 比赛大厅空调机组宜设双风机。新风管道与排风管道之间宜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2 游泳馆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全新风直流系统,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热回收装置;
3 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各地不同的条件,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
4 严寒和寒冷地区体育馆比赛大厅冬季宜采用散热器与空凋送热风相结合的方式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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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
1 比赛大厅设双风机是为便于过渡季使用全新风时进行切换调节。过渡季新风可设旁通风道,不经过热回收装置。
2 游泳馆夏季室内温度较高,回收热量少;冬季时,尤其是在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回收热量可观,因此,应设置热回收装置。
3 由于各地能源结构和自然条件差别较大。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可以达到节能的目的。在供电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电制冷为主;天然气丰富的地区可以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机组供暖制冷;西部干燥地区可以水蒸发冷却空调降温;靠近江河湖海(和土壤源)的地区可以水源(地源)热泵供暖供冷等等。为了降低制冷机装机容量或使用低谷电,可以设置蓄冷装置。
4 寒冷地区的冬季,空调系统一般在观众入场前用热风进行预热,以补充散热器的不足。观众入场后,由于灯光和人体的散热,比赛大厅温度会升高,因此只需在比赛进行中以散热器维持场内温度。当后排观众区过热时,空调系统适当运行,送入较低温度的空气,既可以适当降低室内温度,又补充了新风。散热器还可在平时为一般使用功能服务。夜间及无人使用时,可调节或关闭一部分散热器(如某一支路),作为值班采暖用。而且采用散热器采暖,其运行成本较低,使用单位一般乐于接受。
10.2.12 乙级及以上体育馆、游泳馆的空调系统应设有自控装置,其余宜设自动监测装置 。
10.3 电气
10.3 电气
10. 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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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本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并结合体育建筑的特殊性提出的。
10.3. 2 对各种不同电力负荷等级的供电方式,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外,尚应符合当地供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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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由于全国各地的实际供电水平不同,对供电方式不宜作统一规定。对供电水平和质量较差地区,可能偶尔进行重要的单项国内、国际比赛,或者极少有大型的演出活动时,对于备用电源也允许采用临时增设应急发电机组方式解决。
又如,为大型计时记分装置和大型演出用电提供的专用变压器,为了减少变压器空载损耗,平时可以切断。
10.3. 3 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要变配电室(间)、发电机房严禁设置于大量观众能达到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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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有些地区经常在夜间出现较大的电压偏移情况,或者长期电压偏低,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自动有载调压变压器。
尽管目前电力设备(如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等)的自身防火、防爆能力有很大的提高,但考虑到体育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所以主要变配电室应尽量离开观众主要出入口、观众席台下。在调查中也曾发现,应急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出口距观众席休息厅过近,这是十分危险的。
10.3.4 体育建筑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和观众观看的要求以及多功能照明要求;在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到减少阴影和眩光、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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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本条文是体育建筑照明设计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原则。
10.3.5 体育建筑比赛场地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甲级以上体育建筑还应符合有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规定。
体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0. 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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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为了节省正文篇幅和本条文说明篇幅,请参阅《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应当指出:我国电力供应能力,近年和今后会有大幅度提高,原国家照度标准,尤其是涉及到体育建筑部分,有些已经明显地偏低。因此,在执行中,可以适当地结合国家供电能力给予提高。而标准中的彩色电视转播中的照度标准,基本上符合国际通用标准,可以参照执行。
根据国际标准,终点摄像区域的垂直照度应≥1500Lx,有条件时,显色指数应予提高。
10.3.6 游泳池设置水下照明可采用下列指标:室内为1000~1100Lm/㎡(池面),室外为600~650Lm/㎡ (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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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此条参照CIE最低推荐值制订。
10.3.7 当比赛场地需进行彩色电视转播时,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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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为了节省正文篇幅和本条文说明篇幅,请参阅《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的有关条文。
为了适应将来高清晰彩色电视转播的要求,在甲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照明设计中,某些指标可以适当的提高。
为了在电视图像中减少明暗对比,一般推荐背景照度(指观众席垂直照度)为场地垂直照度的20%~25%。
10.3.8 在需要进行新闻摄影、电视转播的场所,场地照明应采用高效金属卤化物灯,光源色温宜在2800~3500K(室内)和4500~650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内选取。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训练场地可以适当地降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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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本条室内光源色温值通常是指无天然采光的室内体育馆。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光源色温值按CIE标准。
考虑到提高一般光源的显色指数,会使高清晰度彩色电视图像色彩还原质量有明显的改善,故在甲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中,供彩色电视转播用的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可以提高到Ra≥80以上。
10.3.9 照明计算时的维护系数应取0.55(室外)、0.70(室内)。室外照明计算尚应计入30%的大气吸收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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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大型体育场中,由光源(灯具)至被照面的最远距离一般在70~90m之间,由于大气中水分扩散、人群散热、高温空气等不利用因素而提出的。我们作过一些实地测试,如观众入场前场地照度为10001x,当中场休息和下半场结束时,场地照度会降至700~8001x左右。故提出要考虑这个不利因素。
10.3.10 当运动场地采用气体放电灯光源时,应有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宜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重要比赛场地的灯头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1%;线路保护元件的整定值应考虑气体放电
灯启动特性的影响。对谐波的限制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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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在同一计算点(或瞄准点)要有来自三相不同的光源共同照明,二是每相所带来的光通量差别不要相差太大。
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通常是将电容器置于泛光灯具一体内或临近电器箱内。
关于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1%的规定,也是总结了一些体育建筑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一般说来,大型气体放电灯当电压偏移-5%时,其光通量衰减为-20%。我们在调查一个四塔照明的体育场中发现,四塔光照技术(功率、灯数、瞄准点、安装高度)完全一致,仅仅是供电距离不同(其四塔供电电缆完全一致),从观众席上就可以明显地感到前后半场地照度不同,经对末端电压测试,发现最少/最大电压相差为2%。
金属卤化物气体放电灯的启动电流约为正常运行电流的140%以上,尤其是集中开启时启动电流会更大,且启动时间约为3~4min,同时更有无功补偿用的电容器达不到技术指标的情况,故提出此条,在选择断路器保护特性时,引起注意。
10.3.11 投光灯应根据被照面的要求,选用不同光束角配光。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室外投光灯防尘防水等级不应小于IP54。投光灯应有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整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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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条文中规定投光灯具的防尘防水IP54等级,是指在防雨罩棚下安装情况,如露天安装时,则不能低于IP55,装于较难维修的灯塔上或高雨量地区,其防护等级宜为IP56,高污染地区宜为IP65。
10.3.12 体育建筑的照明灯具最低安装高度和光束投射角,宜符合表10.3.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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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本文主要是从限制眩光角度出发而作出的规定,主要参照CIE标准。根据CIE最新对体育照明眩光指标的规定:GRmax 不宜超过50。
10.3.13 水下照明灯具上口宜布置在水面下0.3~0.5m,灯具间距宜为2.5~3.0m(浅水池)和3.5~4.0m(深水池)。灯具应为防护型,并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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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 水下灯具的安全防护措施,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0.3.14 有电视转播照明的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三级照度控制(即练习一比赛一电视转播)。为了防止电视转播时由于电源转换产生的瞬时停电现象,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有保证光源瞬时再点燃的技术措施。灯光设计应考虑不同运动项目的灯光控制区域。体育馆尚应考虑多功能照明的要求。以上应在灯光控制室内集中控制。灯光控制室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的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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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照明控制比较复杂,通常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和智能控制方式解决。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的应急照明系统,一般包括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在可能有演出活动的室内体育馆内,疏散指示照明有条件时宜选减光型灯具,以利演出效果。由于在体育馆内人员疏散途径台阶,所以在有条件时,应在距台阶一定距离附近设埋地型疏散照明灯具。
10.3.15 通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电话:与比赛有关的房间;记者、评论员用房;管理、办公用房;各种技术用房;运动员休息、训练房、宿舍;观众休息大厅的公共电话间(不少于2~4部/万人)等;
2 电话用户数在30门以上宜设电话交换站。电话交换站位置应设于管理区,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宜设置供体育比赛时使用的调度电话。各种机房内宜设置对讲电话;
4 根据管理和工艺要求应设置电传及传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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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 本条是最起码的标准。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适当地扩大电话设施和功能。条文规定观众休息厅设公用电话间,主要是为隔离环境噪声。
10.3.16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同时应满足国际各单项组织的规定。显示方式应根据室内外光环境、比赛场地规模、视距和视野等因素选择。经常进行国际比赛的场(馆)应采用固定式电子计时记分显示装置,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级;
2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和控制室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规定;
3 计时记分控制室与总裁判席、计时记分牌(机房)、计算机房和分散地场地的计时记分装置之间,应有相互连通的信号传输管道,并应有足够的裕度;
4 应根据体育工艺设计,在比赛场地设置各类的计时记分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在该处或附近应预留电源及信号传输线连结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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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6 详见本规范中的体育工艺技术要求。在方案设计阶段,就应十分明确计时记分工艺标准。一般工艺设计由专业设计院(公司)承担。计时记分系统应满足竞赛规则和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提出的技术要求。
10.3.17 体育建筑的比赛场地、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等处应设置固定的扩声设备,该机房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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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7 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馆扩声技术的标准。一般由专业设计院(公司)承担。
10.3.18 甲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应有完整的有线电视系统(如双向传输、视频信号纳入有线电视等)。乙级及以下等级体育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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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 甲级以上体育建筑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源应包括:
1 VHF+UFF (含FM)
2 SHF 卫星电视信号
3 MMDS 多路微波信号
4 自办闭路电视
甲级以下体育建筑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留出扩展的接口。
10.3.19 乙级以上体育建筑,1万人以上的专用足球场应有为安全防范使用的闭路电视监视系统。重要机房应有防盗报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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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9 乙级及以上体育建筑,1万人以上的专用足球场,以及应当地安全部门要求而设置的电视监视系统,主要考虑防止球场暴力、处理突发事件等安全需要。
通常摄像机应装于隐蔽处,其摄像机应有变焦方面功能。摄像机应能监视到主席台、全部观众席、观众席出入口、运动员出入口等处以及安全防范需要的部位,闭路电视控制室应远离强磁场。应有录像记录功能。
10.3.20 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体育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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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 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国家消防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其他类型、标准的体育建筑在国家消防规范中,目前没有制定强制性规定,因此方案设计阶段时,必须征求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文中的建议内容仅供设计参考。
10.3.21 根据技术发展、投资和业主要求,甲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中,宜设有体育竞赛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备控制自动化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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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1 本条所提出的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业主要求等因素自行决定标准。
10.3.22 包厢内的电气设施应包括:通讯和计算机接口、扬声器和调音器、无反向眩光的照明系统和调光器、火灾探测器、有线电视插口、与服务台的通讯联络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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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 本条文中的设施内容,可以根据业主要求增加。
10.3.23 体育建筑的各种电气线路应为暗敷设。在仅专业维修人员可到达的场所可明设,但应有保护体,并采取防火措施。体育建筑的各种电线,宜采用铜芯导线。
10.3.24 户外电气设备、应有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防水、防尘、防潮、防虫、防烟雾腐蚀、防飓风等保护措施。高空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牢固,并应创造良好的安装和维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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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3~24 本条说明电气线路敷设和户外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注意的事项。
10.3.25 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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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5 本条强调供残疾人员使用电气没备应注意的规定。
10.3.26 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和各种电气设施的接地设计应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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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6 本条说明接地设计应注意的规定。
10.3.27 体育场及足球场的灯光布置应根据其规模、标准、平、剖面体型和环境等因素,采用四塔、多塔、光带、混合式布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四塔照明
1) 灯塔高度:最下排投光灯至场地中心与地面夹角宜为25°;
2) 灯塔位置:球门中线与场地端线成15°与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的两线相交叉点后延长线形成的三角区内(图10.3.27-1)。
2 多塔照明
1) 四角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投射角大于25°;
3) 甲线及以上体育场,不宜采用(图10.3.27-2)。
3 光带照明
1) 仅供足球比赛的光带长度大于球场端线10m以上;
2) 甲级及以上综合体育场,光带长度大于或等于180m;
3) 投射角最低为25°;
4) 光带可连续布置,亦可根据计算分组布灯(图10.3.27-3)。
4 混合照明
1) 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光带布置要求同光带式;
3) 透射角分别同四塔式和光带式(图10.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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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7 在使用光带、照明时应注意进行足球或曲棍球比赛时,灯光不能从端线方向照向球门区,应在端线左右各有15°的保护区,以免对比赛造成影响。
10.3.28 投光灯具应根据布光和眩光控制的需要分别采用宽光束、中光束、窄光束三种配光。室外投光灯组的风阻面积按各投光灯风阻面积之和计算;投光灯机械和电气的连接部分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速而无松动。
本规范使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出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